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首批“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的通知
國能發科技[201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關能源企業:
為落實《關于推進“互聯網+”智慧能源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392號)、《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實施“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的通知》(國能科技〔2016〕200號)等有關要求,我局組織開展了“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的申報和評選工作。經過專家評審、公示等工作程序,確定了首批示范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批“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共55個。其中城市能源互聯網綜合示范項目12個、園區能源互聯網綜合示范項目12個、其它及跨地區多能協同示范項目5個、基于電動汽車的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6個、基于靈活性資源的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2個、基于綠色能源靈活交易的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3個、基于行業融合的能源互聯網示范項目4個、能源大數據與第三方服務示范項目8個、智能化能源基礎設施示范項目3個(詳見附件)。
二、項目實施單位應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合理選擇運作方式,嚴格遵循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內容應符合相應行業管理要求,保質保量推進示范項目建設。首批示范項目原則上應于2017年8月底前開工,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對于未能按時開工或建成的項目,應及時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對無故延期或不申報延期的予以取消。
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做好本地區示范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優化和簡化項目核準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務,及時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協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并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確保示范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通過后,組織編制項目驗收報告,并上報國家能源局。
四、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將組織社會各界專業力量對示范項目進行綜合評議并持續輔導,共同保證項目示范引領作用的充分發揮。對于發生重大變化或后期運行不符合示范項目技術、經濟要求的,應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為示范項目推廣,不再享受相關政策。
五、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分布式能源、電網、氣網、熱力管網企業做好示范項目配套工程建設規劃,適時開展配套工程建設。研究制定示范項目并網運行方案,實現“公平、開放、無歧視”接入,實施公平調度。積極協調示范項目與農業、工業、交通、市政、商業、體育、教育等不同行業的交叉融合問題。
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協調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運行的土地、價格、市場、資金、稅費、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協調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將示范項目同步納入電力、油氣等專項改革試點工作中,優先執行國家有關能源靈活價格政策、激勵政策和改革措施。示范項目優先使用國家能源規劃所確定的各省(區、市)火電裝機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額、碳交易配額、可再生能源補貼等指標額度。
國家能源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