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廣州市發改委了發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2016與2017年地方財政補貼按當年國標1:0.5執行。另外,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辦法》,市財政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包括該部分補貼。詳情如下: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見附件1)、《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見附件2)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6、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車輛生產企業是申請、使用地方財政補貼的責任人,車輛生產企業所在地在廣州以外的,須在我市設立一家全資銷售公司,負責車輛銷售、地方財政補貼申領等工作。
二、本通知所指的地方財政補貼僅用于補貼車輛購置。車輛生產企業(包括其在我市設立的全資銷售公司)需按扣除國家、地方補貼(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1萬元/輛的補貼除外)后的價格向車輛購置單位或個人銷售,并據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開具車輛銷售發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購置單位、個人直接或間接承擔財政補貼。
三、申請本通知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必須相應符合財建〔2015〕134號文、財建〔2016〕958號文的有關技術要求。
四、2016年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為財建〔2015〕134號文規定的2016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標準的50%。
五、2017年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為財建〔2016〕958號文規定的2017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標準的50%。
六、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辦法》,市財政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包括該部分補貼。
七、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八、有關地方財政補貼申領、撥付及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附件:1.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2.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