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完善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管理“黑名單”退出機制等
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國能綜通資質〔2017〕33號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促進以信用為核心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監管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下簡稱“國發33號文”)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現就完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退出機制等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發33號文關于“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有關指導意見,已列入“黑名單”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積極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并已接受相應行政處罰措施的,可向相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提出退出“黑名單”的書面申請;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對其落實整改工作要求等信用修復情況予以核實認定,并報國家能源局確認后移出“黑名單”,相關違法信息錄入其許可信用檔案并予以保存。
二、以上述方式退出“黑名單”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由國家能源局通過信用管理平臺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示。
三、隨著能源行業信用體系管理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違規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列入“黑名單”的認定事由、報送程序、異議訴求、懲戒手段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能源局制定發布的相關文件執行。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