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充電服務價格分為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價格和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電服務價格按充電電量收取。
2、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充電服務價格上限標準:
電動乘用車1.00元/千瓦時(不含電費);
電動公交車0.8元/千瓦時(不含電費),下浮不限;
經營者可在規定的上限價格之內確定具體價格;
其他經營性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參照執行。
3、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站用電,暫免收基本電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電度電價按當地大工業目錄電度電價減半執行,以此吸引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動電動汽車的推廣和消費。按2017年預計的充電樁用電量1.23億千瓦時計算,年可減輕用戶用電負擔6000萬元。
其他充電設施用電,仍按《福建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商[2014]32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布充電服務價格、充電電價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5、本通知自2017年6月10日起執行,執行期暫定2年。期間如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關政策的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16]143號)試用期延續至2017年6月9日。
拓展:關于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政策解讀
日前,福建省物價局進一步完善了我省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政策,自2017年6月10日起執行。現將制定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發揮價格機制作用促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建設的意見》(閩政[2017]22號)(以下簡稱閩政[2017]22號)精神,更好地發揮價格機制作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消費,服務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閩政[2017]22號明確提出實施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優惠價格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站用電,暫免收基本電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電度電價按大工業目錄電價減半執行。電價優惠政策的實施,每年可減輕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站用電負擔6000多萬元。對吸引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發揮積極作用。
二、本次是如何完善充電服務價格政策的
2016年5月出臺了《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16]143號)(以下簡稱閩價服[2016]143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電動乘用車:1.00元/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0.8元/千瓦時(不含電費)。本次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維持閩價[2016]143號規定的標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站用電,暫免收基本電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電度電價按當地大工業目錄電度電價減半執行。
三、為什么維持充電服務價格標準
(一)政策得到較好執行。一年來,閩價服[2016]143號平穩運行,得到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認可,沒有針對充電服務價格的投訴舉報。應該說,該項政策的出臺,對吸引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引導電動汽車推廣和消費,促進節能減排,服務生態省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經營狀況和現實需要。經營者維持現行價格水平主要理由:一是目前企業均處虧損經營。電動汽車發展不如預期,尤其是進入出租汽車行業和居民消費遠不如預期,致使部分充電設施特別是高速公路的充電設施利用率低,充電設施企業虧損嚴重;二是充電設施投資回收期長,按目前運營一般要10年甚至15年才能收回投資;三是現行制定的是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企業可以根據競爭情況進行適當下浮。消費者對現行價格政策也表示認可,認為現行充電服務價格實際執行中沒有達到政府制定的上限標準,跟燃油(燃氣)還是有比較優勢的。
雖然目前充電設施企業均處于虧損經營,但考慮到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和規劃、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的定價原則,以及鑒于我省充電服務價格與省外比較處于中高水平的實際,提高充電服務價格也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