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
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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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建設廳(委、局)、能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實施以來,各地財政、科技、建設、能源部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取得了一定進展。為加強示范工程建設管理,進一步擴大國內光伏發電應用規模,降低光伏發電成本,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現決定對《財政部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397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 中有關政策內容進行相應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關鍵設備招標
(一)示范工程采用的晶體硅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以及儲能鉛酸蓄電池等關鍵設備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招標確定。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標方案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確定中標企業、中標產品及其中標協議供貨價格。
(二)項目業主單位與中標企業以招標確定的設備型號、協議供貨價格、質量和性能等為基礎簽訂商業合同,中標企業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條件、服務條款供貨和提供售后服務。
(三)光伏組件生產企業作為項目業主單位的,采用的關鍵設備性能不低于國家統一招標規定的條件,價格不高于國家統一招標確定的中標協議供貨價格。
二、關于示范項目選擇和調整
(一)示范工程重點支持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和在偏遠無電地區建設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大型并網光伏電站原則上通過特許權招標等方式給予支持。
(二)已納入示范工程名單但尚未實施的項目,應按本通知要求選用關鍵設備。確實無法實施的項目,應申請取消,并可相應增加符合條件的項目。
(三)選擇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試點,統籌規劃,整體推進,規劃裝機總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裝機容量不低于10兆瓦。各?。▍^、市)可結合本地條件選擇1-2個開發區、園區進行示范,抓緊編制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具體要求見附件1),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電網企業落實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共同組織進行論證,確定示范區域和示范項目。
(四)建材型、構件型等太陽能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由各?。▍^、市)財政、建設部門組織論證并單獨上報,具體要求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制定。
(五)在偏遠地區建設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要以縣(及以上)為單位編制整體實施方案(具體要求見附件2),其中獨立戶用系統的實施地區重點為青海、西藏、新疆三?。▍^)。
三、關于補貼標準
(一)中央財政對示范項目建設所用關鍵設備,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其中,2010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比例暫定為50%,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為70%。車用動力電池(不含鉛酸電池)回收用于示范項目儲能設施的,參照儲能鉛酸蓄電池補貼標準給予支持。
(二)示范項目建設的其他費用采取定額補貼。 201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構件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為6元/瓦),偏遠無電地區獨立光伏發電項目10元/瓦(其中戶用獨立系統為6元/瓦)。
四、關于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省級財政、科技、建設、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示范項目補貼資金的申請工作。
(二)項目業主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后,由項目業主單位統一申請補貼資金。財政部核定補貼金額,并將關鍵設備補貼資金和項目建設其他費用補貼分別下達給中標企業和項目業主單位,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撥付。
五、關于項目監督管理
(一)示范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地方財政、科技、建設、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示范項目加快實施。項目完工后,要及時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對建設周期超過一年的項目,要查找原因,及時上報。
(二)利用新建建筑實施光電建筑一體化的項目,建筑施工、驗收要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
(三)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按項目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示范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并會同財政、科技、建設部門,加強對項目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并網發電項目申請審批時,須提供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意見,制定數據采集和實時監控系統配置方案,建立項目評估和跟蹤機制,確保項目長期穩定運行。
(四)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項目進度快、示范效果好的地區,在示范規模上給予支持;對實施進度緩慢的地區,將暫停該地區項目申報。
六、關于示范項目并網
(一)電網企業要積極支持示范項目在用戶側并網,進一步規范和簡化并網程序,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為項目單位提供便利的并網條件。
(二)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富余電量按國家核定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
(三)結合開發區、園區等集中連片建設的示范工程,支持智能電網示范建設,以及微電網建設和運行管理試點。鼓勵業主單位利用儲能技術平抑電壓波動,提高電網對光伏發電的接納能力。
各省財政、科技、建設、能源等主管部門要依據本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按照職責分工,抓緊編制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示范項目調整方案以及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報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能源局。同時,將已安排示范項目的建設進展情況和電網接入情況一并上報。
財政部 科技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