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月25號全網首發了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通知》(財辦建【2020】70號)。一切都來的那么突然,讓本來就十分艱難的2020年新能源行業又雪上加霜!
70號文一出,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正文本身和認定辦法的不一致會讓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方式,然而至今網上各路專家要不就是出來鼓掌叫好的,要不就是淺嘗輒止的重復一下原文,至今沒有真正權威的機構和人士出來解讀,給項目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尤其是對需要2020年底搶裝的風電、光伏項目,如果拿不到補貼,結果甚至是災難性的。
對比70號文和今年財政部發布的《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文件,你會發現70號文幾乎把6號文件原文照搬一遍,只是在正文中好似可有可無的加了一條,而這一條也是本次發文最想告訴外界的信息,那就是最關鍵的第三條:“按照國家價格政策要求,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
該條款有幾個核心要素:
1. 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而2019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的882號文件對陸上風電要求的還只是“完成并網”,對海上風電要求“全容量并網”,幾字之差,天壤之別。
2. 對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網的項目,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以外,應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網的實際時間分別確定上網電價。而何為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網的項目,并沒有給出清晰的定義,是否既可以理解為統一核準而分批次建設的項目,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項目分批質監、分批并網的項目?
3. 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無法認定的,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辦法》進行認定。這個附加的辦法可謂是這次發文最核心的內容,但仍存在很多的解讀空間。下面就看看這個附加的“認定辦法”有多么的“奇葩”!
“認定辦法”中確定是否全容量并網最關鍵的要素是三個材料的時間,即“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電力業務許可證”和“并網調度協議”。對于何為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在經歷半個月的煎熬和等待后,國網終于在本月4號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公告”,其中附有承諾書模板。
這其中要求承諾全部機組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中機組最晚并網時間和并網調度協議簽署時間。一般來說,承諾的時間可以由“項目業主”發揮,并網調度協議簽署時間也會在首臺或首批并網以前就能確定,最關鍵的變成了全容量并網后需要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的最晚并網時間,這是由地方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出具和審核的,且此文件對并網的認定和各個地方之間監督站開展的并網前和全部并網后的試運行前的質量監督檢查息息相關。
按照文件要求,如果三者并網時間不一致,并且影響享受電價政策,則按照三者最晚的文件明確的并網時間享受對應電價,那么最晚的并網時間可以肯定只會出現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根據正文第三款和本條的意見,如果電力業務許可證出現的最晚并網時間落到明年,那么項目全部容量將享受2021年對應的電價,對于風電和光伏來說,那就是平價(幾乎不可能出現2021年的標桿電價了),而不會出現一部分享受補貼、一部分執行平價的情況。
如果項目今年無法全容量搶裝成功,且業主“認慫”,那么就是上述的情況。可實際操作中真的有那么簡單嗎?且慢。如果說,有的業主開發的項目即使沒全容量并網,但也沒“認慫”,做到了項目的上述三個文件時間都落在2020年內,但將來被一些“不講武德”的人檢舉揭發了,那么會出現什么情況?讓我們繼續順著文件往后看。
認定辦法提出了幾項申請復核的材料:
1. 國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報告。嗯,這個可以有。
2. 總承包合同、所有發電設備的采購合同、所有發電設備采購合同的付款銀行流水記錄。嗯,這個時間距離全容量并網時間會提前很多,所以也基本能保證。
3. 購售電合同及全容量并網后逐月銷售電量、售電收入銀行流水記錄。嗯,對于短時間內并網的風場和光伏電站,并網一部分和全容量的差別不容易判定,解釋空間較大。
4. 從項目企業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起,計算并網后12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不低于同一地區、同類項目、同期間的年平均利用小時的50%。嗯,這個一般只要是在6個月以前全容量并網,也都能滿足此條件。
所以,如果2020年底能并網一部分容量的項目,在2021年3月之前保證全容量并網,通過上述復核方式大概率不容易判定項目是否在年底之前全容量并網。
退一萬步講,即使真的核查出全容量并網時間有假,那么就要動用“認定辦法”中最后部分,也是最具爭議的處罰條款了。即:
按照上述內容,如果真正全容量并網時間比承諾時間晚3個月以上的,整個項目在3年之內無法取得補貼,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報補貼,但實際2021年已經沒有補貼電價了,那么項目鐵鐵的就是平價。
但是,如果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承諾的時間晚3個月以下,那么未按期并網的容量移除補貼目錄清單,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2倍或3倍核減項目補貼。這反過來說明什么?說明2020年底前按期并網的容量是可以享受補貼電價的,這和正文“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明顯是意義相悖的。這種表述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1. 無論如何都要做到三個文件并網時間放到2020年底,因為復核出來即使有問題,也能保證部分容量能獲取電價。
2. 項目越早被核查出有問題越好。因為越晚被發現處罰的就越嚴重。
那么一個有趣的現象就出現了,一個10萬千瓦容量的風場,在2020年底并網了9萬千瓦,在1月份并網了1萬千瓦,業主會努力將三個文件的時間都落到2020年底,然后第一時間跑到能源局告發自己,項目最終獲得了9萬的補貼電價,只有1萬沒拿到補貼。
請問,當時編制文件的領導們,您當時是這樣想的嗎?無論如何最后要奉勸各位業主,對于全容量還是能搶則搶,“耗子尾汁”。
聲明:本文不是官方解讀,僅代表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70號文一出,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正文本身和認定辦法的不一致會讓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方式,然而至今網上各路專家要不就是出來鼓掌叫好的,要不就是淺嘗輒止的重復一下原文,至今沒有真正權威的機構和人士出來解讀,給項目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尤其是對需要2020年底搶裝的風電、光伏項目,如果拿不到補貼,結果甚至是災難性的。
對比70號文和今年財政部發布的《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文件,你會發現70號文幾乎把6號文件原文照搬一遍,只是在正文中好似可有可無的加了一條,而這一條也是本次發文最想告訴外界的信息,那就是最關鍵的第三條:“按照國家價格政策要求,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
該條款有幾個核心要素:
1. 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而2019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的882號文件對陸上風電要求的還只是“完成并網”,對海上風電要求“全容量并網”,幾字之差,天壤之別。
2. 對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網的項目,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以外,應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網的實際時間分別確定上網電價。而何為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網的項目,并沒有給出清晰的定義,是否既可以理解為統一核準而分批次建設的項目,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項目分批質監、分批并網的項目?
3. 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無法認定的,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辦法》進行認定。這個附加的辦法可謂是這次發文最核心的內容,但仍存在很多的解讀空間。下面就看看這個附加的“認定辦法”有多么的“奇葩”!
“認定辦法”中確定是否全容量并網最關鍵的要素是三個材料的時間,即“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電力業務許可證”和“并網調度協議”。對于何為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在經歷半個月的煎熬和等待后,國網終于在本月4號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公告”,其中附有承諾書模板。
這其中要求承諾全部機組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中機組最晚并網時間和并網調度協議簽署時間。一般來說,承諾的時間可以由“項目業主”發揮,并網調度協議簽署時間也會在首臺或首批并網以前就能確定,最關鍵的變成了全容量并網后需要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的最晚并網時間,這是由地方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出具和審核的,且此文件對并網的認定和各個地方之間監督站開展的并網前和全部并網后的試運行前的質量監督檢查息息相關。
按照文件要求,如果三者并網時間不一致,并且影響享受電價政策,則按照三者最晚的文件明確的并網時間享受對應電價,那么最晚的并網時間可以肯定只會出現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根據正文第三款和本條的意見,如果電力業務許可證出現的最晚并網時間落到明年,那么項目全部容量將享受2021年對應的電價,對于風電和光伏來說,那就是平價(幾乎不可能出現2021年的標桿電價了),而不會出現一部分享受補貼、一部分執行平價的情況。
如果項目今年無法全容量搶裝成功,且業主“認慫”,那么就是上述的情況。可實際操作中真的有那么簡單嗎?且慢。如果說,有的業主開發的項目即使沒全容量并網,但也沒“認慫”,做到了項目的上述三個文件時間都落在2020年內,但將來被一些“不講武德”的人檢舉揭發了,那么會出現什么情況?讓我們繼續順著文件往后看。
認定辦法提出了幾項申請復核的材料:
1. 國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報告。嗯,這個可以有。
2. 總承包合同、所有發電設備的采購合同、所有發電設備采購合同的付款銀行流水記錄。嗯,這個時間距離全容量并網時間會提前很多,所以也基本能保證。
3. 購售電合同及全容量并網后逐月銷售電量、售電收入銀行流水記錄。嗯,對于短時間內并網的風場和光伏電站,并網一部分和全容量的差別不容易判定,解釋空間較大。
4. 從項目企業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起,計算并網后12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不低于同一地區、同類項目、同期間的年平均利用小時的50%。嗯,這個一般只要是在6個月以前全容量并網,也都能滿足此條件。
所以,如果2020年底能并網一部分容量的項目,在2021年3月之前保證全容量并網,通過上述復核方式大概率不容易判定項目是否在年底之前全容量并網。
退一萬步講,即使真的核查出全容量并網時間有假,那么就要動用“認定辦法”中最后部分,也是最具爭議的處罰條款了。即:
按照上述內容,如果真正全容量并網時間比承諾時間晚3個月以上的,整個項目在3年之內無法取得補貼,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報補貼,但實際2021年已經沒有補貼電價了,那么項目鐵鐵的就是平價。
但是,如果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承諾的時間晚3個月以下,那么未按期并網的容量移除補貼目錄清單,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2倍或3倍核減項目補貼。這反過來說明什么?說明2020年底前按期并網的容量是可以享受補貼電價的,這和正文“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明顯是意義相悖的。這種表述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1. 無論如何都要做到三個文件并網時間放到2020年底,因為復核出來即使有問題,也能保證部分容量能獲取電價。
2. 項目越早被核查出有問題越好。因為越晚被發現處罰的就越嚴重。
那么一個有趣的現象就出現了,一個10萬千瓦容量的風場,在2020年底并網了9萬千瓦,在1月份并網了1萬千瓦,業主會努力將三個文件的時間都落到2020年底,然后第一時間跑到能源局告發自己,項目最終獲得了9萬的補貼電價,只有1萬沒拿到補貼。
請問,當時編制文件的領導們,您當時是這樣想的嗎?無論如何最后要奉勸各位業主,對于全容量還是能搶則搶,“耗子尾汁”。
聲明:本文不是官方解讀,僅代表一家之言,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