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連云港人民政府網發布了“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字〔2020〕15-1號)”。
決定書指出: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2日經調查發現,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320套風電葉片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于2020年8月投入生產。當事人是該公司上述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建設項目負責。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附件表13-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25%;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主觀態度重大過失11%;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環境違法次數1次0%。罰款金額=[25%+(0%+11%+20%+0%)×(1-25%)]×20萬=9.65萬),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附相關文件】
當事人:孫*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當事人孫*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2日經調查發現,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320套風電葉片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于2020年8月投入生產。當事人是該公司上述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建設項目負責。
以上事實,有以下在卷證據為憑:
1、2020年8月31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0年8月31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現場負責人***系受該公司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0年10月12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系受該公司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0年8月31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5、2020年10月1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6、2020年10月12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7、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31日在該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31日在該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0月12日在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31日在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拍攝照片九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0年10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字〔2020〕15-1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于當日現場簽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附件表13-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25%;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主觀態度重大過失11%;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環境違法次數1次0%。罰款金額=[25%+(0%+11%+20%+0%)×(1-25%)]×20萬=9.65萬),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灌南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決定書指出: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2日經調查發現,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320套風電葉片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于2020年8月投入生產。當事人是該公司上述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建設項目負責。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附件表13-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25%;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主觀態度重大過失11%;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環境違法次數1次0%。罰款金額=[25%+(0%+11%+20%+0%)×(1-25%)]×20萬=9.65萬),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附相關文件】
當事人:孫*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當事人孫*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2日經調查發現,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320套風電葉片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于2020年8月投入生產。當事人是該公司上述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建設項目負責。
以上事實,有以下在卷證據為憑:
1、2020年8月31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0年8月31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現場負責人***系受該公司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0年10月12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系受該公司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0年8月31日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5、2020年10月1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6、2020年10月12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7、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31日在該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31日在該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0月12日在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8月31日在連云港雙菱風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拍攝照片九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0年10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字〔2020〕15-1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于當日現場簽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附件表13-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25%;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主觀態度重大過失11%;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環境違法次數1次0%。罰款金額=[25%+(0%+11%+20%+0%)×(1-25%)]×20萬=9.65萬),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玖萬陸仟伍佰元整(9.65萬元整)。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灌南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