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7個風電項目場址受生態環保、軍事等因素影響,核準內容變更申請獲核準。詳情如下:
省發改委關于中國電建崇陽羅家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94號
中國水電顧問集團崇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申請中國電建崇陽羅家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變更的函》(崇陽函〔2020〕4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7年3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國電建崇陽羅家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108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8年10月開工建設。因項目場址受自然保護區保護的影響,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我委同意該項目風力發電機組由42臺變更為27臺,建設規模由8.4萬千瓦變更為5.4萬千瓦,年設計上網電量由15783萬千瓦時變更為10109萬千瓦時,項目總投資由70830萬元變更為50119萬元。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108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29日
省發改委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93號
大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核準變更的請示》(大唐湖北新能規〔2020〕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一、我委于2017年12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550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9年12月開工建設。因項目部分機位涉及保護區及鳥類遷飛路線,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根據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的復評評估意見,為有效利用風能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我委同意該項目由設計安裝6臺單機容量3兆瓦和15臺單機容量2.3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11臺單機容量2.8兆瓦和8臺單機容量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裝機規模由5.25萬千瓦變更為4.68萬千瓦;年設計上網電量由9458萬千瓦時變更為8586.63萬千瓦時;項目總投資由47906萬元變更為40465.20萬元,資本金由9589萬元變更為12139.56萬元,占總投資的30%。
二、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項目核準內容變更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420000202000027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大唐湖北龍感湖風電場二期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補充要求的函》(鄂自然資預審函〔2020〕8號)等。
三、請大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據此批復,依法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四、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550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29日
省發改委關于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80號
三峽新能源通城風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變更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容量的請示》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4年11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337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6年10月開工建設。因項目場址受地質溶洞的影響,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我委同意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風力發電機組由37臺變更為25臺,建設規模由7.4萬千瓦變更為5萬千瓦。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337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省發改委關于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81號
恩施板橋風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變更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容量的請示》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6年12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6〕414號)批復該項目;2019年7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176號)同意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項目于2018年7月開工建設。因項目場址受天然林保護的影響,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我委同意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由安裝21臺單機容量2200千瓦和14臺單機容量25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安裝21臺單機容量2200千瓦和2臺單機容量25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建設規模由8.12萬千瓦變更為5.12萬千瓦。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6〕414號和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176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省發改委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69號
中電建咸寧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核準內容變更的請示》(中建新能字〔2020〕1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一、我委于2017年12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89號)批復該項目,于2019年11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文件延期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292號)同意項目延期。因項目部分機位涉及天然保護林(地),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根據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項目的復評評估意見,為有效利用風能資源、節約集約用地,我委同意該項目由安裝50臺單機容量20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安裝20臺單機容量2650千瓦、12臺單機容量3200千瓦和4臺單機容量22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其中一臺限功率為2000千瓦),裝機規模仍為10萬千瓦。項目總投資由86005萬元變更為79708萬元,資本金由17231萬元變更為15971萬元,占總投資的20%。
二、請中電建咸寧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根據此批復,依法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三、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89號和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292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18日
省發改委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44號
國家電投集團湖北長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核準內容變更的請示》(國家電投江西長能計劃〔2020〕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一、我委于2017年11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74號)批復該項目,于2018年11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8〕388號)同意變更項目建設地點,項目于2019年11月開工建設。因受生態保護紅線的影響,原項目選址滿足不了設計要求,根據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項目的復評評估意見,為有效利用風能資源、節約集約用地,我委同意該項目由設計安裝40臺單機容量20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32臺單機容量25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年設計上網電量13728萬千瓦時。項目總投資由68388萬元變更為61487萬元,資本金由13690萬元變更為12308萬元,占總投資的20%。項目單位由國家電投江西電力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湖北長原新能源有限公司變更為國家電投江西電力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秭歸綠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核準變更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是:省自然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420000202000019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補充要求的函》(鄂自然資函〔2020〕404號)等。
三、請國家電投集團秭歸綠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據此批復,依法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四、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74號和鄂發改審批服務〔2018〕388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8月31日
省發改委關于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43號
中節能(五峰)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容量變更的請示》(五峰風電〔2020〕17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4年12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433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6年9月開工建設,2018年12月并網發電。因項目場址受軍事設施的影響,我委同意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建設規模由10萬千瓦變更為9.6萬千瓦。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433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8月31日
省發改委關于中國電建崇陽羅家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94號
中國水電顧問集團崇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申請中國電建崇陽羅家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變更的函》(崇陽函〔2020〕4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7年3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國電建崇陽羅家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108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8年10月開工建設。因項目場址受自然保護區保護的影響,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我委同意該項目風力發電機組由42臺變更為27臺,建設規模由8.4萬千瓦變更為5.4萬千瓦,年設計上網電量由15783萬千瓦時變更為10109萬千瓦時,項目總投資由70830萬元變更為50119萬元。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108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29日
省發改委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93號
大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核準變更的請示》(大唐湖北新能規〔2020〕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一、我委于2017年12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550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9年12月開工建設。因項目部分機位涉及保護區及鳥類遷飛路線,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根據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關于大唐龍感湖風電場二期工程項目的復評評估意見,為有效利用風能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我委同意該項目由設計安裝6臺單機容量3兆瓦和15臺單機容量2.3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11臺單機容量2.8兆瓦和8臺單機容量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裝機規模由5.25萬千瓦變更為4.68萬千瓦;年設計上網電量由9458萬千瓦時變更為8586.63萬千瓦時;項目總投資由47906萬元變更為40465.20萬元,資本金由9589萬元變更為12139.56萬元,占總投資的30%。
二、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項目核準內容變更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420000202000027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大唐湖北龍感湖風電場二期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補充要求的函》(鄂自然資預審函〔2020〕8號)等。
三、請大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據此批復,依法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四、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550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29日
省發改委關于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80號
三峽新能源通城風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變更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容量的請示》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4年11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337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6年10月開工建設。因項目場址受地質溶洞的影響,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我委同意三峽新能源通城黃龍山風電場風力發電機組由37臺變更為25臺,建設規模由7.4萬千瓦變更為5萬千瓦。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337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省發改委關于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81號
恩施板橋風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變更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容量的請示》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6年12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6〕414號)批復該項目;2019年7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176號)同意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項目于2018年7月開工建設。因項目場址受天然林保護的影響,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我委同意湖北能源集團恩施板橋風電場由安裝21臺單機容量2200千瓦和14臺單機容量25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安裝21臺單機容量2200千瓦和2臺單機容量25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建設規模由8.12萬千瓦變更為5.12萬千瓦。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6〕414號和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176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省發改委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69號
中電建咸寧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核準內容變更的請示》(中建新能字〔2020〕1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一、我委于2017年12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89號)批復該項目,于2019年11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文件延期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292號)同意項目延期。因項目部分機位涉及天然保護林(地),滿足不了原設計要求,根據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關于中電建咸安白云山風電場項目的復評評估意見,為有效利用風能資源、節約集約用地,我委同意該項目由安裝50臺單機容量20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安裝20臺單機容量2650千瓦、12臺單機容量3200千瓦和4臺單機容量22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其中一臺限功率為2000千瓦),裝機規模仍為10萬千瓦。項目總投資由86005萬元變更為79708萬元,資本金由17231萬元變更為15971萬元,占總投資的20%。
二、請中電建咸寧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根據此批復,依法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三、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89號和鄂發改審批服務〔2019〕292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18日
省發改委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44號
國家電投集團湖北長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核準內容變更的請示》(國家電投江西長能計劃〔2020〕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一、我委于2017年11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74號)批復該項目,于2018年11月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8〕388號)同意變更項目建設地點,項目于2019年11月開工建設。因受生態保護紅線的影響,原項目選址滿足不了設計要求,根據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項目的復評評估意見,為有效利用風能資源、節約集約用地,我委同意該項目由設計安裝40臺單機容量20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變更為32臺單機容量25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年設計上網電量13728萬千瓦時。項目總投資由68388萬元變更為61487萬元,資本金由13690萬元變更為12308萬元,占總投資的20%。項目單位由國家電投江西電力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湖北長原新能源有限公司變更為國家電投江西電力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秭歸綠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核準變更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是:省自然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420000202000019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國家電投秭歸云臺荒風電場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補充要求的函》(鄂自然資函〔2020〕404號)等。
三、請國家電投集團秭歸綠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據此批復,依法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四、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7〕474號和鄂發改審批服務〔2018〕388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8月31日
省發改委關于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20〕143號
中節能(五峰)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容量變更的請示》(五峰風電〔2020〕17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內容變更事項批復如下:
2014年12月,我委以《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433號)批復該項目,項目于2016年9月開工建設,2018年12月并網發電。因項目場址受軍事設施的影響,我委同意中節能五峰北風埡風電場建設規模由10萬千瓦變更為9.6萬千瓦。其他事項仍按照鄂發改審批服務〔2014〕433號文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