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i日,國家電投旗下東方能源發布公告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10時至6月12日10時止(延時除外),將在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對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東方集團”)持有的公司300萬股股票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拍賣保留價1311 萬元,競買保證金:200萬元,增價幅度1萬元。
此次事件源于,在執行國家電投集團河北電力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莊市東方元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責令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后三日內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據(2016)冀 01 執 765 號執行裁定書,2018年12月27日凍結了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國家電投集團石家莊東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 萬股股票,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拍賣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國家電投集團石家莊東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 萬股股票。
東方能源表示,上述裁定對該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產生影響,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產生影響。
此次事件源于,在執行國家電投集團河北電力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莊市東方元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責令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后三日內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據(2016)冀 01 執 765 號執行裁定書,2018年12月27日凍結了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國家電投集團石家莊東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 萬股股票,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拍賣被執行人石家莊東方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國家電投集團石家莊東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 萬股股票。
東方能源表示,上述裁定對該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產生影響,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