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能源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fā)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體系,明確2017年7月1日啟動自愿認購市場,并提出根據(jù)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 ID:zgdlqygl 作者:唐程輝)
2018年3月、9月和11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經歷了三次公開征求意見,最終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形式正式下發(fā)。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fā)改委、能源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明確將按省級行政區(qū)域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強調由供/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協(xié)同承擔消納責任,并將在2020年3月底前正式下達各省級行政區(qū)域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jiān)測評價和正式考核(見表1)。
至此,在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方面,形成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相結合的實施辦法體系。從綠證實際交易情況來看,由于自愿認購對認購方刺激作用不強,綠證認購情況慘淡。截至2019年12月30日,累計風電核發(fā)量高達23315779兆瓦時,累計光伏交易量僅為25818兆瓦時;累計風電核發(fā)量高達3839236兆瓦時,累計光伏交易量僅為160兆瓦時(見圖)。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證對比
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證政策在設計初衷等方面存在一定相似部分,但在認證標準、交易組織和考核主體等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
從對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認證標準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市場主體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即“消納量”(分為可再生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綠證為不領取補貼的每兆瓦時陸上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上網電量。
從消納量/綠證初始擁有者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購買可再生能源的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綠證為不領取補貼的每兆瓦時陸上風電、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發(fā)電企業(yè)。
從交易組織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轉讓(或交易),具體轉讓(或交易方式)另行確定;綠證為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fā)憑證,且綠證經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
從交易買方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綠證為任何機構(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
從交易賣方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綠證為陸上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
從交易標的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超額消納量;綠證即為自身。
從交易價格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綠證為買賣雙方自行協(xié)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但不高于綠證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
從考核主體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綠證無考核要求。
從考核要求來看,消納責任權重分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綠證無考核要求。
從消納量核算單位/核發(fā)綠證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賬戶設立、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或交易)、消納量監(jiān)測統(tǒng)計工作;綠證為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水規(guī)院)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fā)憑證(見表2)。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證的相互影響
結合上述分析,綠證政策與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存在一定重合,且綠證政策在先,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在后。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在即,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的雙重政策可能產生以下影響:
一是由于綠證可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補充完成方式,認購意愿將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推進而顯著提高。消納責任權重對應的超額消納量市場和綠證市場將相互影響,未完成足額消納量的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可通過購買綠證的方式完成,從而提升綠證的認購意愿和認購價格,最終達到消納量市場和綠證市場的動態(tài)平衡。
二是不領取補貼的陸上風電、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發(fā)電企業(yè)可同時獲得“消納量”和綠證的雙重收益,風電、光伏平價上網項目的競爭力提高。由于綠證認定標準為不領取補貼的每兆瓦時陸上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上網電量,故風電、光伏平價上網項目可被核發(fā)綠證,而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可通過購買平價上網項目所發(fā)新能源完成自己的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故風電、光伏平價上網項目可在發(fā)電側和用戶側分別通過上網電量和消納電量進行雙重收益,加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提升了綠證的價值。因此,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后,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的雙重政策將進一步提升平價上網項目競爭力。
三是綠證可成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的“托底方式”。國外采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通常通過罰款等方式對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主體進行懲罰,而國內暫無對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相應懲罰機制。由于發(fā)電企業(yè)持有(被核發(fā))的綠證數(shù)量相對巨大,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在采用各種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量”要求的手段后,由于綠證可同時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可最終選擇購買綠證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四是綠證部分政策尚未明確,存在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的有效協(xié)調問題。當前,“消納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綠證的有效性”、“綠證有效期”等均未有具體規(guī)定,而“消納量”按照考核年劃分,二者政策時間不匹配。以“消納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綠證的有效性”為例,若存量綠證可作為消納量的補充完成方式,則可能因為存量綠證過多形成的供大于求,導致消納量轉讓(或交易)價格過低,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效果。
綜上所述,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在即,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將相互影響,共同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fā)展。原有綠證政策,尤其是執(zhí)行層面上的政策亟需進一步明確,以實現(xiàn)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的有效協(xié)調。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2020年3期,作者唐程輝供職于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 ID:zgdlqygl 作者:唐程輝)
2018年3月、9月和11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經歷了三次公開征求意見,最終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形式正式下發(fā)。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fā)改委、能源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明確將按省級行政區(qū)域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強調由供/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協(xié)同承擔消納責任,并將在2020年3月底前正式下達各省級行政區(qū)域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jiān)測評價和正式考核(見表1)。
至此,在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方面,形成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相結合的實施辦法體系。從綠證實際交易情況來看,由于自愿認購對認購方刺激作用不強,綠證認購情況慘淡。截至2019年12月30日,累計風電核發(fā)量高達23315779兆瓦時,累計光伏交易量僅為25818兆瓦時;累計風電核發(fā)量高達3839236兆瓦時,累計光伏交易量僅為160兆瓦時(見圖)。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證對比
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證政策在設計初衷等方面存在一定相似部分,但在認證標準、交易組織和考核主體等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
從對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認證標準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市場主體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即“消納量”(分為可再生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綠證為不領取補貼的每兆瓦時陸上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上網電量。
從消納量/綠證初始擁有者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購買可再生能源的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綠證為不領取補貼的每兆瓦時陸上風電、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發(fā)電企業(yè)。
從交易組織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轉讓(或交易),具體轉讓(或交易方式)另行確定;綠證為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fā)憑證,且綠證經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
從交易買方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綠證為任何機構(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
從交易賣方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綠證為陸上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
從交易標的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超額消納量;綠證即為自身。
從交易價格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綠證為買賣雙方自行協(xié)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但不高于綠證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
從考核主體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綠證無考核要求。
從考核要求來看,消納責任權重分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綠證無考核要求。
從消納量核算單位/核發(fā)綠證來看,消納責任權重為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賬戶設立、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或交易)、消納量監(jiān)測統(tǒng)計工作;綠證為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水規(guī)院)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fā)憑證(見表2)。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證的相互影響
結合上述分析,綠證政策與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存在一定重合,且綠證政策在先,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在后。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在即,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的雙重政策可能產生以下影響:
一是由于綠證可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補充完成方式,認購意愿將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推進而顯著提高。消納責任權重對應的超額消納量市場和綠證市場將相互影響,未完成足額消納量的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可通過購買綠證的方式完成,從而提升綠證的認購意愿和認購價格,最終達到消納量市場和綠證市場的動態(tài)平衡。
二是不領取補貼的陸上風電、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發(fā)電企業(yè)可同時獲得“消納量”和綠證的雙重收益,風電、光伏平價上網項目的競爭力提高。由于綠證認定標準為不領取補貼的每兆瓦時陸上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不含分布式光伏發(fā)電)上網電量,故風電、光伏平價上網項目可被核發(fā)綠證,而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可通過購買平價上網項目所發(fā)新能源完成自己的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故風電、光伏平價上網項目可在發(fā)電側和用戶側分別通過上網電量和消納電量進行雙重收益,加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提升了綠證的價值。因此,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后,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的雙重政策將進一步提升平價上網項目競爭力。
三是綠證可成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的“托底方式”。國外采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通常通過罰款等方式對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主體進行懲罰,而國內暫無對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相應懲罰機制。由于發(fā)電企業(yè)持有(被核發(fā))的綠證數(shù)量相對巨大,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在采用各種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量”要求的手段后,由于綠證可同時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可最終選擇購買綠證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四是綠證部分政策尚未明確,存在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的有效協(xié)調問題。當前,“消納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綠證的有效性”、“綠證有效期”等均未有具體規(guī)定,而“消納量”按照考核年劃分,二者政策時間不匹配。以“消納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綠證的有效性”為例,若存量綠證可作為消納量的補充完成方式,則可能因為存量綠證過多形成的供大于求,導致消納量轉讓(或交易)價格過低,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效果。
綜上所述,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在即,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將相互影響,共同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fā)展。原有綠證政策,尤其是執(zhí)行層面上的政策亟需進一步明確,以實現(xiàn)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的有效協(xié)調。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yè)管理》2020年3期,作者唐程輝供職于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