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當前,光伏行業上下游都受到重大影響。隨著疫情的結束,各地陸續復工。復工之后,企業將面臨如何處理疫情帶來的工作影響。針對大多數光伏企業可能面臨的問題,杭州太陽能協會在中倫律師事務所和金道律師事務所的支持下,非常貼心的給出最專業的解答。
(注:因可再生能源產業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希望該文章針對光伏對外貿易所提出的問題及解決方案,能對風電行業起到一定的幫助和啟發。)
主要包括:
1)涉外合同如何申請不可抗力證明?
2)出口訂單逾期如何處理?
3)海外光伏項目EPC如何進行工期的不可抗力索賠?
4)是否可以不可抗力為由,提高EPC項目單價?
問題一:企業如何申請不可抗力證明?
企業可通過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不可抗力證明,以向業主主張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不可抗力。
目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證平臺(/)已新增關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在線申請功能,中國貿促會向中國出口企業出具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代表了我國權威機構對這一疫情的屬性認定,用以減免違約責任,盡可能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普遍認可。
問題二:因原本預定的初八開工未能實現,因貨代、物流公司延后上班,司機不能正常返崗,高速公路封路導致無法正常裝柜,從而很多出口訂單的交貨超出合同約定時間,這算我們違約嗎?
答:1、企業應當首先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同時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具體來講,若雙方買賣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延遲交貨;如果沒有約定,貴司可向買方提交由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用以減免違約責任(詳情查閱)。該情況下,貴司可以對延遲交貨免責,該行為不構成違約責任。
2、結合訂單的規定及時向買方發出關于發生不可抗力以及因此要求延長交貨期的通知,
(1)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疫情的發生、政府應對疫情采取的措施(如延長春節假期、要求企業延期復工等)、相關措施對設備生產及物流的影響、調整后的交貨期安排(暫定)、為降低疫情影響采取的主要措施、將定期更新疫情影響并在疫情影響結束后告知最終的交貨期;
(2)通知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政府的相關通知(可附政府或主流媒體網站中相關政府通知英文版的截圖,如有條件,可通過貿促會獲得英文商事證明)、通過甘特圖顯示疫情對生產和物流的具體影響(關鍵路徑)。
問題三:我公司和另一家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擔海外一個光伏電站項目的EPC合同,其中我公司只負責組件的供應,聯合體另一成員負責施工。
現因新冠疫情,組件產量無法保障,該海外項目組件交貨肯定會延遲,并可能導致該項目最終竣工延期。據此,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1)如何向業主主張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已經向業主發不可抗力通知)
(2)如何以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要求工期索賠 (合同有條款規定不可抗力為工期索賠事由之一)?
答:1.不可抗力的問題建議進一步澄清。合同中是否就貴司投資的海外公司提供的組件來源作出了明確約定(明確為貴司生產的?)。
如未作明確約定,則海外公司負有從其他渠道采購以滿足工期的義務。如果明確約定為貴司生產的組件,則建議貴司盡快向所在地貿促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事實類證明,并提交給合同相對方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方。
2.貴公司可通過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不可抗力證明,以向業主主張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不可抗力。
3.工期索賠的問題建議核實是否滿足工期索賠條件。
根據1999版FIDIC通用條款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規定,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本條件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權得到竣工時間的任何延長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應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后28天內,向業主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出發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承包商應無權獲得追加付款,而雇主應免除有關該索賠的全部責任。當該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提交中間階段索賠報告,在索賠事件結束后28天內,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根據前述規定,以及雙方合同中的約定(合同有條款規定不可抗力為工期索賠事由之一),貴司應在規定時間內發送索賠通知,積極行使不可抗力索賠權。索賠可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求業主延長工期,二是要求業主償付追加款(該部分款項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兩方面的索賠報告要分別編制,因為工期和費用索賠不一定同時成立,具體要看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具體影響,以及合同中的具體約定條款。
問題四: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后續可能會導致原材料上漲,產品成本上漲嚴重,而很多海外訂單/合同價格都是固定不可變單價,而且我公司已經向對方開出履約保函這種情況下,我公司能否以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
(1)要求合理提高合同單價,并延遲交貨。
(2)對不得因此以違約為由通過保函索賠。
答:1.建議核實合同中的法律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及價格條款(是否涉及特定情況下價格調整約定);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若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不可抗力可調增費用相關條款,則貴司可根據合同主張合理提高合同單價;若合同中無相關規定,則可向買方說明理由并爭取理解,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簽訂相關調價協議或補充簽訂協議。
2.原材料上漲可能存在多種因素,能否歸于疫情及由此引發的防控措施建議核實并收集證據;
此外,各國法院或仲裁庭通常傾向于將成本上漲等風險認定為賣方/買方應該承擔的正常風險。因而,企業主張的疫情導致成本上漲,造成履行合同“不公平”,并進而要求合理提高合同單價,存在較大難度。
3.以不可抗力為由可以要求延遲交貨,但據此提高單價法律依據不足(如合同沒有約定價格調整機制)。在價款固定的合同中,可考慮從情勢變更角度與客戶溝通。
我國關于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企業可參照這一原則與客戶協商變更價格。
4.建議盡快申請當地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類證明并及時通知相對方;建議將不可抗力事實類證明及通知一并抄送保函開立銀行。如受益人索賠,建議盡快向法院申請止付,并與開立行保持密切溝通,避免因開證行付款導致止付落空。
企業應當首先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同時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具體來講,若買賣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延遲交貨;如果沒有約定,貴司可向買方提交由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用以減免違約責任(詳情查閱)。該情形下,貴司可以對延遲交貨免責,該行為不構成違約責任。
貴司應當首先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貴司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交貨不構成違約。在此情況下,賣方公司不得以違約為由行使保函索賠權。
(注:因可再生能源產業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希望該文章針對光伏對外貿易所提出的問題及解決方案,能對風電行業起到一定的幫助和啟發。)
主要包括:
1)涉外合同如何申請不可抗力證明?
2)出口訂單逾期如何處理?
3)海外光伏項目EPC如何進行工期的不可抗力索賠?
4)是否可以不可抗力為由,提高EPC項目單價?
問題一:企業如何申請不可抗力證明?
企業可通過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不可抗力證明,以向業主主張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不可抗力。
目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證平臺(/)已新增關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在線申請功能,中國貿促會向中國出口企業出具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代表了我國權威機構對這一疫情的屬性認定,用以減免違約責任,盡可能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普遍認可。
問題二:因原本預定的初八開工未能實現,因貨代、物流公司延后上班,司機不能正常返崗,高速公路封路導致無法正常裝柜,從而很多出口訂單的交貨超出合同約定時間,這算我們違約嗎?
答:1、企業應當首先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同時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具體來講,若雙方買賣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延遲交貨;如果沒有約定,貴司可向買方提交由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用以減免違約責任(詳情查閱)。該情況下,貴司可以對延遲交貨免責,該行為不構成違約責任。
2、結合訂單的規定及時向買方發出關于發生不可抗力以及因此要求延長交貨期的通知,
(1)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疫情的發生、政府應對疫情采取的措施(如延長春節假期、要求企業延期復工等)、相關措施對設備生產及物流的影響、調整后的交貨期安排(暫定)、為降低疫情影響采取的主要措施、將定期更新疫情影響并在疫情影響結束后告知最終的交貨期;
(2)通知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政府的相關通知(可附政府或主流媒體網站中相關政府通知英文版的截圖,如有條件,可通過貿促會獲得英文商事證明)、通過甘特圖顯示疫情對生產和物流的具體影響(關鍵路徑)。
問題三:我公司和另一家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擔海外一個光伏電站項目的EPC合同,其中我公司只負責組件的供應,聯合體另一成員負責施工。
現因新冠疫情,組件產量無法保障,該海外項目組件交貨肯定會延遲,并可能導致該項目最終竣工延期。據此,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1)如何向業主主張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已經向業主發不可抗力通知)
(2)如何以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要求工期索賠 (合同有條款規定不可抗力為工期索賠事由之一)?
答:1.不可抗力的問題建議進一步澄清。合同中是否就貴司投資的海外公司提供的組件來源作出了明確約定(明確為貴司生產的?)。
如未作明確約定,則海外公司負有從其他渠道采購以滿足工期的義務。如果明確約定為貴司生產的組件,則建議貴司盡快向所在地貿促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事實類證明,并提交給合同相對方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方。
2.貴公司可通過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不可抗力證明,以向業主主張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不可抗力。
3.工期索賠的問題建議核實是否滿足工期索賠條件。
根據1999版FIDIC通用條款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規定,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本條件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權得到竣工時間的任何延長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應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后28天內,向業主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出發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承包商應無權獲得追加付款,而雇主應免除有關該索賠的全部責任。當該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提交中間階段索賠報告,在索賠事件結束后28天內,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根據前述規定,以及雙方合同中的約定(合同有條款規定不可抗力為工期索賠事由之一),貴司應在規定時間內發送索賠通知,積極行使不可抗力索賠權。索賠可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求業主延長工期,二是要求業主償付追加款(該部分款項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兩方面的索賠報告要分別編制,因為工期和費用索賠不一定同時成立,具體要看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具體影響,以及合同中的具體約定條款。
問題四: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后續可能會導致原材料上漲,產品成本上漲嚴重,而很多海外訂單/合同價格都是固定不可變單價,而且我公司已經向對方開出履約保函這種情況下,我公司能否以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
(1)要求合理提高合同單價,并延遲交貨。
(2)對不得因此以違約為由通過保函索賠。
答:1.建議核實合同中的法律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及價格條款(是否涉及特定情況下價格調整約定);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若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不可抗力可調增費用相關條款,則貴司可根據合同主張合理提高合同單價;若合同中無相關規定,則可向買方說明理由并爭取理解,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簽訂相關調價協議或補充簽訂協議。
2.原材料上漲可能存在多種因素,能否歸于疫情及由此引發的防控措施建議核實并收集證據;
此外,各國法院或仲裁庭通常傾向于將成本上漲等風險認定為賣方/買方應該承擔的正常風險。因而,企業主張的疫情導致成本上漲,造成履行合同“不公平”,并進而要求合理提高合同單價,存在較大難度。
3.以不可抗力為由可以要求延遲交貨,但據此提高單價法律依據不足(如合同沒有約定價格調整機制)。在價款固定的合同中,可考慮從情勢變更角度與客戶溝通。
我國關于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企業可參照這一原則與客戶協商變更價格。
4.建議盡快申請當地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類證明并及時通知相對方;建議將不可抗力事實類證明及通知一并抄送保函開立銀行。如受益人索賠,建議盡快向法院申請止付,并與開立行保持密切溝通,避免因開證行付款導致止付落空。
企業應當首先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同時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具體來講,若買賣合同中約定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則雙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延遲交貨;如果沒有約定,貴司可向買方提交由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用以減免違約責任(詳情查閱)。該情形下,貴司可以對延遲交貨免責,該行為不構成違約責任。
貴司應當首先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貴司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交貨不構成違約。在此情況下,賣方公司不得以違約為由行使保函索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