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
(本規劃經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屆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內將按照以下分紅回報規劃,并結合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
分配股利。
(一)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等方式分配利潤,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二)利潤分配需考慮的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綜合分析經營發展形勢及業務發展目標、股東的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充分考慮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利潤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優于股票股利。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在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同步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及資金需要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或股利分配。公司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狀況提議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如下:1、該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為正值,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值;2、公司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特殊事項發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擬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利潤分配的條件和比例:若公司業績增長快速,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公司董事會在擬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的具體比例時,應充分考慮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后的總股本是否與公司目前的經營規模、盈利增長速度相適應,并考慮對未來債權融資成本的影響,以確保利潤分配方案符合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
(四)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決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潤分配預案由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資金供給和需求情況擬訂。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明確的意見,董事會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和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2、公司符合現金分紅條件但不提出現金分紅預案,或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低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時,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年報全文中披露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低于規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董事會審議制定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全體董事會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定制訂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4、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變更。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重大投資、發展規劃等方面的資金需求情況,確需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且有關調整現金分紅政策的議案,需事先征求獨立董事的意見,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并經公司 1/2 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事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為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公司應通過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為社會公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必要時獨立董事可公開征集中小股東投票權。
(五)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并對以下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現金分紅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現金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如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公司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若有)的意見制定或調整未來三年股利分配規劃。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積金轉增。各期末未進行分配的利潤將用于滿足公司發展資金需求。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有權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 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本規劃經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屆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內將按照以下分紅回報規劃,并結合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
分配股利。
(一)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等方式分配利潤,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二)利潤分配需考慮的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綜合分析經營發展形勢及業務發展目標、股東的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充分考慮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利潤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優于股票股利。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在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同步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及資金需要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或股利分配。公司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狀況提議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如下:1、該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為正值,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值;2、公司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特殊事項發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擬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利潤分配的條件和比例:若公司業績增長快速,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公司董事會在擬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的具體比例時,應充分考慮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后的總股本是否與公司目前的經營規模、盈利增長速度相適應,并考慮對未來債權融資成本的影響,以確保利潤分配方案符合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
(四)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決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潤分配預案由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資金供給和需求情況擬訂。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明確的意見,董事會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和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2、公司符合現金分紅條件但不提出現金分紅預案,或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低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時,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年報全文中披露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低于規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董事會審議制定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全體董事會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定制訂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4、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變更。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重大投資、發展規劃等方面的資金需求情況,確需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且有關調整現金分紅政策的議案,需事先征求獨立董事的意見,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并經公司 1/2 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事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為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公司應通過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為社會公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必要時獨立董事可公開征集中小股東投票權。
(五)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并對以下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現金分紅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現金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如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公司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若有)的意見制定或調整未來三年股利分配規劃。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積金轉增。各期末未進行分配的利潤將用于滿足公司發展資金需求。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有權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 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