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下發《2020年度省調發電企業發電量調控目標預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風電機組安排基準利用小時1200小時,光伏機組安排900小時。除執行基準電價之外的電量全部參與市場化交易。這個保障水平較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核定的山西省風電、光伏最低保障收購年平均小時數縮水三分之一以上。在這種條件下,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根本無法生存,產業也將受到毀滅性打擊。
更令人擔憂的是,山西此舉絕非孤例,寧夏、甘肅、新疆、云南等省份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結果中提到,寧夏2018年自行制定風電最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為750~850小時,遠低于國家核定的1850小時最低保障收購小時數。甘肅2018年自行設置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分別為774小時和479小時,距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規定的風電1800小時和光伏發電1500小時差距較大。新疆則要求冬季關停未參與直供電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云南曾發文強制實行“風火置換”,并要求風電企業將60%的收益支付給火電企業,作為補償。這些行為的實質是通過壓縮保障小時數變相強迫企業參加所謂的市場化交易,或者干脆直接借市場化交易的名義,違法壓低風電和光伏發電的發電量與電價,侵害企業的合法利益。它們明顯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的多項規定,嚴重背離中央低碳綠色發展、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和推動能源戰略轉型的精神,與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現實需要都背道而馳,可謂一個實實在在的“打臉”行為。
你們打了法律的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訂)第4條規定: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第14條規定:電網企業應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第28條規定:對于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行為,上級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山西等省以遠低于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數量水平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致使企業蒙受巨額損失,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更惡劣的是,這類做法若不及時糾正,會引來越來越多的地區效仿,最終造成法不責眾的局面。
你們打了中央部門的臉!《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將解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無歧視無障礙上網問題作為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首批6個電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實施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的機制框架,明確肯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優先權。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和電改文件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6年3月28日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為落實《辦法》中提出的各項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同年5月27日發布《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核定了部分地區的風電、光伏發電的保障小時數。《辦法》明確規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局共同核定,地方各省或電力公司無權自行制定。擅自壓低保障小時數與電價的行為是對中央政府部門文件的公然藐視與違抗。
你們打了自己的臉!山西、新疆、甘肅、寧夏等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普遍較好,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既是這些地區加快經濟發展的一個有力支點,也是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選擇。這些省的主要領導多次表態要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并制定了積極的規劃目標。在今年10月召開的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發展論壇上,山西省主要領導表示,近年來,山西爭當能源革命“排頭兵”,主動在能源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和深化對外合作等方面積極作為,致力于實現“能源革命、牽引轉型,國內示范、全球影響”的戰略目標。但從實際做法來看,公眾不禁會質疑他們在響應國家能源轉型號召、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到底有多大誠意。
你們打了投資企業的臉!在招商引資中,山西等省紛紛承諾會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可再生能源開發提供優惠政策,吸引了大批企業滿懷信心進入當地投資。“笑臉迎客,關門打狗”,令開發企業心涼不已。一方面在大力招商引資,另一方面又不給企業活路,讓投資企業情何以堪?國家提出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是建立在企業的基本合理收益基礎上的,是保底水平,這些地區的做法完全是要將自己招商來的新能源企業扼殺掉的節奏。
在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發展論壇上,中央提出,能源低碳發展關乎人類未來。中國高度重視能源低碳發展,積極推進能源消費、供給、技術、體制革命。各省應當深入領會中央精神,服從國家能源轉型大局,堅決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保障新能源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更令人擔憂的是,山西此舉絕非孤例,寧夏、甘肅、新疆、云南等省份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結果中提到,寧夏2018年自行制定風電最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為750~850小時,遠低于國家核定的1850小時最低保障收購小時數。甘肅2018年自行設置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分別為774小時和479小時,距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規定的風電1800小時和光伏發電1500小時差距較大。新疆則要求冬季關停未參與直供電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云南曾發文強制實行“風火置換”,并要求風電企業將60%的收益支付給火電企業,作為補償。這些行為的實質是通過壓縮保障小時數變相強迫企業參加所謂的市場化交易,或者干脆直接借市場化交易的名義,違法壓低風電和光伏發電的發電量與電價,侵害企業的合法利益。它們明顯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的多項規定,嚴重背離中央低碳綠色發展、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和推動能源戰略轉型的精神,與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現實需要都背道而馳,可謂一個實實在在的“打臉”行為。
你們打了法律的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訂)第4條規定: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第14條規定:電網企業應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第28條規定:對于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行為,上級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山西等省以遠低于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數量水平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致使企業蒙受巨額損失,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更惡劣的是,這類做法若不及時糾正,會引來越來越多的地區效仿,最終造成法不責眾的局面。
你們打了中央部門的臉!《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將解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無歧視無障礙上網問題作為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首批6個電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實施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的機制框架,明確肯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優先權。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和電改文件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6年3月28日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為落實《辦法》中提出的各項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同年5月27日發布《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核定了部分地區的風電、光伏發電的保障小時數。《辦法》明確規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局共同核定,地方各省或電力公司無權自行制定。擅自壓低保障小時數與電價的行為是對中央政府部門文件的公然藐視與違抗。
你們打了自己的臉!山西、新疆、甘肅、寧夏等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普遍較好,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既是這些地區加快經濟發展的一個有力支點,也是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選擇。這些省的主要領導多次表態要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并制定了積極的規劃目標。在今年10月召開的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發展論壇上,山西省主要領導表示,近年來,山西爭當能源革命“排頭兵”,主動在能源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和深化對外合作等方面積極作為,致力于實現“能源革命、牽引轉型,國內示范、全球影響”的戰略目標。但從實際做法來看,公眾不禁會質疑他們在響應國家能源轉型號召、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到底有多大誠意。
你們打了投資企業的臉!在招商引資中,山西等省紛紛承諾會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可再生能源開發提供優惠政策,吸引了大批企業滿懷信心進入當地投資。“笑臉迎客,關門打狗”,令開發企業心涼不已。一方面在大力招商引資,另一方面又不給企業活路,讓投資企業情何以堪?國家提出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是建立在企業的基本合理收益基礎上的,是保底水平,這些地區的做法完全是要將自己招商來的新能源企業扼殺掉的節奏。
在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發展論壇上,中央提出,能源低碳發展關乎人類未來。中國高度重視能源低碳發展,積極推進能源消費、供給、技術、體制革命。各省應當深入領會中央精神,服從國家能源轉型大局,堅決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保障新能源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