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山西省能源局印發《2020年度省調發電企業發電量調控目標預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風電、光伏機組預安排基準價電量275億千瓦時,占總基準價電量的39%。風電機組安排基準利用小時1200小時,光伏機組安排900小時,新投產風電、光伏發電機組根據投產月份按比例安排基準利用小時,除執行基準電價之外的電量全部參與市場化交易,不參與市場交易或未達成交易者按照《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暨補貼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其中山西省忻州、朔州、大同為二類資源區(1400小時),其余地區為三類資源區。
業內風光電站投資企業表示,山西省能源局發布的意見中的僅保障光伏900小時、風電1200 小時的基準上網數量,已經嚴重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6年3月24日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5號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規范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保障一定數量的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小時數量是推動我國能源革命的重要基石。
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部分。其中,優先發電電量是指保障性收購電量等由國家政策明確要求優先上網的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結合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責任、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用電需求、負荷特性和調節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并網、電網運行、產業發展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對于設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地區,保障性收購電量之外的市場交易電量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未設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地區,電網企業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消納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項目上網電量。
根據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其中山西省忻州、朔州、大同為二類資源區(1400小時),其余地區為三類資源區。
業內風光電站投資企業表示,山西省能源局發布的意見中的僅保障光伏900小時、風電1200 小時的基準上網數量,已經嚴重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6年3月24日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5號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規范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保障一定數量的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小時數量是推動我國能源革命的重要基石。
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部分。其中,優先發電電量是指保障性收購電量等由國家政策明確要求優先上網的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結合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責任、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用電需求、負荷特性和調節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并網、電網運行、產業發展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對于設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地區,保障性收購電量之外的市場交易電量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未設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地區,電網企業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消納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項目上網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