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烏蘭察布市發改委發布《烏蘭察布市分散式風電項目(2019-2020年)核準承諾制試行辦法》,烏蘭察布市境內各相關旗縣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風電項目,自愿選擇以承諾的方式申報項目核準,適用于本通知。試點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下為原文:
為進一步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0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散式風電(2019-2020年)開發建設規劃>的通知》(內能新能字[2019]316號)文件精神,我委決定對烏蘭察布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風電項目試行核準承諾制。
一、試行方式
核準承諾是指項目業主在申請項目核準時,行政審批部門告知行政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項目業主以書面形式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要求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再由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二、試點范圍及期限
烏蘭察布市境內各相關旗縣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風電項目,自愿選擇以承諾的方式申報項目核準,適用于本通知。試點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辦理流程
1.申請。項目業主登錄“內蒙古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辦事大廳(以下簡稱在線審批辦事大廳)”進行注冊,提交旗縣發改部門出具的核準請示、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及評估意見、真實性承諾函等相關資料,并以書面承諾的方式申請項目核準。
2.審批。對在線審批辦事大廳上以承諾方式提交的核準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核,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3.公示。行政審批部門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在在線審批辦事大廳公開審批結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批后核查
行政審批部門在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對項目業主承諾的有關事項內容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其在1個月內整改。項目業主應在整改期內按照核查意見整改到位,提交相關補充材料,行政審批部門在收到申請單位補充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逾期不整改或者在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烏蘭察布市分散式風電項目(2019-2020年)核準承諾制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0號)、《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散式風電(2019-2020年)開發建設規劃>的通知》(內能新能字[2019]316號)文件精神,我委決定對烏蘭察布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風電項目試行核準承諾制。
一、試行方式
核準承諾是指項目業主在申請項目核準時,行政審批部門告知行政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項目業主以書面形式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要求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再由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二、試點范圍及期限
烏蘭察布市境內各相關旗縣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風電項目,自愿選擇以承諾的方式申報項目核準,適用于本通知。試點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辦理流程
1.申請。項目業主登錄“內蒙古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辦事大廳(以下簡稱在線審批辦事大廳)”進行注冊,提交旗縣發改部門出具的核準請示、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及評估意見、真實性承諾函等相關資料,并以書面承諾的方式申請項目核準。
2.審批。對在線審批辦事大廳上以承諾方式提交的核準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核,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3.公示。行政審批部門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在在線審批辦事大廳公開審批結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批后核查
行政審批部門在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對項目業主承諾的有關事項內容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其在1個月內整改。項目業主應在整改期內按照核查意見整改到位,提交相關補充材料,行政審批部門在收到申請單位補充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逾期不整改或者在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23日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