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在國家利好政策的帶動下,我國的分散式風電發展明顯提速。金風科技河南蘭考項目、遠景能源江蘇江陰項目等一批代表性項目成功開發,產生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這促使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快分散式風電業務布局,有望為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創造新一輪契機。
經過政府部門和業界多年的共同努力,目前,加快發展分散式風電的條件已經具備。政策層面,自2011年以來,國家陸續出臺《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等多項文件,不斷優化開發的全流程。河南、安徽、江蘇等地紛紛公布規劃,引導產業有序發展。技術層面,依托持續創新,風輪直徑的加大、翼型效率的提升、控制策略的智能化、超高塔筒的應用以及微觀選址的精細化等,機組的發電效率和可靠性顯著提升,低風速風能資源的開發價值大大提高。
就資源量而言,最新評估顯示,中東南部風速超過5米/ 秒、具有經濟開發價值的風能資源達到10億千瓦,目前僅利用了不到11%,可供開發的空間廣闊。對比國外,同樣能夠很好地說明這一點。截至2018 年,德國單位國土面積的風電裝機容量為166千瓦/ 平方公里,而我國的湖南、湖北、安徽等低風速重點區域的同一指標還不足20千瓦/ 平方公里,潛力有待挖掘。
然而,從現狀來看,要在我國發展好分散式風電,仍亟需掃清審批流程、電網接入、技術標準等環節存在的障礙,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扶持力度。目前,由于對新生事物認識不足,未能深刻認清發展分散式風電在改善當地環境、調整能源結構、推動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積極意義,部分地方政府對分散式風電開發的積極性不高,甚至以不合理的理由限制開發,這明顯有悖于中央政策精神。各地政府應當充分認識到分散式風電開發所能釋放的巨大經濟、社會價值,圍繞產業所需,在簡化流程、規劃制定、提供優惠政策等方面下功夫,為分散式風電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是完善管理流程。除了審批過程繁瑣,規劃修編周期長也嚴重制約著部分省份的分散式風電發展。對此,地方政府需要按照國家政策文件的規定,制定簡化流程的落地細則,積極探索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使項目核準由事前審批轉為事后監管,政府職能從管項目向做服務轉變;建立“一站式”服務體系,并對同一縣域內的項目進行打包核準。此外,各地有必要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發展規劃,避免造成過多項目長期積壓。
三是優化電網接入程序。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辦理流程長,并網協調復雜;電網接入點的最小負荷等信息難以獲取,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對此,各地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政策的要求,因地制宜出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網接入方案。在此基礎上,電網企業需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申請程序,做好接入電網系統方案的制定和咨詢服務。同時,建議政府規劃部門與電網公司加強聯動,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各電網接入點的最小負荷信息。
四是完善技術標準體系。當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分散式風電技術標準體系,尤其是應用于園區、社區、港口等場景時,風電機組必須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需要采用特殊的技術標準和認證;電網企業執行一些不合理的標準,并要求項目配套建設開關站、安裝SVG 裝置等,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投入。因此,政府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與科研單位應當加快對分散式風電的研究工作,完善設備、并網運行等方面的技術規范,針對其應用環境的特殊性,盡快發布風電機組的技術標準。
五是建立更廣泛的利益共同體。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面臨的融資難、征地更難等問題,應當構建多元化的合作模式,通過土地入股、PPP 模式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資主體參與其中,并將項目開發與各地旅游開發、特色小鎮建設、民生改善工程等相結合,帶動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在此過程中,土地仍然是一個關鍵因素,目前部分省份對“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納程度偏低。為改變這個局面,無論是對類似于工業園區的建設用地,還是集體所有制土地,在符合政府規劃的前提下,都應該積極鼓勵滿足對應的分散式風電發展所需。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分散式風電在我國已經呈現出很好的發展勢頭,業界應當加快相關探索,革除體制機制弊端,強化技術與管理創新,使分散式風電成為推動地區能源轉型和經濟結構升級的新引擎。
經過政府部門和業界多年的共同努力,目前,加快發展分散式風電的條件已經具備。政策層面,自2011年以來,國家陸續出臺《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等多項文件,不斷優化開發的全流程。河南、安徽、江蘇等地紛紛公布規劃,引導產業有序發展。技術層面,依托持續創新,風輪直徑的加大、翼型效率的提升、控制策略的智能化、超高塔筒的應用以及微觀選址的精細化等,機組的發電效率和可靠性顯著提升,低風速風能資源的開發價值大大提高。
就資源量而言,最新評估顯示,中東南部風速超過5米/ 秒、具有經濟開發價值的風能資源達到10億千瓦,目前僅利用了不到11%,可供開發的空間廣闊。對比國外,同樣能夠很好地說明這一點。截至2018 年,德國單位國土面積的風電裝機容量為166千瓦/ 平方公里,而我國的湖南、湖北、安徽等低風速重點區域的同一指標還不足20千瓦/ 平方公里,潛力有待挖掘。
然而,從現狀來看,要在我國發展好分散式風電,仍亟需掃清審批流程、電網接入、技術標準等環節存在的障礙,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扶持力度。目前,由于對新生事物認識不足,未能深刻認清發展分散式風電在改善當地環境、調整能源結構、推動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積極意義,部分地方政府對分散式風電開發的積極性不高,甚至以不合理的理由限制開發,這明顯有悖于中央政策精神。各地政府應當充分認識到分散式風電開發所能釋放的巨大經濟、社會價值,圍繞產業所需,在簡化流程、規劃制定、提供優惠政策等方面下功夫,為分散式風電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是完善管理流程。除了審批過程繁瑣,規劃修編周期長也嚴重制約著部分省份的分散式風電發展。對此,地方政府需要按照國家政策文件的規定,制定簡化流程的落地細則,積極探索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使項目核準由事前審批轉為事后監管,政府職能從管項目向做服務轉變;建立“一站式”服務體系,并對同一縣域內的項目進行打包核準。此外,各地有必要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發展規劃,避免造成過多項目長期積壓。
三是優化電網接入程序。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辦理流程長,并網協調復雜;電網接入點的最小負荷等信息難以獲取,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對此,各地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政策的要求,因地制宜出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網接入方案。在此基礎上,電網企業需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申請程序,做好接入電網系統方案的制定和咨詢服務。同時,建議政府規劃部門與電網公司加強聯動,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各電網接入點的最小負荷信息。
四是完善技術標準體系。當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分散式風電技術標準體系,尤其是應用于園區、社區、港口等場景時,風電機組必須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需要采用特殊的技術標準和認證;電網企業執行一些不合理的標準,并要求項目配套建設開關站、安裝SVG 裝置等,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投入。因此,政府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與科研單位應當加快對分散式風電的研究工作,完善設備、并網運行等方面的技術規范,針對其應用環境的特殊性,盡快發布風電機組的技術標準。
五是建立更廣泛的利益共同體。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面臨的融資難、征地更難等問題,應當構建多元化的合作模式,通過土地入股、PPP 模式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資主體參與其中,并將項目開發與各地旅游開發、特色小鎮建設、民生改善工程等相結合,帶動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在此過程中,土地仍然是一個關鍵因素,目前部分省份對“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納程度偏低。為改變這個局面,無論是對類似于工業園區的建設用地,還是集體所有制土地,在符合政府規劃的前提下,都應該積極鼓勵滿足對應的分散式風電發展所需。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分散式風電在我國已經呈現出很好的發展勢頭,業界應當加快相關探索,革除體制機制弊端,強化技術與管理創新,使分散式風電成為推動地區能源轉型和經濟結構升級的新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