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發改委批復核準中電投房縣萬峪河風電場工程項目。該項目建設規模為9.95萬千瓦,安裝49臺單機容量2兆瓦和1臺1.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總投資為81254.57萬元(不含送出系統工程投資)。以下為批復原文:
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報來《關于中電投房縣萬峪河風電場項目核準的請示》(房縣風電函〔2018〕01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加快我省風能資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同意建設中電投房縣萬峪河風電場工程(項目代碼2018-420325-44-02-073062)。
項目單位為房縣律風新能源有限公司(房縣律風新能源有限公司為中電投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全資子公司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十堰市房縣。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9.95萬千瓦,安裝49臺單機容量2兆瓦和1臺1.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新建一座110千伏升壓站,以及其他相關配套設施,年設計上網電量18772萬千瓦時。
四、項目總投資為81254.57萬元(不含送出系統工程投資),其中資本金16250.91萬元,占總投資的比例為20﹪,由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余部分通過貸款融資。
五、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要求見《招標核準意見表》(附后)。
六、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鄂規選址420000201800081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中電投工程房縣萬峪河9.95萬千瓦風電場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鄂自然資預審函〔2018〕6號)等。
七、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八、請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報建手續。嚴格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批復的意見和要求開展項目建設,不得違規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和其他不允許建設的范圍內開展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森林植被恢復、水土保持,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在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中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項目安全運行。
九、請十堰市發展改革委督促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抓緊開展項目建設工作,按計劃和設計標準高質量地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同時,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切實保證項目建設和運行安全。
十、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中電投房縣萬峪河風電場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鄂發改審批服務[2018]535
鄂發改審批服務[2018]535
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報來《關于中電投房縣萬峪河風電場項目核準的請示》(房縣風電函〔2018〕01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加快我省風能資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同意建設中電投房縣萬峪河風電場工程(項目代碼2018-420325-44-02-073062)。
項目單位為房縣律風新能源有限公司(房縣律風新能源有限公司為中電投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全資子公司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十堰市房縣。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9.95萬千瓦,安裝49臺單機容量2兆瓦和1臺1.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新建一座110千伏升壓站,以及其他相關配套設施,年設計上網電量18772萬千瓦時。
四、項目總投資為81254.57萬元(不含送出系統工程投資),其中資本金16250.91萬元,占總投資的比例為20﹪,由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余部分通過貸款融資。
五、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要求見《招標核準意見表》(附后)。
六、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鄂規選址420000201800081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中電投工程房縣萬峪河9.95萬千瓦風電場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鄂自然資預審函〔2018〕6號)等。
七、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八、請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報建手續。嚴格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批復的意見和要求開展項目建設,不得違規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和其他不允許建設的范圍內開展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森林植被恢復、水土保持,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在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中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項目安全運行。
九、請十堰市發展改革委督促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抓緊開展項目建設工作,按計劃和設計標準高質量地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同時,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切實保證項目建設和運行安全。
十、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房縣萬峪河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