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遏制的冰川退化,頻繁發生的極端天氣,種種跡象都在向我們傳遞著氣候變化對于人類生存威脅的緊急信號。“2018年年底,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發布的《2018年中國氣候變化海洋藍皮書》顯示,從1980年到2017年,中國沿海海表溫度上升了近0.8度,海平面共上升了12厘米,與全球變化趨勢一致。從歷史數據看,中國海平面呈波動上升趨勢,上升速度高于全球平均。2005年以來高于4米的災害性風浪沒有明顯增加,但2017年臺風浪過程是2005年以來最多的。中國沿海11個省份是中國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生活著中國近四成的人口,是受氣候變化影響的敏感區域。”為了應對氣候變化,中國政府大力支持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但是卻在部分省份出現了大量風能、光能被白白浪費的惋惜局面。如何破局?且聽自然之友甘肅棄風案。
案件最新進展
2019年1月24日,自然之友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18)甘民終679號】,裁定: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434號民事裁定;本案指令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審理。”這也意味著,自然之友提起的“甘肅棄風案” ,歷經3年程序審理后,將正式進入實體審理。
案件背景
據國家能源局《2016年風電并網運行情況》,全年“棄風”電量497億千瓦時,超過三峽全年發電量的一半,全國平均“棄風”率達到17%,甘肅、新疆、吉林等地“棄風”率高達43%、38%和30%。
自然之友認為,電力公司沒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對其省內的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進行全額收購,未被全額收購的風能、太陽能光伏發電由燃煤發電所替代導致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造成環境影響,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2016年,自然之友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分別起訴國家電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和國家電網寧夏電力公司,一年多后案件分別在甘肅蘭州中院和寧夏銀川中院立案。
案件回顧
2016.09.06
自然之友將立案材料郵寄至蘭州中院;
2016.09.14
應法院要求重新準備原告資格證明材料;
2017.08.05
法院通知召開庭前會議,后因故取消;
2018.08.14
甘肅蘭州中院一審作出裁定,駁回自然之友的起訴;
隨后自然之友向甘肅省高院提起上訴;
2019.01.24
收到甘肅省高院終審裁定。
本案自提起至今,已經歷時兩年有余,期間經歷不少挑戰與困難:從一審法院認為“甘肅電力作為電力購銷和調配電力供應的電網企業,并非發電企業,其本身并不能具體實施本案所指向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自然之友的起訴不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應予駁回”;到甘肅省高院認為“本案有明確的被告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自然之友用兩年多的時間,才剛剛走完本案的程序審理,我們用這兩年的努力讓案件回到了“原點”。但二審法院的積極態度也意味著接下來,本案即將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從一審到二審,本案的推動,離不開大家的努力,也離不開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從二審法院對本案的積極態度,也可以看到,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發展至今,法院在面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時,開始呈現更加開放和積極的態度,司法的力量在維護環境法治、氣候正義等方面不可或缺,且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積極作用。
案件最新進展
2019年1月24日,自然之友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18)甘民終679號】,裁定: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434號民事裁定;本案指令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審理。”這也意味著,自然之友提起的“甘肅棄風案” ,歷經3年程序審理后,將正式進入實體審理。
案件背景
據國家能源局《2016年風電并網運行情況》,全年“棄風”電量497億千瓦時,超過三峽全年發電量的一半,全國平均“棄風”率達到17%,甘肅、新疆、吉林等地“棄風”率高達43%、38%和30%。
自然之友認為,電力公司沒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對其省內的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進行全額收購,未被全額收購的風能、太陽能光伏發電由燃煤發電所替代導致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造成環境影響,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2016年,自然之友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分別起訴國家電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和國家電網寧夏電力公司,一年多后案件分別在甘肅蘭州中院和寧夏銀川中院立案。
案件回顧
2016.09.06
自然之友將立案材料郵寄至蘭州中院;
2016.09.14
應法院要求重新準備原告資格證明材料;
2017.08.05
法院通知召開庭前會議,后因故取消;
2018.08.14
甘肅蘭州中院一審作出裁定,駁回自然之友的起訴;
隨后自然之友向甘肅省高院提起上訴;
2019.01.24
收到甘肅省高院終審裁定。
本案自提起至今,已經歷時兩年有余,期間經歷不少挑戰與困難:從一審法院認為“甘肅電力作為電力購銷和調配電力供應的電網企業,并非發電企業,其本身并不能具體實施本案所指向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自然之友的起訴不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應予駁回”;到甘肅省高院認為“本案有明確的被告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自然之友用兩年多的時間,才剛剛走完本案的程序審理,我們用這兩年的努力讓案件回到了“原點”。但二審法院的積極態度也意味著接下來,本案即將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從一審到二審,本案的推動,離不開大家的努力,也離不開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從二審法院對本案的積極態度,也可以看到,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發展至今,法院在面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時,開始呈現更加開放和積極的態度,司法的力量在維護環境法治、氣候正義等方面不可或缺,且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