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發改委發布《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核準的批復》,核準項目建設規模為498MW,主要建設6MW以上海上風力發電機組498MW,1座220KV海上升壓站及配套工程;陸上集控中心與A區項目共用。據悉,此項目單位為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該公司由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按51%和49%的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核準的批復
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請求核準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的請示》(福能海峽綜〔2018〕6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充分利用長樂外海豐富的海上風能資源,發展清潔能源,優化能源結構,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投資項目代碼2018-350182-44-02-067673)。
項目單位為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該公司由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按51%和49%的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
二、項目建設地點:風電場位于長樂區海岸線以東33-48公里外海海域,陸上集控中心位于長樂區松下鎮首祉村。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498MW,主要建設6MW以上海上風力發電機組498MW,1座220KV海上升壓站及配套工程;陸上集控中心與A區項目共用。
該項目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信息管理平臺的項目代碼為:PWS1812350182002。
四、項目總投資為111.9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30%,由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
五、項目開發應嚴格執行安全、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依法依規落實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措施;項目應選用國內外先進的設備,提高風能資源利用率。
六、該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依法必須公開招標。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前置文件分別是:福州市發改委《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審查的意見》(2018年12月29日),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用海的預審意見》(榕海審查〔2018〕11號),《福建省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表》(長樂區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4日)。
與A區項目共用的陸上集控中心相關前置文件:福州市長樂區城鄉規劃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50182201800182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榕國土資預〔2018〕0015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閩政〔2017〕45號)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九、請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用海、環評、通航安全等相關報建手續,并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要求。
十、項目核準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核準的批復
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請求核準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的請示》(福能海峽綜〔2018〕6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充分利用長樂外海豐富的海上風能資源,發展清潔能源,優化能源結構,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投資項目代碼2018-350182-44-02-067673)。
項目單位為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該公司由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按51%和49%的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
二、項目建設地點:風電場位于長樂區海岸線以東33-48公里外海海域,陸上集控中心位于長樂區松下鎮首祉村。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498MW,主要建設6MW以上海上風力發電機組498MW,1座220KV海上升壓站及配套工程;陸上集控中心與A區項目共用。
該項目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信息管理平臺的項目代碼為:PWS1812350182002。
四、項目總投資為111.9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30%,由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
五、項目開發應嚴格執行安全、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依法依規落實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措施;項目應選用國內外先進的設備,提高風能資源利用率。
六、該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依法必須公開招標。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前置文件分別是:福州市發改委《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審查的意見》(2018年12月29日),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C區項目用海的預審意見》(榕海審查〔2018〕11號),《福建省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表》(長樂區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4日)。
與A區項目共用的陸上集控中心相關前置文件:福州市長樂區城鄉規劃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50182201800182號),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榕國土資預〔2018〕0015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閩政〔2017〕45號)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九、請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用海、環評、通航安全等相關報建手續,并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要求。
十、項目核準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福建省福能海峽發電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