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經濟事務和氣候部宣布,將在今年3月揭曉Hollandse Kust (Zuid)風電場III 和IV 兩個場址的競標結果。由于去年3月的I 和 II 兩個場址競標結果已經是零補貼,毫無疑問,今年的競標結果也會是零補貼。
Hollandse Kust(Zuid) III 和 IV 兩個場址為兩個獨立的風電場,允許的建設容量在342MW~380MW之間,由開發(fā)商自行確定。
與德國海上風電場都建設在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qū)不同,這兩個場址約70%的面積都在距離荷蘭大陸架12海里以內的荷蘭領海部分,因此涉及到海域租賃(征海)問題。荷蘭的用海租賃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捋一捋。
管理機構
與英國皇家不動產(The Crown Estate)類似,荷蘭也有專門管理國有土地財產的機構——中央政府地產局(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al Estate Agency),開發(fā)商的海域租賃費用就是支付給這個機構的。
項目用海
與國內不同,由于場址是由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的,位置、面積均嚴格確定,因此荷蘭海域租賃不以面積為標準,而是以發(fā)電量、裝機容量為標準。
發(fā)電量
對于 III 和 IV 場址,每個均按350MW裝機、每年4000小時等效滿負荷小時數來計算理論發(fā)電量,并按0.98歐元/MWh的標準收取海域租賃費,而與實際項目裝機、實際等效滿負荷小時數無關。當然,4000小時也是根據項目招標前測得的風資源數據而定的。
由于還有部分場址在荷蘭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qū)內,這部分用海不收取費用,因此最終的海域租賃費還要按比例折減。
III 場址有71.85%的面積在領海內,因此每年海域租賃費為
350MW×4000h×0.98/MWh×71.85%=985782歐元
IV 場址有68.23%的面積在領海內,因此每年海域租賃費為
350MW×4000h×0.98/MWh×68.23%=936115.6歐元
海域租賃費自開發(fā)商取得項目之日后4年開始收取,這也是鼓勵開發(fā)商盡早開工的一種手段。
裝機容量
這部分費用根據裝機容量收取,每MW標準為650歐元,也要按在領海內的面積百分比折減。
III 場址為——
350MW×650/MW×71.85%=163458.75歐元
IV 場址為——
350MW×650/MW×68.23%=155223.25歐元
這筆費用從開發(fā)商獲取項目之日起,每年收取。
海纜用海
根據項目規(guī)模,中央政府地產局為每個項目計算了一個理論海纜總長度,寬度統(tǒng)一為300m,并按3.17歐元/平方米的標準收費,而不以實際海纜路由占海面積來計算。
III 場址海纜總長度為60km,因此海纜部分的用海租賃費為——60km×300m×3.17/m2=57060000歐元
IV 場址海纜總長度為70km,因此海纜部分的用海租賃費為——70km×300m×3.17/m2=66570000歐元
此費用為一次性收取,不再每年收費。
國內征海費用
我國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參照的相關政策是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發(fā)布的《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對于海上風電工程所涉及的征海費用主要包括兩部分——風機基礎和海纜。
風機基礎作為透水構筑物,按照海域等級來進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具體如下表所示:
海纜的海域使用金不作等別劃分,均為0.45萬元/公頃(按年度征收)。
對于海上風電工程用海面積計算則參照《海上風電開發(fā)建設管理辦法》[2016]394號第二十條所述:
單個風電機組塔架用海面積一般按塔架中心至基礎外緣線點在向外擴50m為半徑的圓型區(qū)域計算;
海底電纜用海面積按電纜外緣向兩側各外擴10m寬為界計算。
若考慮一個場址條件與Hollandse Kust(Zuid)III相同的國內海上風電場,其海域使用面積及海域使用金估算如下:
總裝機容量350MW,按單機容量6.45MW考慮,需安裝54臺海上風機及其基礎;風機基礎按單樁考慮,單樁底部直徑按8m考慮,則單臺風機的用海面積為半徑為54m的圓,約等于0.92公頃,合計49.47公頃。
為同口徑比較,海纜長度也取60km,則其海域使用面積約為120公頃。
綜上,該假定的海上風電場在中國海域每年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如下表所示:
在實際操作中,用海費用往往不止這個數。如,海上風電場場址可能涉及漁業(yè)養(yǎng)殖設施,由此產生的清除賠償費則需另行參考當地清賠標準或與相關方協(xié)商確定,而這部分費用的不確定性較大,對開發(fā)商而言是一個風險因素。
Hollandse Kust(Zuid) III 和 IV 兩個場址為兩個獨立的風電場,允許的建設容量在342MW~380MW之間,由開發(fā)商自行確定。
與德國海上風電場都建設在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qū)不同,這兩個場址約70%的面積都在距離荷蘭大陸架12海里以內的荷蘭領海部分,因此涉及到海域租賃(征海)問題。荷蘭的用海租賃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捋一捋。
管理機構
與英國皇家不動產(The Crown Estate)類似,荷蘭也有專門管理國有土地財產的機構——中央政府地產局(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al Estate Agency),開發(fā)商的海域租賃費用就是支付給這個機構的。
項目用海
與國內不同,由于場址是由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的,位置、面積均嚴格確定,因此荷蘭海域租賃不以面積為標準,而是以發(fā)電量、裝機容量為標準。
發(fā)電量
對于 III 和 IV 場址,每個均按350MW裝機、每年4000小時等效滿負荷小時數來計算理論發(fā)電量,并按0.98歐元/MWh的標準收取海域租賃費,而與實際項目裝機、實際等效滿負荷小時數無關。當然,4000小時也是根據項目招標前測得的風資源數據而定的。
由于還有部分場址在荷蘭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區(qū)內,這部分用海不收取費用,因此最終的海域租賃費還要按比例折減。
III 場址有71.85%的面積在領海內,因此每年海域租賃費為
350MW×4000h×0.98/MWh×71.85%=985782歐元
IV 場址有68.23%的面積在領海內,因此每年海域租賃費為
350MW×4000h×0.98/MWh×68.23%=936115.6歐元
海域租賃費自開發(fā)商取得項目之日后4年開始收取,這也是鼓勵開發(fā)商盡早開工的一種手段。
裝機容量
這部分費用根據裝機容量收取,每MW標準為650歐元,也要按在領海內的面積百分比折減。
III 場址為——
350MW×650/MW×71.85%=163458.75歐元
IV 場址為——
350MW×650/MW×68.23%=155223.25歐元
這筆費用從開發(fā)商獲取項目之日起,每年收取。
海纜用海
根據項目規(guī)模,中央政府地產局為每個項目計算了一個理論海纜總長度,寬度統(tǒng)一為300m,并按3.17歐元/平方米的標準收費,而不以實際海纜路由占海面積來計算。
III 場址海纜總長度為60km,因此海纜部分的用海租賃費為——60km×300m×3.17/m2=57060000歐元
IV 場址海纜總長度為70km,因此海纜部分的用海租賃費為——70km×300m×3.17/m2=66570000歐元
此費用為一次性收取,不再每年收費。
國內征海費用
我國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參照的相關政策是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發(fā)布的《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對于海上風電工程所涉及的征海費用主要包括兩部分——風機基礎和海纜。
風機基礎作為透水構筑物,按照海域等級來進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具體如下表所示:
海纜的海域使用金不作等別劃分,均為0.45萬元/公頃(按年度征收)。
對于海上風電工程用海面積計算則參照《海上風電開發(fā)建設管理辦法》[2016]394號第二十條所述:
單個風電機組塔架用海面積一般按塔架中心至基礎外緣線點在向外擴50m為半徑的圓型區(qū)域計算;
海底電纜用海面積按電纜外緣向兩側各外擴10m寬為界計算。
若考慮一個場址條件與Hollandse Kust(Zuid)III相同的國內海上風電場,其海域使用面積及海域使用金估算如下:
總裝機容量350MW,按單機容量6.45MW考慮,需安裝54臺海上風機及其基礎;風機基礎按單樁考慮,單樁底部直徑按8m考慮,則單臺風機的用海面積為半徑為54m的圓,約等于0.92公頃,合計49.47公頃。
為同口徑比較,海纜長度也取60km,則其海域使用面積約為120公頃。
綜上,該假定的海上風電場在中國海域每年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如下表所示:
在實際操作中,用海費用往往不止這個數。如,海上風電場場址可能涉及漁業(yè)養(yǎng)殖設施,由此產生的清除賠償費則需另行參考當地清賠標準或與相關方協(xié)商確定,而這部分費用的不確定性較大,對開發(fā)商而言是一個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