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發改委近日連續核準批復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等10個風電項目,規模共計937.94MW。
1.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8號)
華電國際寧夏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新能源公司關于對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進行核準的請示》(寧夏新能源工程〔2018〕8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海原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522-44-02-013190),項目建設單位為華電國際寧夏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中衛市海原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1.539公頃。
三、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建設規模為6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502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7號)、海原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貳零壹捌壹貳壹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華電國際寧夏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2.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6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49.98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7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82),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0.8101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39504.39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8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31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3.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5號)
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報來《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南川二期15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大唐紅寺堡〔2018〕2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紅寺堡區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03-44-02-013068),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紅寺堡區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3.2495公頃。
三、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104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7號)、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編號2018092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4.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4號)
吳忠市紅寺堡區銀變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紅寺堡銀變新能源關于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吳銀變新字〔2018〕0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紅寺堡區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03-44-02-013223),項目建設單位為吳忠市紅寺堡區銀變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吳忠市紅寺堡區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7199公頃。
三、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975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9號)、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編號2018093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吳忠市紅寺堡區銀變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5.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靈武興黔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3號)
靈武市興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靈武興黔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興黔辦〔2018〕1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靈武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靈武興黔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181-44-02-013287),項目建設單位為靈武市興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靈武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4.4679公頃。
三、靈武興黔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2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1455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靈武興黔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3號)、靈武市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18-26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靈武市興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6.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19號)
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關于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青銅峽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81-44-02-013257),項目建設單位為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青銅峽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4466公頃。
三、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7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60109萬元,其中資本金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由北京潔源新能投資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3號)、青銅峽市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18035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7.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18號)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報來《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申請浙能寧夏中衛香山12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浙能電計〔2018〕46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中衛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502-44-02-013290),項目建設單位為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中衛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3.0277公頃。
三、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2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84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由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4號)、中衛市規劃管理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500201810040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8.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2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49.98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6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81),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0.8101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39210.88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4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30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9.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1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49.98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6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79),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3943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42049.54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2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29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10.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0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3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7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78),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0.4860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3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26132.93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5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32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1.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8號)
華電國際寧夏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新能源公司關于對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進行核準的請示》(寧夏新能源工程〔2018〕8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海原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522-44-02-013190),項目建設單位為華電國際寧夏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中衛市海原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1.539公頃。
三、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建設規模為6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502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華電海原李俊堡風電二期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7號)、海原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貳零壹捌壹貳壹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華電國際寧夏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2.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6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49.98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7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82),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0.8101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39504.39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三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8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31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3.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5號)
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報來《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南川二期15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大唐紅寺堡〔2018〕2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紅寺堡區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03-44-02-013068),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紅寺堡區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3.2495公頃。
三、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104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7號)、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編號2018092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4.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4號)
吳忠市紅寺堡區銀變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紅寺堡銀變新能源關于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吳銀變新字〔2018〕0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紅寺堡區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03-44-02-013223),項目建設單位為吳忠市紅寺堡區銀變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吳忠市紅寺堡區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7199公頃。
三、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975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臥龍電氣紅寺堡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9號)、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編號2018093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吳忠市紅寺堡區銀變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5.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靈武興黔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3號)
靈武市興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靈武興黔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興黔辦〔2018〕1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靈武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靈武興黔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181-44-02-013287),項目建設單位為靈武市興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靈武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4.4679公頃。
三、靈武興黔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2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1455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靈武興黔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3號)、靈武市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18-26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靈武市興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6.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19號)
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關于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青銅峽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81-44-02-013257),項目建設單位為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青銅峽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4466公頃。
三、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7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60109萬元,其中資本金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由北京潔源新能投資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北京潔源青銅峽市峽口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3號)、青銅峽市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18035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青銅峽市潔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7.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18號)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報來《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申請浙能寧夏中衛香山12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浙能電計〔2018〕46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中衛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502-44-02-013290),項目建設單位為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中衛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3.0277公頃。
三、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2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84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由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4號)、中衛市規劃管理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500201810040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8.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2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49.98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6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81),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0.8101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39210.88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4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30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9.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1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49.98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6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79),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3943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49.98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42049.54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王樂井鴉兒溝(一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2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29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10.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寧發改審發〔2018〕120號)
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3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寧馬風電字〔2018〕7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鹽池縣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23-44-02-013278),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鹽池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0.4860公頃。
三、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3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26132.93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鹽池馬斯特惠安堡郝家山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5號)、鹽池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3232018032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鹽池馬斯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