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是最近的熱門話題,其中獎勵或處罰是輿論關切的焦點之一。據報道,目前有25個城市已明確對個人違規投放處罰,最高罰款1000元。2019年至2021年,深圳擬每年拿出6250萬元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獎勵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小區及單位。
獎勵與處罰都是一種手段,目的在于更好地推動垃圾分類,但獎勵能否最大化起到刺激和引導作用,處罰能否真正起到懲戒和倒逼作用,卻是一門學問。只有把這門學問弄通搞懂,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甚至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效果大打折扣。
先說處罰。對違規投放垃圾的個人進行罰款成為多數城市的共同選項,但罰款標準,有的城市最高是200元,有的城市是1000元。各個城市的罰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很多市民恐怕并不清楚,相關制度制定部門或執行有必要先做解釋,或公布決策的依據,以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和說服力。
多數城市并不是直接罰款,而是責令限期改正,違規個人逾期未改或者拒不改正的,才進行罰款。這實際上給了違規者改正的機會,改正了就不用交罰款,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此外,逾期未改如果確有客觀原因,還會不會罰款,有沒有申訴機會等問題,也需要認真對待。
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也值得關注。如蘇州規定,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申請參加垃圾分類社會志愿服務,達到要求可免除罰款處罰。這比單純罰款更為科學,給了違規者選擇處罰方式的機會,若參加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同樣有意義,此舉可推廣。
有的城市對違規投放垃圾增加信用懲戒措施,這需要妥當把握。從積極角度看,此舉有震懾、倒逼的效果,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動輒對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讓其處處受限寸步難行,會不會有信用懲戒過密過重之嫌?
再說獎勵。有獎有罰,獎罰分明,是輿論期待的結果。在獎勵方面,一些城市此前通過積分換日用品的辦法也不錯,但獎勵的日用品對市民是否有吸引力,值得認真考慮。深圳每年拿出6000多萬元,直接對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進行資金補貼,似乎比獎勵日用品更具吸引力。
據報道,深圳“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資金補助為2000元,“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資金補助為1000元。這種現金獎勵優于積分換日用品,但激勵名額有限。能否設立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籌集更多資金,以多種方式激勵更多市民依法分類垃圾?
為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不妨設立城市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之一是對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的個人和單位的罰款。這樣就能做到專款專用——來之于垃圾分類,用之于垃圾分類,既避免罰款去向遭遇質疑,也能為獎勵垃圾分類籌集更多資金。
在獎罰方面,還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做法。比如韓國規定,若沒有使用規定的袋子或不按規定時間扔垃圾,居民將被處以1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換算成人民幣的話,遠高于國內罰款標準。我國也可以提高最高罰款標準,以增強震懾效果。
總之,城市垃圾分類既要會“罰”,也要會“獎”。期待每個城市取長補短,完善相關制度,讓每一種獎罰手段都成為推進垃圾分類真正有效的“武器”。
獎勵與處罰都是一種手段,目的在于更好地推動垃圾分類,但獎勵能否最大化起到刺激和引導作用,處罰能否真正起到懲戒和倒逼作用,卻是一門學問。只有把這門學問弄通搞懂,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甚至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效果大打折扣。
先說處罰。對違規投放垃圾的個人進行罰款成為多數城市的共同選項,但罰款標準,有的城市最高是200元,有的城市是1000元。各個城市的罰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很多市民恐怕并不清楚,相關制度制定部門或執行有必要先做解釋,或公布決策的依據,以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和說服力。
多數城市并不是直接罰款,而是責令限期改正,違規個人逾期未改或者拒不改正的,才進行罰款。這實際上給了違規者改正的機會,改正了就不用交罰款,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此外,逾期未改如果確有客觀原因,還會不會罰款,有沒有申訴機會等問題,也需要認真對待。
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也值得關注。如蘇州規定,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申請參加垃圾分類社會志愿服務,達到要求可免除罰款處罰。這比單純罰款更為科學,給了違規者選擇處罰方式的機會,若參加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同樣有意義,此舉可推廣。
有的城市對違規投放垃圾增加信用懲戒措施,這需要妥當把握。從積極角度看,此舉有震懾、倒逼的效果,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動輒對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讓其處處受限寸步難行,會不會有信用懲戒過密過重之嫌?
再說獎勵。有獎有罰,獎罰分明,是輿論期待的結果。在獎勵方面,一些城市此前通過積分換日用品的辦法也不錯,但獎勵的日用品對市民是否有吸引力,值得認真考慮。深圳每年拿出6000多萬元,直接對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進行資金補貼,似乎比獎勵日用品更具吸引力。
據報道,深圳“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資金補助為2000元,“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資金補助為1000元。這種現金獎勵優于積分換日用品,但激勵名額有限。能否設立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籌集更多資金,以多種方式激勵更多市民依法分類垃圾?
為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不妨設立城市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之一是對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的個人和單位的罰款。這樣就能做到專款專用——來之于垃圾分類,用之于垃圾分類,既避免罰款去向遭遇質疑,也能為獎勵垃圾分類籌集更多資金。
在獎罰方面,還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做法。比如韓國規定,若沒有使用規定的袋子或不按規定時間扔垃圾,居民將被處以1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換算成人民幣的話,遠高于國內罰款標準。我國也可以提高最高罰款標準,以增強震懾效果。
總之,城市垃圾分類既要會“罰”,也要會“獎”。期待每個城市取長補短,完善相關制度,讓每一種獎罰手段都成為推進垃圾分類真正有效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