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應充分考慮地區污水的水質、水量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因地制宜進行規劃與修訂,不能盲目跟風,否則“高標準”只能被束之高閣而無法發揮水質改善的社會效益。更不能為了排放標準的“整齊劃一”,在政策執行上搞“一刀切”。
最近一則新聞報道稱,西部某縣一座城鎮污水處理廠經過提標改造后,出水達到準Ⅳ類水質標準,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一級A標準。而就在前不久,該污水處理廠因非法通過溢流口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被頂格處罰。
需要加以區別的是,Ⅳ類水主要適用于一般污水處理,屬于水域功能類別,并不是污水的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最嚴標準。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調,“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
對此,筆者認為提高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值得贊揚,但具體提高到什么程度,還是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
首先,從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看,在很多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出水排入市政河道或內河內湖,直接影響水環境質量,所以要求污水處理廠進一步清潔排放,提高排放標準是對先進的引領,是大勢所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一些相對發達的地區對水環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Ⅳ類甚至Ⅲ類水質標準,容易引起其他地區的盲目攀比。這些地區制定了嚴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質標準,以致一些污水處理廠剛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后出水水質仍難以穩定達標,甚至連鄉鎮幾千噸的污水處理站出水水質也要求參照Ⅳ類水質標準,標準執行有失偏頗。
其次,一些地區采用高排放限值,確實是基于當地經濟技術水平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經過系統分析和綜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區卻看不出實施的必要性。在這些地區,不顧水體黑臭現象依然存在的事實,盲目跟風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改造,難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而且單一提高污水處理廠點源排放標準,實際上作用到水質層面,也僅僅是為了應對各項排放指標的有限提升,并不能真正改善水環境質量。因為造成這些地區水環境惡化的原因,不僅有污水處理廠的點源排放,還有巨大的面源污染,包括大量使用農藥化肥造成的農業源污染、畜禽養殖污染等。更何況不顧地方實際,盲目提出城鎮污水處理要求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Ⅳ類和Ⅲ類水質的過高要求,不僅會帶來投資和運行費用上的指數級增長,也會造成污水處理上下游產業在供給與需求上的失衡,產生更多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三,其實在很多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中還混雜了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雖然生活污水對工業廢水有著調解緩沖的作用,但是混合處理對排水設施,對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生物難降解污染物的處理有著更高要求。更重要的是,某些工業廢水處理有著更加嚴格的單項指標排放標準。如果混雜工業廢水進水的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實現清潔排放,需要增加更多昂貴的設施設備,付出更多額外的代價。
因此,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應充分考慮地區污水的水質、水量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因地制宜進行規劃與修訂,不能盲目跟風,否則“高標準”只能被束之高閣而無法發揮水質改善的社會效益。更不能為了排放標準的“整齊劃一”,在政策執行上搞“一刀切”。
實踐證明,不考慮受納水體自凈能力而任意采用高級處理方法是不經濟的。清潔排放標準技術改造不能盲目進行,污水處理廠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根據當地需求合理設定目標,優先考慮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進行優化。
對于受納環境是極易富營養化的緩流水體,例如市政河道、湖泊、海灣等脆弱水體,因為現行的一級A排放標準規定的總氮和總磷濃度遠高于水體發生富營養化的臨界值,如果出水水質只達到一級A標準,只能緩解污染程度,難以遏制富營養化的蔓延趨勢。因此,對于這類脆弱水體,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氮、磷等營養物排放的地方標準。但在實際運用中,考慮脫氮處理技術難度大,應結合當地經濟技術水平,分階段開展清潔排放技術改造。
對于受納環境是無富營養化之虞的急流水體,例如稀釋能力較強的大江、大河和海洋等,雖然水體自凈能力較強,但是也要考慮對江河下游支流和湖泊水質的影響。污水處理程度既要能夠充分利用水體自凈能力,又要防止水體遭受污染。
綜上所述,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地方環境標準的兩個方面,標準的執行不能僅僅停留在指標上,排放限值并不是越高越好。地方在制定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標準時,要回歸理性,不能盲目跟進,應當更加重視提高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可行性的評估和論證,以期積累更多實踐層面的技術經驗和數據支撐,為水環境污染控制打下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最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屬地政府是城鎮污水處理廠落實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提高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對環境質量負全責。對經濟技術條件成熟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允許的地區,應鼓勵先行先試,不斷修改完善技術標準,積累實踐經驗。對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應從經濟性和實用性角度綜合考量,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適當放寬排放限值,給予一個合理的改造期,保證清潔排放標準技術經得起歷史檢驗。
最近一則新聞報道稱,西部某縣一座城鎮污水處理廠經過提標改造后,出水達到準Ⅳ類水質標準,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一級A標準。而就在前不久,該污水處理廠因非法通過溢流口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被頂格處罰。
需要加以區別的是,Ⅳ類水主要適用于一般污水處理,屬于水域功能類別,并不是污水的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最嚴標準。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調,“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
對此,筆者認為提高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值得贊揚,但具體提高到什么程度,還是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
首先,從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看,在很多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出水排入市政河道或內河內湖,直接影響水環境質量,所以要求污水處理廠進一步清潔排放,提高排放標準是對先進的引領,是大勢所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一些相對發達的地區對水環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Ⅳ類甚至Ⅲ類水質標準,容易引起其他地區的盲目攀比。這些地區制定了嚴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質標準,以致一些污水處理廠剛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后出水水質仍難以穩定達標,甚至連鄉鎮幾千噸的污水處理站出水水質也要求參照Ⅳ類水質標準,標準執行有失偏頗。
其次,一些地區采用高排放限值,確實是基于當地經濟技術水平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經過系統分析和綜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區卻看不出實施的必要性。在這些地區,不顧水體黑臭現象依然存在的事實,盲目跟風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改造,難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而且單一提高污水處理廠點源排放標準,實際上作用到水質層面,也僅僅是為了應對各項排放指標的有限提升,并不能真正改善水環境質量。因為造成這些地區水環境惡化的原因,不僅有污水處理廠的點源排放,還有巨大的面源污染,包括大量使用農藥化肥造成的農業源污染、畜禽養殖污染等。更何況不顧地方實際,盲目提出城鎮污水處理要求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Ⅳ類和Ⅲ類水質的過高要求,不僅會帶來投資和運行費用上的指數級增長,也會造成污水處理上下游產業在供給與需求上的失衡,產生更多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三,其實在很多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中還混雜了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雖然生活污水對工業廢水有著調解緩沖的作用,但是混合處理對排水設施,對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生物難降解污染物的處理有著更高要求。更重要的是,某些工業廢水處理有著更加嚴格的單項指標排放標準。如果混雜工業廢水進水的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實現清潔排放,需要增加更多昂貴的設施設備,付出更多額外的代價。
因此,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應充分考慮地區污水的水質、水量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因地制宜進行規劃與修訂,不能盲目跟風,否則“高標準”只能被束之高閣而無法發揮水質改善的社會效益。更不能為了排放標準的“整齊劃一”,在政策執行上搞“一刀切”。
實踐證明,不考慮受納水體自凈能力而任意采用高級處理方法是不經濟的。清潔排放標準技術改造不能盲目進行,污水處理廠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根據當地需求合理設定目標,優先考慮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進行優化。
對于受納環境是極易富營養化的緩流水體,例如市政河道、湖泊、海灣等脆弱水體,因為現行的一級A排放標準規定的總氮和總磷濃度遠高于水體發生富營養化的臨界值,如果出水水質只達到一級A標準,只能緩解污染程度,難以遏制富營養化的蔓延趨勢。因此,對于這類脆弱水體,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氮、磷等營養物排放的地方標準。但在實際運用中,考慮脫氮處理技術難度大,應結合當地經濟技術水平,分階段開展清潔排放技術改造。
對于受納環境是無富營養化之虞的急流水體,例如稀釋能力較強的大江、大河和海洋等,雖然水體自凈能力較強,但是也要考慮對江河下游支流和湖泊水質的影響。污水處理程度既要能夠充分利用水體自凈能力,又要防止水體遭受污染。
綜上所述,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地方環境標準的兩個方面,標準的執行不能僅僅停留在指標上,排放限值并不是越高越好。地方在制定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標準時,要回歸理性,不能盲目跟進,應當更加重視提高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可行性的評估和論證,以期積累更多實踐層面的技術經驗和數據支撐,為水環境污染控制打下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最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屬地政府是城鎮污水處理廠落實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提高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對環境質量負全責。對經濟技術條件成熟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允許的地區,應鼓勵先行先試,不斷修改完善技術標準,積累實踐經驗。對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應從經濟性和實用性角度綜合考量,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適當放寬排放限值,給予一個合理的改造期,保證清潔排放標準技術經得起歷史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