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16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噸CO2/萬元,GDP采用2015年價格)
本報訊 2019年6月,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關要求,我國向《公約》秘書處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三次國家信息通報》(以下簡稱《第三次信息通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二次兩年更新報告》(以下簡稱《第二次兩年更新報》),向國際社會報告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政策與行動信息。針對報告的背景、目的、內容和意義,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提交兩份報告的相關背景和目的。
答:全球氣候變化深刻影響著人類生存和發展,是各國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公約》第4條及第12條規定,每一個締約方都有義務提交本國的國家信息通報。為了進一步強化非附件一締約方的減緩行動以及提高行動效果的透明度,2010年《公約》第十六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1/CP.16號決定,要求非附件一締約方應根據其能力及為編寫報告所受到的支持程度,從2014年開始提交兩年更新報告,內容包括更新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減緩行動、需求和接受的資助等。
我國作為《公約》非附件一締約方,高度重視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已分別于2004年、2012年和2017年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初始國家信息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二次國家信息通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第一次兩年更新報告》,全面闡述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政策與行動,并報告了中國1994年、2005年和2012年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
我國政府組織國內有關部門和科研機構,于2015年3月啟動了《第三次信息通報》和《第二次兩年更新報》的編制工作。2018年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應對氣候變化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劃轉至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報告編制工作由生態環境部牽頭。《第三次信息通報》和《第二次兩年更新報》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多次修改,經由國務院授權后,由我國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向《公約》秘書處提交,以履行我國作為《公約》非附件一締約方的義務。
問:兩份報告涉及哪些主要內容?
答:《第三次信息通報》和《第二次兩年更新報》均包括國情及機構安排,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減緩行動及其效果,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需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對氣候變化基本信息,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對氣候變化基本信息等部分。其中,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年份分別為2010年和2014年。《第三次信息通報》還包括氣候變化的影響與適應以及實現公約目標的其他相關信息。
(一)編制了2010年和2014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并對2005年清單進行回算
2010年和2014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范圍均包括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活動,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5個領域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排放或吸收。編制方法主要遵循《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1996年修訂版)》要求,部分排放源的計算遵循《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要求。為了確保不同年份清單數據一致可比,第三次信息通報還對2005年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進行了回算。
根據清單結果,2010年和2014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不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分別為105.44億噸和123.0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比2005年增長了31.6%和53.5%。從氣體類型看,二氧化碳是我國排放的最主要的溫室氣體(見圖1);從排放領域看,能源活動仍是我國溫室氣體最大的排放來源(見圖2)。2010年和2014年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的溫室氣體吸收匯分別為 9.93億噸和11.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考慮溫室氣體吸收匯后,溫室氣體凈排放總量分別為 95.51億噸和111.8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此外,2010年和2014年國際航空和航海溫室氣體排放為0.48億噸和0.5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生物質燃燒排放7.76億噸 和8.98 億噸二氧化碳,作為信息項報告不計入清單排放總量。
(二)全面評估中國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脆弱性,更新適應氣候變化措施
根據《公約》相關決定要求,《第三次信息通報》更新了我國氣候變化的影響與適應評估結果,結果顯示20 世紀中期以來中國年平均氣溫上升趨勢明顯,年降水量也呈一定程度的上升趨勢但各區域之間差別較大,極端低溫事件頻率顯著減少,極端高溫事件明顯增加,年暴雨日數明顯增多,極端強降水日數和降水量也有增多增強的趨勢,但熱帶氣旋個數或臺風個數呈減少趨勢;在不同代表性溫室氣體濃度情景下,多個全球氣候模式模擬結果表明,未來不同時期中國年平均氣溫將持續上升,年降水量將持續增加,高溫事件增加,低溫事件減少,極端強降水事件在多數地區可能會增多和增強;此外,本部分還概括了氣候變化對農業、水資源、陸地生態系統、海岸帶和沿海生態系統等的影響及其脆弱性,以及“十一五”以來中國在各領域采取的適應氣候變化政策與行動及取得的顯著效果。與第二次信息通報相比,《第三次信息通報》關于中國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脆弱性的基本結論沒有變化。
(三)系統梳理了我國減緩政策與行動,并對減緩行動及其效果進行了更新
根據《公約》相關指南,《第三次信息通報》和《第二次兩年更新報》報告了我國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MAs)進展的更新信息。這兩份報告根據2005年溫室氣體清單回算結果分別計算了2015年和2016年的碳強度下降率情況。與2005年相比,2016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二氧化碳排放累計下降40.7%。
在《第三次信息通報》和《第二次兩年更新報》中,我國還全面更新報告了“十一五”以來在節能和提高能效、優化能源結構、控制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森林碳匯、開展低碳發展試點示范以及國際市場機制等方面的政策與行動,并對主要政策與行動的控排效果進行了量化分析。2016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已經達到13.3%,為實現2020年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我國非能源二氧化碳控制行動也取得明顯進展。2016年森林蓄積量為163.72億立方米,提前實現了到2020年增加森林蓄積量目標。
問:提交兩份報告的意義有哪些?
答:我國同時提交信息通報和兩年更新報告,既是我國履行《公約》義務、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積極行動,也是提升我國氣候變化行動和溫室氣體排放透明度的重要舉措。以提交《第三次信息通報》和《第二次兩年更新報》為新起點,我國將在現有的清單和履約報告編制工作機制基礎上,以滿足增強透明度框架要求為目標,強化清單和報告編制能力,完善工作機制,實現更加有效的協調,動員更多政府和社會力量參與,爭取實現更高水平的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