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手軟,環保才有力。2018年,全國法院嚴懲污染環境犯罪,審結相關案件2204件。制定服務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意見,審結環境資源案件25.1萬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規則,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環境修復司法舉措。湖北、重慶、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
數字背后,山更綠了嗎?水更清了嗎?我國環境質量狀況是否有了明顯改善?環境資源審判取得哪些進展?有什么新亮點?仍存在哪些不足?近日,《法制日報》就這些問題采訪了相關專業人士。
推動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審判機構或者專業審判
團隊審理
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地處錢塘江源頭。不久前,開化縣馬金鎮霞山村村中廣場上,一張長桌分隔兩邊,左邊是開化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巡回法庭的審判長、書記員和人民陪審員,右邊坐著兩名因非法電捕魚被訴的被告人。開庭前,兩名被告人委托家屬,將500公斤魚苗投入衢江上游的馬金溪。
開化縣環境資源巡回法庭是環境資源審判專門體系建設不斷推進的一個縮影。自2015年起,開化縣成立浙江省首個環境資源巡回法庭,一支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團隊,把一個個巡回法庭開進田間地頭,公開審理涉及環境資源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各級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和巡回法庭1271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391個,有23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將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為被告的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均調整由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進一步擴大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歸口審理的范圍。目前,有15個高級人民法院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
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認為,我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環境資源類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水平要求高,建議法院著力打造出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環境資源審判人才隊伍。
環境司法專門化是大勢所趨。一個流域造成污染,一個地方造成污染,可能涉及到上游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誰造成的?各自造成損害所占的比例有多少?涉及多大面積?如何確定具體損害數字?這些復雜的案件如果讓非專門法官審理,不但要冒很大風險,還要耗費更多時間。
“環境法制度供給的專門化,對于審判人員提出專門的素質要求,這種案件也需要設置專門機制,才能真正解決好問題。”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建議,要堅持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發展方向,及時總結實踐經驗,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完善基層司法改革過程中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設置、專業化審判團隊建設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建設路徑,破解環境資源案件的生態屬性與區域分割主客場的難題,優化環境資源立案規則、證據規則、裁判規則,建立相對統一的環境案件裁判標準。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介紹說,今年,最高法將繼續科學推進環境資源專門機構建設,認真梳理全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情況,指導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議庭,實現對重點區域、流域全覆蓋。
突出重點區域生態環境治理,
建立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體制
去年年底,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開審理滬西水產市場系列糾紛案件,經過4個月審理、協調,各方當事人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主持下達成和解,化解了近20年的糾紛。
“這一系列糾紛案件具有跨行政區域、持續時間長、法律關系復雜、協調化解難度大等特點。”王旭光介紹說,合議庭先后9次合議,6次分赴河南、上海、浙江等地開展集中送達、就地詢問、現場勘查、組織調解,3次在南京駐地進行詢問、召開庭前會議,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一攬子徹底解決了系列糾紛。
生態環境問題需要面對廣泛社會主體的不同訴求,容易產生矛盾沖突。最突出、最核心的無疑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
在一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污染物往往隨著空氣、水流流動到其他區域,引發跨行政區劃的污染。少數地方為了保護本地經濟發展,可能對法院施加壓力,特別是涉及到外地原告的案件時,審理案件的“主客場”現象嚴重,使法院難以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為此,河南、福建、湖南、四川等省高級人民法院探索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生態功能區為單位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經最高法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法院審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二審案件,實現環境資源案件跨省級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突破。
“環境公益訴訟易受干預的特征,促使我們改變按照行政區劃管轄案件模式,探索按照流域、生態功能等跨行政區劃管轄。目前來看,這項改革制度取得很大進展。”王旭光說。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內主要河流流域范圍將全省劃分為4個生態司法保護板塊,由4個中級人民法院、5個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包括環境公益訴訟等相關案件,這是在流域范圍內探索案件集中管轄的一個例證。
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對于污染破壞環境的任何企業或個人,處以巨額環境損害賠償罰款,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
一家飯店的店主在自家廚房操作時,被下水道反味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場橫禍究其緣由,竟是因為河北省石家莊、滄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兩個污染環境犯罪團伙非法傾倒廢酸、廢堿3400余噸,散發出的毒氣所致。
2018年4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張某等19名被告人傾倒危險廢物致人死亡案作出終審判決。主要犯罪分子張某、董某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4萬元至16萬元罰金,判處另外15名被告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今年3月2日,最高法公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綠皮書及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上述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
大多數情況下,當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往往是生態環境已經被破壞。如果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何進行事后救濟?
作為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綠皮書的撰稿人之一,呂忠梅認為,恢復性環境司法理念有待提高。當下環境司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將保護優先、生態恢復為主的理念落實到環境資源司法過程中。
過去,礙于傳統法律制度體系的束縛,司法僅關注公民個體的人身、財產損失,而對環境公共利益的救濟無能為力。如今,電魚還魚、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方式,解決了生態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山東、重慶等高級人民法院在省級層面設立生態環境損害專項資金賬戶,為落實環境修復責任提供制度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郭軍十分關心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修復工作,尤其關注環境資源審判制度發展。列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期間,她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有關條款提出了三點修改意見:草案相關內容應與環境保護法保持一致;生態修復要到位,應由具有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承擔修復工作;考慮到土壤污染案件的復雜性,應補充增加對歷史責任劃分的規定。
在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典型案例發布會上,郭軍與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就進一步促進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制度建設等展開討論。在梳理30余件相關案件和賠償資金信息案件基礎上,初步形成一份分析報告。
郭軍說,2015年以來,她一直關注環境公益訴訟判罰賠償金使用管理及修復性司法落實問題。2018年11月下旬,她參加第二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后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判罰賠償金使用管理與監督問題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
“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制度如何落地實行?要通過制定相應管理制度,保障修復項目的實施,配合審計監督,做到資金有效利用,以達到生態保護和修復的目的。”郭軍說。
2017年到2018年,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由試點轉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受理20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司法確認案件,審結8件。
“為正確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全面試行,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度頒布施行。”王旭光說。
數字背后,山更綠了嗎?水更清了嗎?我國環境質量狀況是否有了明顯改善?環境資源審判取得哪些進展?有什么新亮點?仍存在哪些不足?近日,《法制日報》就這些問題采訪了相關專業人士。
推動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審判機構或者專業審判
團隊審理
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地處錢塘江源頭。不久前,開化縣馬金鎮霞山村村中廣場上,一張長桌分隔兩邊,左邊是開化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巡回法庭的審判長、書記員和人民陪審員,右邊坐著兩名因非法電捕魚被訴的被告人。開庭前,兩名被告人委托家屬,將500公斤魚苗投入衢江上游的馬金溪。
開化縣環境資源巡回法庭是環境資源審判專門體系建設不斷推進的一個縮影。自2015年起,開化縣成立浙江省首個環境資源巡回法庭,一支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團隊,把一個個巡回法庭開進田間地頭,公開審理涉及環境資源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各級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和巡回法庭1271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391個,有23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將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為被告的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均調整由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進一步擴大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歸口審理的范圍。目前,有15個高級人民法院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
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認為,我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環境資源類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水平要求高,建議法院著力打造出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環境資源審判人才隊伍。
環境司法專門化是大勢所趨。一個流域造成污染,一個地方造成污染,可能涉及到上游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誰造成的?各自造成損害所占的比例有多少?涉及多大面積?如何確定具體損害數字?這些復雜的案件如果讓非專門法官審理,不但要冒很大風險,還要耗費更多時間。
“環境法制度供給的專門化,對于審判人員提出專門的素質要求,這種案件也需要設置專門機制,才能真正解決好問題。”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建議,要堅持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發展方向,及時總結實踐經驗,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完善基層司法改革過程中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設置、專業化審判團隊建設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建設路徑,破解環境資源案件的生態屬性與區域分割主客場的難題,優化環境資源立案規則、證據規則、裁判規則,建立相對統一的環境案件裁判標準。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介紹說,今年,最高法將繼續科學推進環境資源專門機構建設,認真梳理全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情況,指導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議庭,實現對重點區域、流域全覆蓋。
突出重點區域生態環境治理,
建立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體制
去年年底,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開審理滬西水產市場系列糾紛案件,經過4個月審理、協調,各方當事人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主持下達成和解,化解了近20年的糾紛。
“這一系列糾紛案件具有跨行政區域、持續時間長、法律關系復雜、協調化解難度大等特點。”王旭光介紹說,合議庭先后9次合議,6次分赴河南、上海、浙江等地開展集中送達、就地詢問、現場勘查、組織調解,3次在南京駐地進行詢問、召開庭前會議,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一攬子徹底解決了系列糾紛。
生態環境問題需要面對廣泛社會主體的不同訴求,容易產生矛盾沖突。最突出、最核心的無疑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
在一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污染物往往隨著空氣、水流流動到其他區域,引發跨行政區劃的污染。少數地方為了保護本地經濟發展,可能對法院施加壓力,特別是涉及到外地原告的案件時,審理案件的“主客場”現象嚴重,使法院難以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為此,河南、福建、湖南、四川等省高級人民法院探索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生態功能區為單位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經最高法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法院審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二審案件,實現環境資源案件跨省級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突破。
“環境公益訴訟易受干預的特征,促使我們改變按照行政區劃管轄案件模式,探索按照流域、生態功能等跨行政區劃管轄。目前來看,這項改革制度取得很大進展。”王旭光說。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內主要河流流域范圍將全省劃分為4個生態司法保護板塊,由4個中級人民法院、5個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包括環境公益訴訟等相關案件,這是在流域范圍內探索案件集中管轄的一個例證。
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對于污染破壞環境的任何企業或個人,處以巨額環境損害賠償罰款,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
一家飯店的店主在自家廚房操作時,被下水道反味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場橫禍究其緣由,竟是因為河北省石家莊、滄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兩個污染環境犯罪團伙非法傾倒廢酸、廢堿3400余噸,散發出的毒氣所致。
2018年4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張某等19名被告人傾倒危險廢物致人死亡案作出終審判決。主要犯罪分子張某、董某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4萬元至16萬元罰金,判處另外15名被告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今年3月2日,最高法公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綠皮書及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上述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
大多數情況下,當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往往是生態環境已經被破壞。如果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何進行事后救濟?
作為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綠皮書的撰稿人之一,呂忠梅認為,恢復性環境司法理念有待提高。當下環境司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將保護優先、生態恢復為主的理念落實到環境資源司法過程中。
過去,礙于傳統法律制度體系的束縛,司法僅關注公民個體的人身、財產損失,而對環境公共利益的救濟無能為力。如今,電魚還魚、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方式,解決了生態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山東、重慶等高級人民法院在省級層面設立生態環境損害專項資金賬戶,為落實環境修復責任提供制度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郭軍十分關心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修復工作,尤其關注環境資源審判制度發展。列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期間,她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有關條款提出了三點修改意見:草案相關內容應與環境保護法保持一致;生態修復要到位,應由具有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承擔修復工作;考慮到土壤污染案件的復雜性,應補充增加對歷史責任劃分的規定。
在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典型案例發布會上,郭軍與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就進一步促進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制度建設等展開討論。在梳理30余件相關案件和賠償資金信息案件基礎上,初步形成一份分析報告。
郭軍說,2015年以來,她一直關注環境公益訴訟判罰賠償金使用管理及修復性司法落實問題。2018年11月下旬,她參加第二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后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判罰賠償金使用管理與監督問題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
“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制度如何落地實行?要通過制定相應管理制度,保障修復項目的實施,配合審計監督,做到資金有效利用,以達到生態保護和修復的目的。”郭軍說。
2017年到2018年,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由試點轉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受理20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司法確認案件,審結8件。
“為正確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全面試行,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度頒布施行。”王旭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