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4號文),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促進海洋資源嚴格保護、有效修復和集約利用。
通知提出,要妥善處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圍填海項目。國務院24號文下發前已完成圍填海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集約節約利用,并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已批準且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并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確需繼續圍填海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通知要求,要依法處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在2019年6月底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備案之前,規劃建設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資項目的已填海成陸區域,各省(區、市)要根據國務院24號文規定組織開展生態評估,科學評價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的目標和要求,責成用海主體做好處置工作。涉及違法違規用海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通知明確,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責任主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態評估、生態修復、集約利用、分類處置和監管等相關工作;自然資源部海區派出機構要建立健全圍填海監管體系,加強對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情況以及報國務院批準圍填海項目的監管,重點加強對閑置圍填海開發利用、違法用海查處、生態保護修復和拆除等情況的監管,并定期向自然資源部報送監管情況。
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要妥善處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圍填海項目。國務院24號文下發前已完成圍填海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集約節約利用,并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已批準且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并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確需繼續圍填海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通知要求,要依法處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在2019年6月底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備案之前,規劃建設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資項目的已填海成陸區域,各省(區、市)要根據國務院24號文規定組織開展生態評估,科學評價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的目標和要求,責成用海主體做好處置工作。涉及違法違規用海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通知明確,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責任主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態評估、生態修復、集約利用、分類處置和監管等相關工作;自然資源部海區派出機構要建立健全圍填海監管體系,加強對地方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情況以及報國務院批準圍填海項目的監管,重點加強對閑置圍填海開發利用、違法用海查處、生態保護修復和拆除等情況的監管,并定期向自然資源部報送監管情況。
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