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地區參照中央環保督察模式建立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后,從去年開始,相繼啟動了第一輪省級生態環保督察。省級生態環保督察的實踐,是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有力延伸,并與之緊密銜接,對于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行生態環保主體責任,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如何更好地發揮制度功效,推進環保督察制度持續深入發展?筆者認為,完善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當前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法制化建設。當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據是各個省份參照中央環保督察方案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建議有條件的省份,可研究制定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地方性法規,加強督察問責、督查督辦、臺賬建立、核查驗收、盡責免責等相關配套制度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制定,加快推動環保督察法制化建設,切實形成完善的環保督察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二是積極創新具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方法。當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主要參照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模式建立,除了督察時間、內容有所不同外,基本上都是照搬中央環保督察現成的模式。應該說,從整個環保督察制度體系上考慮,中央環保督察和省級生態環保督察都是督察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二者應該是互補、銜接、配套的有機體。省級生態環保督察要樹立求真務實、實事求是的態度,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把重點放到發現和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上來,放到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背后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決策和環保責任的落實上來,通過發現的環境問題找到內在的根源,通過解決根源問題推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從而達到督察的目的。從目前的實踐看,一些地方省級督察將很多精力放在覆蓋多少市縣、問責多少官員等問題上,而忽略了問題的根源,那就是環境問題的背后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問題是什么、怎么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筆者認為,應從督察制度的整體性、延續性、互補性角度,合理定位省級環保督察,從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體系。從整體性上考慮,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和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都要推動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以主體責任的落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從延續性上看,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不僅在層次上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銜接,也要在內容上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銜接,更要從推動整改落實的成效上相互促進。從互補性上看,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重要補充,建議將督察重點放到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沒有下沉的地區、觸及不到不深的地區以及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遲緩的地區。省級環保督察要在找出基層落實遲緩、推進不力、問題屢出的內在原因基礎上,多思考一些誰來做、怎么做,少琢磨一些誰擔責、問責誰,幫助基層黨委、政府共同把問題解決好。在方式方法上,省級生態環保督察要有地方自己的特色,可以采用點穴式、機動式、定向式、專題式等多種督察形式,既可針對某個地區,也可針對某個行業,甚至可以針對某個具體問題。
三是加強省級生態環保督察配套制度設計。從近年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實踐看,從進駐、展開、反饋到整改、銷號,包括整改期間的約談、通報,再到問責、“回頭看”,基本建立起涵蓋全過程全鏈條、較為完整配套的制度體系。對于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來說,在督察進駐、展開到反饋以及開展“回頭看”,也形成了一套工作體系,但一些地方制度整體設計還有待完善,特別是整改落實環節配套制度建設還相對零散。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目前有的省份建立了整改銷號制度,有的省份出臺了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問責規定,有的省份制定了貼簽掛牌亮燈細則,有的省份建立了約談制度,有的省份建立了周調度、月通報、季講評制度,但督察整改落實各個環節之間銜接不緊密、整體不配套的問題仍存在,整改落實的督導督辦、主體責任、核查驗收等環節以及關鍵環節之間的銜接還需要建立具體可操作且有效的制度。
各省份可結合省情實際,研究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環保督察配套制度。另外,也要加強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部門之間及其與紀委監委、組織部門的銜接,明確環保部門如何提出問責建議、如何移交問題線索,紀委監委如何承接、如何反饋。此外,也要建立協調銜接的長效機制及問責“零報告”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如何更好地發揮制度功效,推進環保督察制度持續深入發展?筆者認為,完善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當前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法制化建設。當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據是各個省份參照中央環保督察方案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建議有條件的省份,可研究制定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地方性法規,加強督察問責、督查督辦、臺賬建立、核查驗收、盡責免責等相關配套制度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制定,加快推動環保督察法制化建設,切實形成完善的環保督察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二是積極創新具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方法。當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主要參照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模式建立,除了督察時間、內容有所不同外,基本上都是照搬中央環保督察現成的模式。應該說,從整個環保督察制度體系上考慮,中央環保督察和省級生態環保督察都是督察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二者應該是互補、銜接、配套的有機體。省級生態環保督察要樹立求真務實、實事求是的態度,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把重點放到發現和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上來,放到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背后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決策和環保責任的落實上來,通過發現的環境問題找到內在的根源,通過解決根源問題推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從而達到督察的目的。從目前的實踐看,一些地方省級督察將很多精力放在覆蓋多少市縣、問責多少官員等問題上,而忽略了問題的根源,那就是環境問題的背后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問題是什么、怎么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筆者認為,應從督察制度的整體性、延續性、互補性角度,合理定位省級環保督察,從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制度體系。從整體性上考慮,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和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都要推動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以主體責任的落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從延續性上看,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不僅在層次上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銜接,也要在內容上與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銜接,更要從推動整改落實的成效上相互促進。從互補性上看,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重要補充,建議將督察重點放到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沒有下沉的地區、觸及不到不深的地區以及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遲緩的地區。省級環保督察要在找出基層落實遲緩、推進不力、問題屢出的內在原因基礎上,多思考一些誰來做、怎么做,少琢磨一些誰擔責、問責誰,幫助基層黨委、政府共同把問題解決好。在方式方法上,省級生態環保督察要有地方自己的特色,可以采用點穴式、機動式、定向式、專題式等多種督察形式,既可針對某個地區,也可針對某個行業,甚至可以針對某個具體問題。
三是加強省級生態環保督察配套制度設計。從近年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實踐看,從進駐、展開、反饋到整改、銷號,包括整改期間的約談、通報,再到問責、“回頭看”,基本建立起涵蓋全過程全鏈條、較為完整配套的制度體系。對于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來說,在督察進駐、展開到反饋以及開展“回頭看”,也形成了一套工作體系,但一些地方制度整體設計還有待完善,特別是整改落實環節配套制度建設還相對零散。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目前有的省份建立了整改銷號制度,有的省份出臺了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問責規定,有的省份制定了貼簽掛牌亮燈細則,有的省份建立了約談制度,有的省份建立了周調度、月通報、季講評制度,但督察整改落實各個環節之間銜接不緊密、整體不配套的問題仍存在,整改落實的督導督辦、主體責任、核查驗收等環節以及關鍵環節之間的銜接還需要建立具體可操作且有效的制度。
各省份可結合省情實際,研究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環保督察配套制度。另外,也要加強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部門之間及其與紀委監委、組織部門的銜接,明確環保部門如何提出問責建議、如何移交問題線索,紀委監委如何承接、如何反饋。此外,也要建立協調銜接的長效機制及問責“零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