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6〕]136號)
² 申請條件
一、支持范圍和條件是:
1、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實現年節能量300噸標煤(含)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3、高效電機應用
本市企業購買使用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或者2級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電機;其中電動機拖動的風機、水泵、空壓機至少達到2級能效水平。節能服務機構購買的高效電機必須在本市安裝使用,單個企業購買總功率在300kW以上。
4、能源管理中心建設
支持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應當符合《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工信部節〔[2015〕]13號)技術指標要求。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實現園區及重點企業能源、環保數據計量傳輸與在線監控。其它行業和園區能源管理中心驗收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² 申報時間
1月份,具體以當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² 資助方式及標準
1、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診斷費補貼標準為200元/噸標煤,最高不超過6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1000萬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高效電機應用根據裝機容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見表1)。使用“能效領跑者”電機按照表1補貼標準基礎上浮20%,新建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中明確要求使用節能電機的不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4、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5、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同時符合支持范圍(一)、(二)、(三)、(四)情況的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² 主管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6〕]136號)
² 申請條件
一、支持范圍和條件是:
1、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實現年節能量300噸標煤(含)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3、高效電機應用
本市企業購買使用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或者2級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電機;其中電動機拖動的風機、水泵、空壓機至少達到2級能效水平。節能服務機構購買的高效電機必須在本市安裝使用,單個企業購買總功率在300kW以上。
4、能源管理中心建設
支持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應當符合《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工信部節〔[2015〕]13號)技術指標要求。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實現園區及重點企業能源、環保數據計量傳輸與在線監控。其它行業和園區能源管理中心驗收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² 申報時間
1月份,具體以當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² 資助方式及標準
1、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診斷費補貼標準為200元/噸標煤,最高不超過6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1000萬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高效電機應用根據裝機容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見表1)。使用“能效領跑者”電機按照表1補貼標準基礎上浮20%,新建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中明確要求使用節能電機的不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4、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5、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同時符合支持范圍(一)、(二)、(三)、(四)情況的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² 主管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