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蕪湖生態中心在北京發布了《359座生活垃圾焚燒廠信息公開和污染物排放報告》,這也是蕪湖生態中心自2012年以來發布的第四期垃圾焚燒行業觀察報告。報告中展現了項目團隊調研全國部分垃圾焚燒飛灰處置場所發現的問題,配合針對飛灰處置情況的信息公開申請,希望以此了解全國飛灰處置和監管存在的問題,推動垃圾焚燒廠的飛灰規范處置。
這是報告解讀的第九篇,說說垃圾焚燒廠飛灰處置情況。
為什么說“飛灰”是危險廢棄物?
早在2001年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了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同時重點提到垃圾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2016年新修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也明確將飛灰列為編號HW18危廢,危險特性為毒性。
2016年,四平中科能源環保有限公司因滲濾液和飛灰處置問題被掛牌督辦
飛灰屬于危險廢物,應按照危廢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2016年新修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于垃圾焚燒飛灰進行了“過程性豁免”,但也明確豁免的兩種情況:一是“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指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二是“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指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同時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對于名錄的解釋,“過程性豁免”僅僅豁免了飛灰的特定處置環節,而不包括轉移環節。對所豁免的情況也有明確要求:即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標準,進入水泥窯要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標準。但實際情況是存在一些基層環保部門和焚燒企業有意無意地擴大了“豁免”的含義,增大了飛灰違規處置的可能性。
飛灰處置現狀如何?
據了解,我們國家絕大多數垃圾焚燒廠的飛灰都是經過螯合固化后填埋,還存在部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是指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在煙氣凈化系統中通過密閉管道收集到飛灰倉,這一般被稱作“原灰”。
利用填埋的方法處置飛灰,一般將原灰直接在飛灰倉中進行螯合固化后袋裝,之后交給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運輸至填埋場,轉移過程需要填寫“危廢聯單”,也存在在廠外進行螯合固化后處置的,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需要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關于飛灰含水率、重金屬和二噁英的要求。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相對偏少,需要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中相關要求。
某地飛灰填埋和運輸均未做好防護措施
通過調研安徽、江蘇、浙江和廣東共121座垃圾焚燒廠的飛灰處置情況,發現大部分環保部門對于飛灰的監管存在缺失;部分垃圾焚燒廠飛灰沒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環保部門對于飛灰缺少監督性監測;相關法律法規缺少對飛灰自行監測次數的強制性要求。同時在實際調研過程中還發現:部分垃圾焚燒廠飛灰超標填埋;飛灰填埋防護措施不完善;飛灰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等問題。飛灰處置問題已經成為生活垃圾焚燒全過程污染控制和風險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飛灰處置監管情況如何?
根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4.1條規定“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2017年11月,項目團隊針對104座非在線垃圾焚燒廠向環保部門進行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從2016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飛灰監督性監測報告,僅獲得4座垃圾焚燒廠的飛灰檢測信息。
雖然我國對于飛灰進入垃圾填埋場填埋有準入性的要求,包括含水率、二噁英和十二項重金屬三個方面,但對檢測次數和監督方式沒有明確要求,實際造成每座焚燒廠對于飛灰的檢測次數都是不同的。
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發現一些負有監督職責的環保部門并不完全掌握垃圾焚燒廠的飛灰監測數據,而接受飛灰的填埋場同樣不關心入場飛灰的檢測數據,對于入場飛灰未起到有效監督職責。僅靠每年幾次的監測并不能證明每個批次的飛灰都達標,難免會造成毒性超標的飛灰直接進行填埋。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對環保部門針對垃圾焚燒廠煙氣開展監督性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卻沒有對飛灰監督性監測進行規定,也沒有對垃圾焚燒廠開展飛灰自行監測提出要求。
飛灰也是垃圾焚燒廠重要的污染物排放載體,同樣需要這種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相互配合、全面監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規定。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地方環保部門缺少對飛灰的監督性監測、垃圾焚燒廠對飛灰自行監測頻次缺少明確的法律要求。法律法規上的空白會造成監管上的漏洞,而監管上的漏洞必然會帶來飛灰處置的亂象。
我們要倡導什么?
飛灰是垃圾焚燒廠產生的危險廢物,需要環保部門的監管,應受到生態環境部的重視,同時也應該被基層環保部門和垃圾企業廣泛認知。實際來說,飛灰就是類似“廢氣”和“廢水”這樣的污染物載體,而且是污染物毒性比較大的載體。生態環境部需要進一步了解清楚飛灰從產生到收集、運輸、處置全環節規范程度及地方環保部門對于飛灰監管執行情況。
可以看出,飛灰處置亂象是一個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建議生態環境部從全國的角度全面深入的了解飛灰處置現狀;要求各地市環保局每半年開展一次轄區內垃圾焚燒廠飛灰進行監督性監測,并要求垃圾焚燒廠對每個批次飛灰進行留樣,以備環保部門不定時的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飛灰填埋場所飛灰濃度的抽檢;要求垃圾焚燒廠將飛灰袋裝并附上“危險廢物標簽”再填埋,并與生活垃圾分區填埋。
總的來說,飛灰應該被規范處置,減少環境風險,不讓現在的處置變成未來的“歷史欠債”。
這是報告解讀的第九篇,說說垃圾焚燒廠飛灰處置情況。
為什么說“飛灰”是危險廢棄物?
早在2001年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了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同時重點提到垃圾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2016年新修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也明確將飛灰列為編號HW18危廢,危險特性為毒性。
2016年,四平中科能源環保有限公司因滲濾液和飛灰處置問題被掛牌督辦
飛灰屬于危險廢物,應按照危廢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2016年新修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于垃圾焚燒飛灰進行了“過程性豁免”,但也明確豁免的兩種情況:一是“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指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二是“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指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同時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對于名錄的解釋,“過程性豁免”僅僅豁免了飛灰的特定處置環節,而不包括轉移環節。對所豁免的情況也有明確要求:即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標準,進入水泥窯要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標準。但實際情況是存在一些基層環保部門和焚燒企業有意無意地擴大了“豁免”的含義,增大了飛灰違規處置的可能性。
飛灰處置現狀如何?
據了解,我們國家絕大多數垃圾焚燒廠的飛灰都是經過螯合固化后填埋,還存在部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是指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在煙氣凈化系統中通過密閉管道收集到飛灰倉,這一般被稱作“原灰”。
利用填埋的方法處置飛灰,一般將原灰直接在飛灰倉中進行螯合固化后袋裝,之后交給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運輸至填埋場,轉移過程需要填寫“危廢聯單”,也存在在廠外進行螯合固化后處置的,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需要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關于飛灰含水率、重金屬和二噁英的要求。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相對偏少,需要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中相關要求。
某地飛灰填埋和運輸均未做好防護措施
通過調研安徽、江蘇、浙江和廣東共121座垃圾焚燒廠的飛灰處置情況,發現大部分環保部門對于飛灰的監管存在缺失;部分垃圾焚燒廠飛灰沒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環保部門對于飛灰缺少監督性監測;相關法律法規缺少對飛灰自行監測次數的強制性要求。同時在實際調研過程中還發現:部分垃圾焚燒廠飛灰超標填埋;飛灰填埋防護措施不完善;飛灰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等問題。飛灰處置問題已經成為生活垃圾焚燒全過程污染控制和風險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飛灰處置監管情況如何?
根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4.1條規定“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2017年11月,項目團隊針對104座非在線垃圾焚燒廠向環保部門進行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從2016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飛灰監督性監測報告,僅獲得4座垃圾焚燒廠的飛灰檢測信息。
如皋市環保局答復市環境監測站無飛灰監測能力故無法提供飛灰監測數據
雖然我國對于飛灰進入垃圾填埋場填埋有準入性的要求,包括含水率、二噁英和十二項重金屬三個方面,但對檢測次數和監督方式沒有明確要求,實際造成每座焚燒廠對于飛灰的檢測次數都是不同的。
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發現一些負有監督職責的環保部門并不完全掌握垃圾焚燒廠的飛灰監測數據,而接受飛灰的填埋場同樣不關心入場飛灰的檢測數據,對于入場飛灰未起到有效監督職責。僅靠每年幾次的監測并不能證明每個批次的飛灰都達標,難免會造成毒性超標的飛灰直接進行填埋。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對環保部門針對垃圾焚燒廠煙氣開展監督性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卻沒有對飛灰監督性監測進行規定,也沒有對垃圾焚燒廠開展飛灰自行監測提出要求。
飛灰也是垃圾焚燒廠重要的污染物排放載體,同樣需要這種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相互配合、全面監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規定。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地方環保部門缺少對飛灰的監督性監測、垃圾焚燒廠對飛灰自行監測頻次缺少明確的法律要求。法律法規上的空白會造成監管上的漏洞,而監管上的漏洞必然會帶來飛灰處置的亂象。
我們要倡導什么?
飛灰是垃圾焚燒廠產生的危險廢物,需要環保部門的監管,應受到生態環境部的重視,同時也應該被基層環保部門和垃圾企業廣泛認知。實際來說,飛灰就是類似“廢氣”和“廢水”這樣的污染物載體,而且是污染物毒性比較大的載體。生態環境部需要進一步了解清楚飛灰從產生到收集、運輸、處置全環節規范程度及地方環保部門對于飛灰監管執行情況。
2018年3月澎湃新聞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環保部開展飛灰專項調查
可以看出,飛灰處置亂象是一個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建議生態環境部從全國的角度全面深入的了解飛灰處置現狀;要求各地市環保局每半年開展一次轄區內垃圾焚燒廠飛灰進行監督性監測,并要求垃圾焚燒廠對每個批次飛灰進行留樣,以備環保部門不定時的抽查;每半年開展一次飛灰填埋場所飛灰濃度的抽檢;要求垃圾焚燒廠將飛灰袋裝并附上“危險廢物標簽”再填埋,并與生活垃圾分區填埋。
總的來說,飛灰應該被規范處置,減少環境風險,不讓現在的處置變成未來的“歷史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