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出臺
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關于發布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的公告》,規定了第六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依據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燃氣汽車應符合標準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城市車輛應符合標準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標準要求。
與《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相比,此次標準加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數量排放限值,變更了污染物排放測試循環;增加了整車實際道路排放測試要求和限值;增加了排放保質期的規定。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曲軸箱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1340-2005)中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相關內容及《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廢止。
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關于發布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的公告》,規定了第六階段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依據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燃氣汽車應符合標準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城市車輛應符合標準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標準要求。
與《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相比,此次標準加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數量排放限值,變更了污染物排放測試循環;增加了整車實際道路排放測試要求和限值;增加了排放保質期的規定。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曲軸箱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1340-2005)中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相關內容及《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