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記者從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了解到,《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環保“一刀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于近日下發。該《通知》明確,在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期間,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的敷衍應對做法,堅決避免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其中,八大行業和領域要特別注意把握。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切實提高對本次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的思想認識,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要求,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環境問題的整改為契機,打好廣東污染防治攻堅戰。
《通知》指出,隨著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推進,督察震懾和警示效果日益顯現。一些單位平時不作為、不擔當,督察時因擔心督察問責而采取一律停工停業停產的做法,既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不便,也直接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違背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初心。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清環保“一刀切”的社會危害,既要按要求立行立改,邊督邊改,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也要在督察整改過程中,制定可行方案,堅持依法依規,加強政策配套,注重統籌推進,避免影響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
《通知》明確,省交辦案件落實組將結合實際,進行現場督導,對發現的環保“一刀切”典型問題,按程序追究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環保“一刀切”問題的查處力度,發現一宗查處一宗,嚴肅問責,絕不姑息。
《通知》還指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邊督邊改任務重、時間緊、壓力大。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具體問題明確整改階段目標,合理制定整改時限,要給直接負責查處整改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留足時間,上級不得擅自壓縮整改時限,禁止層層加碼,避免級級提速。
工程施工
對于依法依規取得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項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對于其中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針對具體環境問題開展整治,確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實施。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正常停工修整,應由施工企業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進駐期間要求集中修整。對于非法工程建設項目,以及環境保護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查處到位、整治到位。
生活服務業
對于具有合法手續的餐飲、洗滌、修理等生活服務業,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業;確實存在突出環境污染問題的,應“一家一策”實施整治;需要對相關行業進行整治的,應制定整治方案,加強政策配套,有序推進工作,不得簡單采取大面積停工停業等措施。
養殖業
對于具有合法手續并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采取關停整治措施;對于劃入禁養區而未及時清理退出的,要制訂工作方案,加強政策銜接,按時序推進,避免短期突擊關停,在清理退出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于沒有任何手續,且環境污染突出的小型養殖企業或養殖戶,要做細工作,在合理時限內有序整治到位。
特色產業
對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于環境污染較重、群眾反映突出的,應當借勢借力,以督察整改為契機,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園區化、集約化發展,努力提升產業水平。對于群眾舉報的具體問題,要“一事一辦”,不得簡單擴大停產整治范圍。
工業園區
對于工業園區及其合法企業,不得簡單要求停工停產;對于其中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工業園區及其企業,要實施“一園一策”“一廠一策”,并根據具體環境問題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采取停產整治。對于企業正常停產檢修,應由企業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業在督察組進駐期間集中停產檢修。
采石采砂采礦
對于具有合法手續且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礦企業,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于具有合法手續,但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應當根據具體環境問題采取針對性整改措施;對于沒有合法手續,且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依法整治,需要停產關閉的,堅決停產關閉;對于位于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礦區域的,應制訂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城市管理
督察組進駐期間,人民群眾對城市環境管理粗的問題反映較多,往往成為環境信訪的重點,主要涉及違規建設、占道經營、路邊燒烤、噪音污染、氣味擾民、產城混雜等問題。解決這類問題,要依賴城市管理精細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賴城市管理平時工作的到位。對于督察組進駐期間此類信訪問題的處理,應當做到“一事一辦”,并認真研究,綜合施策,不斷提升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
“散亂污”企業
對于各類既無相關手續,又無污染治理設施的“小作坊”“散亂污”企業,各地區應借勢借力推動綜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各地區要結合實際,認真分析“小作坊”“散亂污”企業數量、特點、分布等情況,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導,在整治工作中要盡可能避免不良社會影響。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切實提高對本次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的思想認識,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要求,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環境問題的整改為契機,打好廣東污染防治攻堅戰。
《通知》指出,隨著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推進,督察震懾和警示效果日益顯現。一些單位平時不作為、不擔當,督察時因擔心督察問責而采取一律停工停業停產的做法,既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不便,也直接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違背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初心。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清環保“一刀切”的社會危害,既要按要求立行立改,邊督邊改,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也要在督察整改過程中,制定可行方案,堅持依法依規,加強政策配套,注重統籌推進,避免影響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
《通知》明確,省交辦案件落實組將結合實際,進行現場督導,對發現的環保“一刀切”典型問題,按程序追究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環保“一刀切”問題的查處力度,發現一宗查處一宗,嚴肅問責,絕不姑息。
《通知》還指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邊督邊改任務重、時間緊、壓力大。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具體問題明確整改階段目標,合理制定整改時限,要給直接負責查處整改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留足時間,上級不得擅自壓縮整改時限,禁止層層加碼,避免級級提速。
工程施工
對于依法依規取得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項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對于其中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針對具體環境問題開展整治,確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實施。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正常停工修整,應由施工企業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進駐期間要求集中修整。對于非法工程建設項目,以及環境保護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查處到位、整治到位。
生活服務業
對于具有合法手續的餐飲、洗滌、修理等生活服務業,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業;確實存在突出環境污染問題的,應“一家一策”實施整治;需要對相關行業進行整治的,應制定整治方案,加強政策配套,有序推進工作,不得簡單采取大面積停工停業等措施。
養殖業
對于具有合法手續并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采取關停整治措施;對于劃入禁養區而未及時清理退出的,要制訂工作方案,加強政策銜接,按時序推進,避免短期突擊關停,在清理退出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于沒有任何手續,且環境污染突出的小型養殖企業或養殖戶,要做細工作,在合理時限內有序整治到位。
特色產業
對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于環境污染較重、群眾反映突出的,應當借勢借力,以督察整改為契機,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園區化、集約化發展,努力提升產業水平。對于群眾舉報的具體問題,要“一事一辦”,不得簡單擴大停產整治范圍。
工業園區
對于工業園區及其合法企業,不得簡單要求停工停產;對于其中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工業園區及其企業,要實施“一園一策”“一廠一策”,并根據具體環境問題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采取停產整治。對于企業正常停產檢修,應由企業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業在督察組進駐期間集中停產檢修。
采石采砂采礦
對于具有合法手續且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礦企業,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于具有合法手續,但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應當根據具體環境問題采取針對性整改措施;對于沒有合法手續,且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依法整治,需要停產關閉的,堅決停產關閉;對于位于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礦區域的,應制訂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城市管理
督察組進駐期間,人民群眾對城市環境管理粗的問題反映較多,往往成為環境信訪的重點,主要涉及違規建設、占道經營、路邊燒烤、噪音污染、氣味擾民、產城混雜等問題。解決這類問題,要依賴城市管理精細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賴城市管理平時工作的到位。對于督察組進駐期間此類信訪問題的處理,應當做到“一事一辦”,并認真研究,綜合施策,不斷提升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
“散亂污”企業
對于各類既無相關手續,又無污染治理設施的“小作坊”“散亂污”企業,各地區應借勢借力推動綜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各地區要結合實際,認真分析“小作坊”“散亂污”企業數量、特點、分布等情況,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導,在整治工作中要盡可能避免不良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