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印發《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全文如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的通知
京環辦〔2018〕101號
各區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
為落實《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點任務分解》(京政辦發〔2018〕18號)和《關于做好2018年污染源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京環辦〔2018〕78號)的要求,規范和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簡稱:“重點企業”,重點企業名單見《2018年北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京環辦〔2018〕47號))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我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現予印發,請各相關區環保局組織重點企業參照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待國家相關規范出臺后,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5月29日
(聯系人:監測處晁晶迪;聯系電話:68471038;土壤處鄭磊;聯系電話:68717214;市環科院張文毓;聯系電話:68353110)
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暫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
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實推進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和指導重點企業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特制訂《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1.2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重點企業進行土壤環境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適用于指導北京市各重點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工作。重點企業名單以市環保局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照《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的要求,劃分企業風險等級,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重點企業提出監測項目或監測頻率的不同要求,實現重點企業的分級管理。
1.3編制依據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HJ/68.污染場地術語
HJ/25.2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25.3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DB11/T656場地環境評價導則
DB11/T1278污染場地揮發性有機物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DB11/T811北京市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1.4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1.4.1地塊site
某一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1.4.2重點區域suspectedareasofcontamination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如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或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
1.4.3重點設施keyfacilities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設施,如涉及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罐槽、管線等。
1.4.4特征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
各重點區域及設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規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區域及設施運行過程中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目標產生影響的特有污染物。
1.4.5土壤soil
土壤是指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及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地球陸地表面上能生長植物的疏松層。
1.4.6地下水groundwater
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種形式的重力水。
1.4.7土壤氣soilgas
土壤氣是指地塊包氣帶土壤孔隙中的氣相組分。
1.4.8上游upstream
水補給的一側為上游。
1.4.9下游downstream
水排泄的一側為下游。
1.4.10潛水phreaticwater
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1.4.11含水層aquifer
飽含地下水的透水地層。
1.4.12隔水層aquifuge
結構致密、透水性極弱的,水流速率不足以對井和泉提供充足水量的巖土層。
1.4.13潛水面watertable
又稱地下水位或地下水面,是指地表以下飽水帶和非飽水帶的分界線,是地下水的水位,通常是水在井中上升到達的水位。
1.4.14毛細帶capillaryzone
由于巖層毛細管力的作用在潛水面以上形成的一個與飽水帶有直接水力聯系的接近飽和的地帶。
1.5一般要求
重點企業應根據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工作,識別本企業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或設施并確定其對應的特征污染物,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建設并維護監測設施、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編制年度監測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2自行監測方案
2.1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
2.1.1資料搜集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內各區域及設施信息、遷移途徑信息、敏感受體信息、地塊已有的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等(具體見表2-1)。
2.1.2現場踏勘
在了解企業生產工藝、各區域功能及設施布局的前提下開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圍以自行監測企業內部為主。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勘察地塊上所有區域及設施的分布情況,了解其內部構造、工藝流程及主要功能。觀察各區域或設施周邊是否存在發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或設施包括但不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域或生產設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轉運、傳送或裝卸區域;
4)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各類罐槽或管線;
5)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排放區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的通知
京環辦〔2018〕101號
各區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
為落實《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點任務分解》(京政辦發〔2018〕18號)和《關于做好2018年污染源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京環辦〔2018〕78號)的要求,規范和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簡稱:“重點企業”,重點企業名單見《2018年北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京環辦〔2018〕47號))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我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現予印發,請各相關區環保局組織重點企業參照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待國家相關規范出臺后,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5月29日
(聯系人:監測處晁晶迪;聯系電話:68471038;土壤處鄭磊;聯系電話:68717214;市環科院張文毓;聯系電話:68353110)
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暫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
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實推進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和指導重點企業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特制訂《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1.2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重點企業進行土壤環境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適用于指導北京市各重點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工作。重點企業名單以市環保局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照《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的要求,劃分企業風險等級,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重點企業提出監測項目或監測頻率的不同要求,實現重點企業的分級管理。
1.3編制依據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HJ/68.污染場地術語
HJ/25.2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25.3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DB11/T656場地環境評價導則
DB11/T1278污染場地揮發性有機物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DB11/T811北京市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1.4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1.4.1地塊site
某一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1.4.2重點區域suspectedareasofcontamination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如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或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
1.4.3重點設施keyfacilities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設施,如涉及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罐槽、管線等。
1.4.4特征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
各重點區域及設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規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區域及設施運行過程中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目標產生影響的特有污染物。
1.4.5土壤soil
土壤是指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及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地球陸地表面上能生長植物的疏松層。
1.4.6地下水groundwater
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種形式的重力水。
1.4.7土壤氣soilgas
土壤氣是指地塊包氣帶土壤孔隙中的氣相組分。
1.4.8上游upstream
水補給的一側為上游。
1.4.9下游downstream
水排泄的一側為下游。
1.4.10潛水phreaticwater
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1.4.11含水層aquifer
飽含地下水的透水地層。
1.4.12隔水層aquifuge
結構致密、透水性極弱的,水流速率不足以對井和泉提供充足水量的巖土層。
1.4.13潛水面watertable
又稱地下水位或地下水面,是指地表以下飽水帶和非飽水帶的分界線,是地下水的水位,通常是水在井中上升到達的水位。
1.4.14毛細帶capillaryzone
由于巖層毛細管力的作用在潛水面以上形成的一個與飽水帶有直接水力聯系的接近飽和的地帶。
1.5一般要求
重點企業應根據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工作,識別本企業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或設施并確定其對應的特征污染物,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建設并維護監測設施、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編制年度監測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2自行監測方案
2.1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
2.1.1資料搜集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內各區域及設施信息、遷移途徑信息、敏感受體信息、地塊已有的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等(具體見表2-1)。
2.1.2現場踏勘
在了解企業生產工藝、各區域功能及設施布局的前提下開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圍以自行監測企業內部為主。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勘察地塊上所有區域及設施的分布情況,了解其內部構造、工藝流程及主要功能。觀察各區域或設施周邊是否存在發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或設施包括但不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域或生產設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轉運、傳送或裝卸區域;
4)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各類罐槽或管線;
5)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排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