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70年到1972年6月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之前,中國接連發生了幾起環境污染事件:大連海灣因陸地污染源使六處灘涂養殖場關閉,渤海灣、上海港口、南京港口也有類似情形;許多食品飲料因濫用化學添加劑造成嚴重危害,官廳水庫遭污染,威脅北京飲用水安全。
鑒于環境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國務院決定在1972年底召開一次專門會議并預發了通知。后因籌備參加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而推遲。
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后,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廣泛性,把原定的會議內容和參加會議的范圍都擴大了,遂于1973年8月5日以國務院的名義召開了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各省、區、市及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人、工廠代表、科學界人士的代表共300多人出席了會議。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開了半個月。充分揭露了中國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嚴重問題。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海河、遼河等主要江河一些段面水質惡化,魚產品大幅度下降甚至絕跡;大中城市附近的河流和地下水普遍遭到污染;城市煙霧彌漫;工業污染,農業污染,森林、草原和珍稀野生動植物遭破壞的情況也很突出。
會議列舉的大量事實令人們震驚。會議越開越深入,越開越熱烈,以致周恩來總理決定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有黨、政、軍、民、學各界代表出席的萬人大會,把環境保護推向了社會。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的最大功績,在于宣傳和認識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并開始擺上了工作議程。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后,成立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這也是中國環保機構的雛形。國環辦建立后第一件事,就是督促各地建立工作機構,各地也大都按照國務院的做法,上行下效,設立了相應的臨時性機構。
從1973年至今,45年間,國務院先后召開7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為解決中國的環境問題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決策,為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指明方向。
—— 歷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 ——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73年8月5日-20日)
1973年8月5日~20日,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在北京召開。正式提出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針”,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環境保護的戰略方針。
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83年12月31日-1984年1月7日)
會議正式確立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提出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要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89年4月28日-5月1日)
會議評價了當前的環境保護形勢,總結了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提出了新的五項制度,加強制度建設,以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上一新的臺階。
第四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96年7月15日-17日)
提出保護環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關鍵,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確定了堅持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并重的方針,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兩大舉措。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嶄新的階段。
第五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2002年1月8日)
提出環境保護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這項工作。
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
(2006年4月17日-18日)
會議提出了“三個轉變”,一是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并重;二是從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三是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
(2011年12月20日-21日)
會議強調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環境保護新道路,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全面開創環境保護工作新局面。
環境史話:那些影響中國環境保護進程的重要會議
鑒于環境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國務院決定在1972年底召開一次專門會議并預發了通知。后因籌備參加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而推遲。
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后,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廣泛性,把原定的會議內容和參加會議的范圍都擴大了,遂于1973年8月5日以國務院的名義召開了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各省、區、市及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人、工廠代表、科學界人士的代表共300多人出席了會議。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開了半個月。充分揭露了中國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嚴重問題。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海河、遼河等主要江河一些段面水質惡化,魚產品大幅度下降甚至絕跡;大中城市附近的河流和地下水普遍遭到污染;城市煙霧彌漫;工業污染,農業污染,森林、草原和珍稀野生動植物遭破壞的情況也很突出。
會議列舉的大量事實令人們震驚。會議越開越深入,越開越熱烈,以致周恩來總理決定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有黨、政、軍、民、學各界代表出席的萬人大會,把環境保護推向了社會。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的最大功績,在于宣傳和認識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并開始擺上了工作議程。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后,成立了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這也是中國環保機構的雛形。國環辦建立后第一件事,就是督促各地建立工作機構,各地也大都按照國務院的做法,上行下效,設立了相應的臨時性機構。
從1973年至今,45年間,國務院先后召開7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為解決中國的環境問題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決策,為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指明方向。
—— 歷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 ——
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73年8月5日-20日)
1973年8月5日~20日,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在北京召開。正式提出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針”,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環境保護的戰略方針。
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83年12月31日-1984年1月7日)
會議正式確立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提出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要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89年4月28日-5月1日)
會議評價了當前的環境保護形勢,總結了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提出了新的五項制度,加強制度建設,以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上一新的臺階。
第四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1996年7月15日-17日)
提出保護環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關鍵,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確定了堅持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并重的方針,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兩大舉措。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嶄新的階段。
第五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
(2002年1月8日)
提出環境保護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這項工作。
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
(2006年4月17日-18日)
會議提出了“三個轉變”,一是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并重;二是從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三是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
(2011年12月20日-21日)
會議強調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環境保護新道路,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全面開創環境保護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