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日前下發了《宜春市“十三五”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內容提出,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進一步落實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使生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宜春市“十三五”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十條”、《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據《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2018年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通知》(贛環土字[2017]51號)要求,進一步加大全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力度,確保《宜春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目標任務能夠順利完成,結合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我市發展現狀,按照“規劃布局、相對集中,總量控制、淘汰落后,分類指導、規范管理”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檢查,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加大污染源監管執法力度、完善監控能力建設,采取關、停、并、轉、遷等綜合整治措施,扎實做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進一步落實重金屬風險防控措施;全市涉重金屬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工業污染源工藝設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全市環境安全防控體系進一步完善,重金屬環境監控能力明顯提高,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實施范圍和重點
實施范圍為宜春市全市,其中重點防控區域為豐城市、宜豐縣、上高縣。
重點污染物為鉛(Pb)、鎘(Cd)、鉻(Cr)、汞(Hg)和類金屬砷(As)共5類。重點防控行業為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重點防控企業為具有潛在環境危害風險的重金屬排放企業。
四、主要任務
(一)嚴控重金屬排放總量。
1.嚴格環境準入,控制新增污染源。所有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項目,須經各縣(市、區)嚴格審查,按照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產能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申報,否則不予受理。在獲省環保廳重金屬總量指標批復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環保標準要求;對無重金屬總量指標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涉重金屬項目不予受理和審批其環評文件。
2.對涉重金屬企業實施許可證管理。依據企業環境監測數據,污染普查數據,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環評批復,相關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等,對各企業重金屬排放量進行核定,發放排污許可證。
(二)嚴格企業日常環境監管。
1.各地要逐步提升對涉重金屬污染企業廢水、廢氣、廢渣排放的監管水平,逐步增加監測指標及頻次,全面摸清轄區內重金屬排放企業的排放狀況和企業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杜絕重金屬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2.市環境監察支隊要對全市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周邊區域環境隱患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摸清重金屬污染情況,建立監管臺帳。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處,對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排污的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責令整改直至關閉。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依法實施關停,堅決取締無經營許可證企業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活動。
(三)加強各類污染物整治。
1.廢水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車間內要嚴格落實防腐、防滲措施;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須進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將一律停產或關停;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環保部門核定的范圍;廢水全部分類收集;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含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廢水的涉重金屬企業必須建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經單獨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綜合處理設施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一類污染物處理設施和總排放口必須設置規范的采樣口。
2.廢氣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廢氣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高空排放。
3.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要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廢物須交由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申報和電子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場所須設雨棚、圍墻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四)強化企業監督管理。
1.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涉重金屬企業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完善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月用水量、月耗電數(污染防治設施要單獨安裝電表)、使用藥品發票(復印件)、監測報告、化驗報告、檢修記錄和有關管理文件整理存檔,檔案資料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年。要制定健全各項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定期組織人員學習培訓。
2.落實企業申報報告制度。涉重金屬企業每月要將企業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處理利用量及去向、車間排放口和總排口每日監測數據等報送轄區環保部門,轄區環保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對企業各項環境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3.加強現場執法監管。各地要定期對企業用水量、排水量、生產用電量、藥品使用量、污泥處置量進行核查,防止發生擅自擴產、偷排、滲排、漏排等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罰,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公開曝光和掛牌督辦,直至關停取締。
(五)提升污染防治工藝水平。
1.強化源頭防控。在現有企業中大力推廣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生產工藝,減少重金屬污染產生量和排放量。鼓勵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采取膜處理方式進行深度處理,減少排放,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在電鍍行業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采用三價鉻鍍鉻、三價鉻和無鉻鈍化、無氰鍍金、鋼鐵長壽命酸洗(酸活劑)、火鍍鋅鋅渣回用等清潔生產工藝。
2.強制清潔生產審核。2020年前,全市所有涉重金屬企業必須完成第二輪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審核率達到100%。新(改、擴)建涉重金屬企業必須符合產業防控要求和清潔生產工藝要求,現有企業應按清潔生產工藝進行改造。
(六)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管理,防控土壤重金屬污染。
1.推進污染地塊土壤修復項目示范。以銅鼓縣廢棄金礦污染地塊土壤修復項目為試點,開展修復技術示范。明確重金屬污染責任主體,進行污染評估,分區、分類有針對性地采用經濟高效的修復技術,組織開展受污染土壤、場地、水體和底泥等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
2.加強污染場地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 對工業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對于污染較重、短期內難以實施有效治理的場地,應加強監管,封閉污染區域,阻斷污染遷移擴散途徑,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七)構建完善安全防控體系。
1.各地要督促轄區內涉重金屬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環境風險隱患自查,并對涉重金屬企業每年開展一次全面排查,督促問題整改;根據轄區企業實際情況,動態更新重點企業名單,每年年底前報市環保局。
2.健全重金屬預警監測體系。在涉重金屬企業車間排放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涉重金屬企業聚集區河流下游鄰近斷面、市(縣)縣出境河流斷面設置水質預警監測點,由涉重金屬企業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開展定期監測。對鉛蓄電池生產及回收企業、燃煤電廠、水泥生產企業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的重金屬特征污染物,由企業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定期監測。落實“超標即應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屬污染物超標報告后,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立即調查處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地要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企業目標任務,制定年度計劃并強化考核和監督。要主動與當地發改、工信、統計和工商等部門銜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二)強化目標考核。 根據2016年、2017年各地重金屬排放總量調查數據、企業現狀、行業布局等因素,市環保局根據省環保廳要求將重金屬排放總量指標分解至各地和重點企業;加強對方案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實施情況納入各地環保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落實監督責任。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涉重金屬企業嚴格落實各項要求,嚴肅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未經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未按時完成實施方案規定要求、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
宜春市“十三五”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十條”、《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據《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2018年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通知》(贛環土字[2017]51號)要求,進一步加大全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力度,確保《宜春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目標任務能夠順利完成,結合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我市發展現狀,按照“規劃布局、相對集中,總量控制、淘汰落后,分類指導、規范管理”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檢查,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加大污染源監管執法力度、完善監控能力建設,采取關、停、并、轉、遷等綜合整治措施,扎實做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進一步落實重金屬風險防控措施;全市涉重金屬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工業污染源工藝設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全市環境安全防控體系進一步完善,重金屬環境監控能力明顯提高,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實施范圍和重點
實施范圍為宜春市全市,其中重點防控區域為豐城市、宜豐縣、上高縣。
重點污染物為鉛(Pb)、鎘(Cd)、鉻(Cr)、汞(Hg)和類金屬砷(As)共5類。重點防控行業為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重點防控企業為具有潛在環境危害風險的重金屬排放企業。
四、主要任務
(一)嚴控重金屬排放總量。
1.嚴格環境準入,控制新增污染源。所有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項目,須經各縣(市、區)嚴格審查,按照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產能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申報,否則不予受理。在獲省環保廳重金屬總量指標批復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環保標準要求;對無重金屬總量指標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涉重金屬項目不予受理和審批其環評文件。
2.對涉重金屬企業實施許可證管理。依據企業環境監測數據,污染普查數據,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環評批復,相關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等,對各企業重金屬排放量進行核定,發放排污許可證。
(二)嚴格企業日常環境監管。
1.各地要逐步提升對涉重金屬污染企業廢水、廢氣、廢渣排放的監管水平,逐步增加監測指標及頻次,全面摸清轄區內重金屬排放企業的排放狀況和企業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杜絕重金屬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2.市環境監察支隊要對全市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周邊區域環境隱患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摸清重金屬污染情況,建立監管臺帳。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處,對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排污的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責令整改直至關閉。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依法實施關停,堅決取締無經營許可證企業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活動。
(三)加強各類污染物整治。
1.廢水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車間內要嚴格落實防腐、防滲措施;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須進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將一律停產或關停;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環保部門核定的范圍;廢水全部分類收集;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含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廢水的涉重金屬企業必須建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經單獨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綜合處理設施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一類污染物處理設施和總排放口必須設置規范的采樣口。
2.廢氣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廢氣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高空排放。
3.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要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廢物須交由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申報和電子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場所須設雨棚、圍墻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四)強化企業監督管理。
1.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涉重金屬企業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完善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月用水量、月耗電數(污染防治設施要單獨安裝電表)、使用藥品發票(復印件)、監測報告、化驗報告、檢修記錄和有關管理文件整理存檔,檔案資料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年。要制定健全各項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定期組織人員學習培訓。
2.落實企業申報報告制度。涉重金屬企業每月要將企業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處理利用量及去向、車間排放口和總排口每日監測數據等報送轄區環保部門,轄區環保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對企業各項環境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3.加強現場執法監管。各地要定期對企業用水量、排水量、生產用電量、藥品使用量、污泥處置量進行核查,防止發生擅自擴產、偷排、滲排、漏排等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罰,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公開曝光和掛牌督辦,直至關停取締。
(五)提升污染防治工藝水平。
1.強化源頭防控。在現有企業中大力推廣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生產工藝,減少重金屬污染產生量和排放量。鼓勵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采取膜處理方式進行深度處理,減少排放,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在電鍍行業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采用三價鉻鍍鉻、三價鉻和無鉻鈍化、無氰鍍金、鋼鐵長壽命酸洗(酸活劑)、火鍍鋅鋅渣回用等清潔生產工藝。
2.強制清潔生產審核。2020年前,全市所有涉重金屬企業必須完成第二輪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審核率達到100%。新(改、擴)建涉重金屬企業必須符合產業防控要求和清潔生產工藝要求,現有企業應按清潔生產工藝進行改造。
(六)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管理,防控土壤重金屬污染。
1.推進污染地塊土壤修復項目示范。以銅鼓縣廢棄金礦污染地塊土壤修復項目為試點,開展修復技術示范。明確重金屬污染責任主體,進行污染評估,分區、分類有針對性地采用經濟高效的修復技術,組織開展受污染土壤、場地、水體和底泥等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
2.加強污染場地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 對工業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對于污染較重、短期內難以實施有效治理的場地,應加強監管,封閉污染區域,阻斷污染遷移擴散途徑,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七)構建完善安全防控體系。
1.各地要督促轄區內涉重金屬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環境風險隱患自查,并對涉重金屬企業每年開展一次全面排查,督促問題整改;根據轄區企業實際情況,動態更新重點企業名單,每年年底前報市環保局。
2.健全重金屬預警監測體系。在涉重金屬企業車間排放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涉重金屬企業聚集區河流下游鄰近斷面、市(縣)縣出境河流斷面設置水質預警監測點,由涉重金屬企業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開展定期監測。對鉛蓄電池生產及回收企業、燃煤電廠、水泥生產企業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的重金屬特征污染物,由企業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定期監測。落實“超標即應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屬污染物超標報告后,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立即調查處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地要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企業目標任務,制定年度計劃并強化考核和監督。要主動與當地發改、工信、統計和工商等部門銜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二)強化目標考核。 根據2016年、2017年各地重金屬排放總量調查數據、企業現狀、行業布局等因素,市環保局根據省環保廳要求將重金屬排放總量指標分解至各地和重點企業;加強對方案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實施情況納入各地環保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落實監督責任。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涉重金屬企業嚴格落實各項要求,嚴肅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未經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未按時完成實施方案規定要求、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