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新的《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增加了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這項考核指標,調整各項污染物考核權重,并提高了生態補償獎勵額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促進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區縣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實行市、區縣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改善、誰受益;誰惡化、誰付費”的原則,以各區縣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濃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的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50%、20%、10%、20%。
第四條 四類污染物考核數據采用淄博市環境監控中心提供的各區縣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市環保局官方網站發布??諝赓|量優良天數比例按照市控監測站點統計。
第五條 對各區縣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資金額度,年終統一結算。
第六條 市補償有關區縣的資金,從省級補償資金和市已安排的環保資金中統籌安排。有關區縣向市級補償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區縣。
第七條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按如下公式對各區縣考核并計算補償資金: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5萬元/(微克/立方米)。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以百分點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2萬元/百分點。
各區縣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5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20%〕×5萬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2萬元/百分點。
第八條 年度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區縣,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一次性獎勵,下年度不再參與生態補償。若該區縣后續年度出現污染反彈,空氣質量達不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則繼續參與生態補償。
第九條 PM2.5、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區縣,市級按單項指標100萬元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NO2、SO2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一級標準的區縣,市級按單項指標100萬元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在下達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態補償資金時一并清算。
第十條 各區縣獲得的補償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區縣應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備案。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促進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區縣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實行市、區縣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改善、誰受益;誰惡化、誰付費”的原則,以各區縣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濃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的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50%、20%、10%、20%。
第四條 四類污染物考核數據采用淄博市環境監控中心提供的各區縣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市環保局官方網站發布??諝赓|量優良天數比例按照市控監測站點統計。
第五條 對各區縣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資金額度,年終統一結算。
第六條 市補償有關區縣的資金,從省級補償資金和市已安排的環保資金中統籌安排。有關區縣向市級補償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區縣。
第七條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按如下公式對各區縣考核并計算補償資金: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5萬元/(微克/立方米)。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以百分點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2萬元/百分點。
各區縣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5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20%〕×5萬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2萬元/百分點。
第八條 年度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區縣,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一次性獎勵,下年度不再參與生態補償。若該區縣后續年度出現污染反彈,空氣質量達不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則繼續參與生態補償。
第九條 PM2.5、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區縣,市級按單項指標100萬元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NO2、SO2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一級標準的區縣,市級按單項指標100萬元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在下達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態補償資金時一并清算。
第十條 各區縣獲得的補償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區縣應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備案。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