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環保廳印發《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推進我省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的新要求,立足“美麗浙江”建設需要,深化監測改革,完善監測體系,創新監測制度,落實監測責任,提升監測能力,強化監測執法,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切實在提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上更進一步、更快一步,為全面實現“兩個高水平”奮斗目標,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健全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改革要求,嚴格執行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推進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全流程有效控制。
——多措并舉,綜合防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范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開展信用評價,推進信息公開,強化輿論引導和公眾監督,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含機動車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下同)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強化保障,提升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組織、人才、資金和裝備保障,提高能力水平和效率,努力建設業務精湛、裝備精良、作風過硬的環境監測隊伍。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基本建成獨立高效權威的環境監測體系,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建立健全防范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責任體系
(四)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貫徹《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省環保廳加強對地方黨委、政府防范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未建立的,要責成當地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省環保廳要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并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對被生態環境部或省環保廳約談的設區市,省環保廳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對被省環保廳約談的縣(市、區),設區市環保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省環保廳和設區市黨委、政府。(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參與,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落實,不在列出。)
各級環保、質監、國土、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計生、海洋漁業、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測質量管理制度,規范其監測行為,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應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分工負責)
(五)強化防范和懲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相關情形認定標準、查處程序和處理規定,規范查處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工作人員不當干預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參與)
(六)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落實環境監測干預留痕和記錄相關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當承擔不當干預記錄責任與義務,全面、如實記錄影響、干擾或授意干預的實施主體、具體方式等相關內容,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三、大力完善部門環境監測工作協作機制
(七)依法依規統一監測標準規范與信息發布。省環保廳會同各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布局和建設覆蓋我省陸地、海洋、島礁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同時加強部門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建立部門環境監測協作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范,完善健全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和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建立環境質量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信息共享,環保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環保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八)加強環境監測行政與司法聯動執法。各級環保、質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強化和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保、質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加強環境行政與司法聯動,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查實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涉嫌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環保部門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參與)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省級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省環保廳、省檢察院牽頭,省公安廳、省質監局、省法院參與)
(九)推進違法信息公開和信用聯合懲戒。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31部門《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納入環境違法聯合懲戒機制。環保部門要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的單位、機構及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行業從業、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財政方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環境監測機構及配合弄虛作假的監測儀器設備供應商,列入監測服務“黑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參與)。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十)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監測標準規范和排污許可制度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規范化設置排污口、監測孔及操作平臺,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自行監測所使用的儀器進行量值溯源,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及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排污單位委托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服務行為負有監督責任。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環保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排污單位履行自行監測、驗收監測等監測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確保監測數據的公開、真實、有效。(省環保廳負責)
(十一)落實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監測數據直傳平臺,完善相關制度,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直傳到國家平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保證正常運行,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并逐步實現自動監測數據全國聯網。逐步在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按照《意見》要求,取消環保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要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質監部門完善有關自動監測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規程,組織開展自動監測設備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經過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符合相關標準和使用要求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其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排污許可、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監管執法的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質監局參與)
(十二)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環保部門應加大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打擊力度,通過隨機抽查和專項行動檢查等方式,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指使、授意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參與)
五、落實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制度體系。貫徹國家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環境監測規章制度,依法保護環境監測設施,對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依法處罰;加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懲處力度,研究建立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和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完善環境監測服務政府采購制度,優化方式方法,有效避免過低價格競爭,對政府采購環境監測服務的項目,推行環境監測第三方質量控制監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省環保廳牽頭,省質監局、省財政廳參與)
(十四)強化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全過程管理。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在證書允許范圍內合法出具數據和報告。質監部門要嚴格把好準入關,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環境檢驗檢測機構不予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省質監局負責)
環境監測機構要建立監測過程痕跡管理制度,以樣品采集、分析監測、數據審核為重點,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按規定保留監測全過程原始數據記錄,推進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存儲的標準化建設,實現環境監測活動全要素量值溯源與傳遞,以及全過程質量控制。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建立自動監測儀器和數據的有效溯源等質量控制體系。環境監測機構應規范標準物質的采購和使用管理,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提升全省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管理能力,省環保廳要結合現有資源,推進建設省級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建立健全覆蓋全省環境監測機構的質控管理體系,對全省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質監局參與)
(十五)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環境監測工作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能力建設項目保障,確保業務用房、業務用車等基本工作條件;編制部門要結合省以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做好人員及編制調配,保障環境監測人員配備滿足質量管理要求;財政部門要配合做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健全經費保障機制,將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及自動監控等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省發展改革委、省編委辦、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十六)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負責)
(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以新聞宣傳、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向各相關部門、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等各類責任主體和社會公眾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提高各方質量意識和守法意識,堅守數據客觀、真實底線。完善舉報受理制度,鼓勵全社會參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對公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省環保廳、省質監局負責)
(十八)推動行業自律。推動環境監測行業協會有序開展工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業行為信息化管理,規范和約束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監測行為,鼓勵協會開展環境監測行業自律檢查、機構能力評估、等級評定,并將監測數據質量作為各類檢查、評估和評定的重要指標,營造健康、公平的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環境,促進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各級政府和部門采購環境監測服務時,應當將行業協會對監測機構檢查、評估和評定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參與)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對已發布的與《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時修訂或廢止。省環保廳要將各地落實情況作為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要統籌落實執紀問責、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的事項。
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推進我省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的新要求,立足“美麗浙江”建設需要,深化監測改革,完善監測體系,創新監測制度,落實監測責任,提升監測能力,強化監測執法,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切實在提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上更進一步、更快一步,為全面實現“兩個高水平”奮斗目標,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健全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改革要求,嚴格執行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推進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全流程有效控制。
——多措并舉,綜合防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范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開展信用評價,推進信息公開,強化輿論引導和公眾監督,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含機動車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下同)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強化保障,提升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組織、人才、資金和裝備保障,提高能力水平和效率,努力建設業務精湛、裝備精良、作風過硬的環境監測隊伍。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基本建成獨立高效權威的環境監測體系,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建立健全防范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責任體系
(四)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貫徹《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省環保廳加強對地方黨委、政府防范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未建立的,要責成當地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省環保廳要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并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對被生態環境部或省環保廳約談的設區市,省環保廳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對被省環保廳約談的縣(市、區),設區市環保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省環保廳和設區市黨委、政府。(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參與,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落實,不在列出。)
各級環保、質監、國土、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計生、海洋漁業、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測質量管理制度,規范其監測行為,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應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分工負責)
(五)強化防范和懲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相關情形認定標準、查處程序和處理規定,規范查處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工作人員不當干預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參與)
(六)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落實環境監測干預留痕和記錄相關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當承擔不當干預記錄責任與義務,全面、如實記錄影響、干擾或授意干預的實施主體、具體方式等相關內容,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三、大力完善部門環境監測工作協作機制
(七)依法依規統一監測標準規范與信息發布。省環保廳會同各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布局和建設覆蓋我省陸地、海洋、島礁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同時加強部門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建立部門環境監測協作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范,完善健全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和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建立環境質量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信息共享,環保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環保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八)加強環境監測行政與司法聯動執法。各級環保、質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強化和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保、質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加強環境行政與司法聯動,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查實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涉嫌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環保部門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參與)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省級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省環保廳、省檢察院牽頭,省公安廳、省質監局、省法院參與)
(九)推進違法信息公開和信用聯合懲戒。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31部門《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納入環境違法聯合懲戒機制。環保部門要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的單位、機構及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行業從業、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財政方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環境監測機構及配合弄虛作假的監測儀器設備供應商,列入監測服務“黑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參與)。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十)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監測標準規范和排污許可制度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規范化設置排污口、監測孔及操作平臺,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自行監測所使用的儀器進行量值溯源,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及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排污單位委托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服務行為負有監督責任。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環保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排污單位履行自行監測、驗收監測等監測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確保監測數據的公開、真實、有效。(省環保廳負責)
(十一)落實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監測數據直傳平臺,完善相關制度,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直傳到國家平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保證正常運行,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并逐步實現自動監測數據全國聯網。逐步在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按照《意見》要求,取消環保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要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質監部門完善有關自動監測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規程,組織開展自動監測設備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經過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符合相關標準和使用要求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其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排污許可、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監管執法的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質監局參與)
(十二)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環保部門應加大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打擊力度,通過隨機抽查和專項行動檢查等方式,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指使、授意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參與)
五、落實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制度體系。貫徹國家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環境監測規章制度,依法保護環境監測設施,對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依法處罰;加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懲處力度,研究建立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和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完善環境監測服務政府采購制度,優化方式方法,有效避免過低價格競爭,對政府采購環境監測服務的項目,推行環境監測第三方質量控制監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省環保廳牽頭,省質監局、省財政廳參與)
(十四)強化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全過程管理。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在證書允許范圍內合法出具數據和報告。質監部門要嚴格把好準入關,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環境檢驗檢測機構不予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省質監局負責)
環境監測機構要建立監測過程痕跡管理制度,以樣品采集、分析監測、數據審核為重點,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按規定保留監測全過程原始數據記錄,推進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存儲的標準化建設,實現環境監測活動全要素量值溯源與傳遞,以及全過程質量控制。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建立自動監測儀器和數據的有效溯源等質量控制體系。環境監測機構應規范標準物質的采購和使用管理,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提升全省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管理能力,省環保廳要結合現有資源,推進建設省級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建立健全覆蓋全省環境監測機構的質控管理體系,對全省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質監局參與)
(十五)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環境監測工作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能力建設項目保障,確保業務用房、業務用車等基本工作條件;編制部門要結合省以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做好人員及編制調配,保障環境監測人員配備滿足質量管理要求;財政部門要配合做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健全經費保障機制,將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及自動監控等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省發展改革委、省編委辦、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十六)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負責)
(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以新聞宣傳、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向各相關部門、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等各類責任主體和社會公眾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提高各方質量意識和守法意識,堅守數據客觀、真實底線。完善舉報受理制度,鼓勵全社會參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對公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省環保廳、省質監局負責)
(十八)推動行業自律。推動環境監測行業協會有序開展工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業行為信息化管理,規范和約束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監測行為,鼓勵協會開展環境監測行業自律檢查、機構能力評估、等級評定,并將監測數據質量作為各類檢查、評估和評定的重要指標,營造健康、公平的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環境,促進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各級政府和部門采購環境監測服務時,應當將行業協會對監測機構檢查、評估和評定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參與)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對已發布的與《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時修訂或廢止。省環保廳要將各地落實情況作為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要統籌落實執紀問責、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