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5.1報告分類
按報告周期分為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度執行報告。
5.2編制流程
包括資料收集與分析、編制、質量控制、提交四個階段(見附錄B)。
第一階段(資料收集與分析階段):收集排污許可證及申請材料、歷史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環境管理臺賬等相關資料,全面梳理排污單位在報告周期內的執行情況。
第二階段(編制階段):針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匯總梳理依證排污的依據,分析違證排污的情形及原因,提出整改計劃,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內容。
第三階段(質量控制階段):開展報告質量審核,確保執行報告內容真實、有效,并經排污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階段(提交階段):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電子版執行報告,同時向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經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書面執行報告。電子版執行報告與書面執行報告應保持一致。
5.3編制內容
排污單位應對提交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提交的內容和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排污單位應對上述要求作出承諾,并將承諾書納入執行報告中。執行報告封面格式參見附錄C,編寫提綱參見附錄D。
5.3.1年度執行報告年度執行報告年度執行報告
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情況、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
對于排污單位信息有變化和違證排污等情形,應分析與排污許可證內容的差異,并說明原因。
5.3.1.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a)說明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參見附錄E。
b)按照生產單元或主要工藝,分析排污單位的生產狀況,說明平均生產負荷、原輔料及燃料使用等情況;說明取水及排水情況;對于報告期內有污染防治投資的,還應說明防治設施建成運行時間、計劃總投資、報告周期內累計完成投資等,參見附錄F.1。
c)說明排放口規范性整改情況(如有)。
d)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情況。
e)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等。
5.3.1.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a)正常情況說明。分別說明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廢水等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理效率、藥劑添加、催化劑更換、固廢產生、副產物產生、運行費用等情況,以及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參見附錄F.2。
b)異常情況說明。排污單位拆除、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說明實施拆除、停運的原因、起止日期等情況,并提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文件;因故障等緊急情況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異常的,排污單位應說明故障原因、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情況、報告提交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參見附錄F.3。
c)如發生污染事故,排污單位應說明發生事故次數、事故等級、事故發生時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處理情況等信息。
5.3.1.3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a)說明自行監測要求執行情況,并附監測布點圖,參見附錄F.4至F.7。
b)對于自動監測,說明是否滿足HJ75、HJ76、HJ/T353、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477等相關規范要求。說明自動監測系統發生故障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補充監測和事故分析報告的情況。
c)對于手工監測,說明是否滿足GB/T16157、HJ/T55、HJ/T91、HJ/T373、HJ/T397等相關標準與規范要求。
d)對于非正常工況,說明廢氣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參見附錄F.8至F.9。
e)對于特殊時段,說明廢氣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參見附錄F.10。
f)對于有周邊環境質量監測要求的,說明監測點位、指標、時間、頻次、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內容,并附監測布點圖。
g)對于未開展自行監測、自行監測方案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監測數據無效等情形,說明原因及措施。
5.3.1.4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
說明是否按排污許可證要求記錄環境管理臺賬的情況,參見附錄F.11。
5.3.1.5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a)以自行監測數據為基礎,說明各排放口的實際排放濃度范圍、有效數據數量等內容,參見附錄F.4至F.10。
b)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核算排污單位實際排放量,給出計算方法、所用的參數依據來源和計算過程,并與許可排放量進行對比分析,參見附錄F.12至F.16。
c)對于非正常工況,說明發生的原因、次數、起止時間、防治措施等。
d)對于特殊時段,說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達標情況等。
e)對于廢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應逐時說明;對于廢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應逐日說明;說明內容包括排放口、污染物、超標時段、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以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及接受處罰的情況,參見附錄F.17至F.18。
f)說明實際排放量與生產負荷之間的關系。
5.3.1.6信息公開情況
說明信息公開的方式、內容、頻率及時間節點等信息,參見附錄F.19。
5.3.1.7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a)說明環境管理機構及人員設置情況、環境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規劃、環保措施整改計劃等。
b)說明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相關責任的落實情況。
5.3.1.8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說明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其他內容執行情況。
5.3.1.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對于違證排污的情況,提出相應整改計劃。
5.3.1.10結論
總結排污單位在報告周期內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說明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需進行整改的內容。
5.3.1.11附圖附件
a)附圖包括自行監測布點圖等。執行報告附圖應清晰、要點明確。
b)附件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過程、非正常工況證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其他材料。
5.3.2季度/月度執行報告月度執行報告月度執行報告月度執行報告
至少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合規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其中,季度執行報告還應包括各月度生產小時數、主要產品及其產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廢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5.3.3簡化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提交年度執行報告與季度執行報告,其中年度執行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結論等;季度執行報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合規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參見附錄G。
5.3.3.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a)說明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參見附錄E。
b)說明排放口規范性整改情況(如有)。
5.3.3.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a)正常情況說明。分別說明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廢水等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時間、污水處理量、脫硫脫硝劑用量、運行費用等情況,參見附錄G.1。
b)異常情況說明。排污單位拆除、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說明實施拆除、停運的原因、起止日期等情況,并提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文件;因故障等緊急情況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異常的,排污單位應說明故障原因、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情況、報告提交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參見附錄G.2。
c)如發生污染事故,排污單位應說明發生事故次數、事故等級、事故發生時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處理情況等信息。
5.3.3.3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a)說明自行監測要求執行情況,并附監測布點圖,參見附錄G.3至G.6。
b)對于自動監測,說明是否滿足HJ75、HJ76、HJ/T353、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477等相關規范要求。說明自動監測系統發生故障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補充監測和事故分析報告的情況。
c)對于手工監測,說明是否滿足GB/T16157、HJ/T55、HJ/T91、HJ/T373、HJ/T397等相關標準與規范要求。
d)對于非正常工況,說明廢氣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參見附錄G.7至G.8。
e)對于特殊時段,說明廢氣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參見附錄G.9。
f)對于有周邊環境質量監測要求的,說明監測點位、指標、時間、頻次、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內容,并附監測布點圖。
g)對于未開展自行監測、自行監測方案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監測數據無效等情形,說明原因及措施。
5.3.3.4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
說明是否按排污許可證要求記錄環境管理臺賬的情況,參見附錄G.10。
5.3.3.5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a)以自行監測數據為基礎,說明各排放口的實際排放濃度范圍、有效數據數量等內容,參見附錄G.3至G.9。
b)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核算排污單位實際排放量,給出計算方法、所用的參數依據來源和計算過程,并與許可排放量進行對比分析,參見附錄G.11至G.15。
c)對于非正常工況,說明發生的原因、次數、起止時間、防治措施等。
d)對于特殊時段,說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達標情況等。
e)對于廢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應逐時說明;對于廢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應逐日說明;說明內容包括排放口、污染物、超標時段、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以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及接受處罰的情況,參見附錄G.16至G.17。
f)說明實際排放量與生產負荷之間的關系。
5.3.3.6結論
總結排污單位在報告周期內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說明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需進行整改的內容。
5.4報告周期
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提交執行報告,應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同時,還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等文件的要求,提交季度執行報告或月度執行報告。
5.4.1年度執行報告年度執行報告年度執行報告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
5.4.2季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季度,報告周期為當季全季(自然季度);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季度,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季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
5.4.3月度執行報告月度執行報告月度執行報告
對于持證時間超過十日的月份,報告周期為當月全月(自然月);對于持證時間不足十日的月份,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月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月度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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