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聯合發布《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公告。全文如下: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發布《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28日
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環境,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第二章核定計算
第三條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和《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附件3)核定計算。
第四條禽畜養殖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五條醫院、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第三產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數量的頭、羽數÷污染當量值
(二)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實際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1)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三)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以上計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數詳見附件2。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污水排放系數為0.8。
第七條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
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揚塵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揚塵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詳見附件3。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條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應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核定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或原征收方式無法執行的1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核定受理。納稅人提供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受理;納稅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核定決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經審核認為符合核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核定決定,并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等;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核定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核定決定。核定決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
(四)核定公示。對上述核定結果履行公示程序,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公示欄對轄區內納稅人核定征收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核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調整。
(五)核定送達。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九條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十條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施工揚塵納稅人外,核定征收的執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適用的行業類別、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的,應提供相關資料,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核定內容進行調整,重新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三條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措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應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自變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確定計稅依據。
第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符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入稅收管理。
(二)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數,及時對核定征收涉稅相關數據進行維護調整。
(三)地方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抽查工作,對納稅人經營情況、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樣測算方法。
(二)對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予以配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小型企業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型企業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禽畜養殖業規模標準按照《天津市畜牧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發布《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28日
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環境,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第二章核定計算
第三條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和《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附件3)核定計算。
第四條禽畜養殖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五條醫院、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第三產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數量的頭、羽數÷污染當量值
(二)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實際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1)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三)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以上計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數詳見附件2。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污水排放系數為0.8。
第七條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
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揚塵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揚塵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詳見附件3。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條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應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核定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或原征收方式無法執行的1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核定受理。納稅人提供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受理;納稅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核定決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經審核認為符合核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核定決定,并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等;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核定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核定決定。核定決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
(四)核定公示。對上述核定結果履行公示程序,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公示欄對轄區內納稅人核定征收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核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調整。
(五)核定送達。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九條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十條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施工揚塵納稅人外,核定征收的執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適用的行業類別、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的,應提供相關資料,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核定內容進行調整,重新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三條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措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應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提供相關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自變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確定計稅依據。
第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符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入稅收管理。
(二)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數,及時對核定征收涉稅相關數據進行維護調整。
(三)地方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抽查工作,對納稅人經營情況、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樣測算方法。
(二)對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予以配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小型企業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型企業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禽畜養殖業規模標準按照《天津市畜牧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