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于近日印發,3月10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長政發〔2018〕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防災防澇能力,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中心城區范圍的各類建設項目,具體為:政府投資類項目,包含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社會投資類項目,特指我市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獨資公司和政府投資公司以外,屬于國內外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等利用自有資金或通過融資方式在我市范圍進行的新建項目。
第三條 長沙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海綿辦”)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各項工作,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 財政、審計、水務、園林、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環保等部門應按本規定要求,完成各自職責范圍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分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園林等部門完成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應明確各規劃片區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并實現專項規劃的全覆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啟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修編。
第五條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在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增加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管控內容,并在建設項目各階段的規劃技術審查、規劃審批以及相關手續辦理中,嚴格執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管理,對不滿足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或用地的規劃審批及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六條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在下達轄區建設項目或用地的規劃條件書時,增加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技術要求。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 市海綿辦負責牽頭制定全市海綿城市建設重大項目計劃庫,有關部門在我市重大項目建設計劃中應優先安排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并在資金及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或劃撥過程中,應將規劃部門出具的地塊海綿城市建設指標納入土地出讓條件或劃撥決定書。
第九條 各級發改部門在建設項目可研審批中,應復核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是否嚴格執行,對不滿足海綿城市要求的建設項目應不予可研批復。
第十條 各級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各類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技術審查、初步設計批復及項目施工許可辦理等環節中,應復核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和標準是否嚴格執行,相應技術要求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建設項目應不予初步設計批復和相應建設行政許可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水務部門在水利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查、設計批復及項目施工許可辦理等建設流程中,應復核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是否嚴格執行,相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水利建設項目應不予設計批復和相應建設行政許可辦理。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中所涉及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投資及價格認定,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能分工,結合市場調研、相關項目投資及造價管理辦法,制定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前期工作、設備、材料等相關的標準定額或相應的價格參考意見。
第四章 建設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各階段,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的手續,并確保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在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承擔好各自職責,貫徹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 我市各類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工程整體驗收,作為工程整體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有關部門應參照長沙市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試行),在項目建設的各階段驗收過程中嚴格把關,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應作為項目整體驗收合格的一個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我市各類建設項目實行海綿城市建設功效后評估制度,各類項目在整體竣工后,應按照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評估標準及我市海綿城市功效評估辦法,由市海綿辦牽頭組織功效評估。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尚未完成相關審批手續的項目,應及時將增加的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及投資,納入項目的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中; 對已完成設計審批但未實質性開工的項目參照長沙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項目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調整,及時增補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內容及投資。
第十八條 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項目因實施海綿城市建設所增加的前期工作費用及工程直接費用,應在項目費用財政審核辦理和工程款項結算審批時予以認可。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績效辦牽頭,市海綿辦具體負責組織對全市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將檢查和評估結果對接(納入)到相關單位及部門的績效考核核體系中。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及推諉責任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湖南湘江新區、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長政發〔2018〕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長沙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項目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防災防澇能力,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中心城區范圍的各類建設項目,具體為:政府投資類項目,包含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社會投資類項目,特指我市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獨資公司和政府投資公司以外,屬于國內外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等利用自有資金或通過融資方式在我市范圍進行的新建項目。
第三條 長沙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海綿辦”)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各項工作,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 財政、審計、水務、園林、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環保等部門應按本規定要求,完成各自職責范圍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分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園林等部門完成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應明確各規劃片區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并實現專項規劃的全覆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啟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修編。
第五條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在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增加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管控內容,并在建設項目各階段的規劃技術審查、規劃審批以及相關手續辦理中,嚴格執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管理,對不滿足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或用地的規劃審批及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六條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應在下達轄區建設項目或用地的規劃條件書時,增加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技術要求。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 市海綿辦負責牽頭制定全市海綿城市建設重大項目計劃庫,有關部門在我市重大項目建設計劃中應優先安排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并在資金及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或劃撥過程中,應將規劃部門出具的地塊海綿城市建設指標納入土地出讓條件或劃撥決定書。
第九條 各級發改部門在建設項目可研審批中,應復核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是否嚴格執行,對不滿足海綿城市要求的建設項目應不予可研批復。
第十條 各級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各類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技術審查、初步設計批復及項目施工許可辦理等環節中,應復核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和標準是否嚴格執行,相應技術要求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建設項目應不予初步設計批復和相應建設行政許可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水務部門在水利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查、設計批復及項目施工許可辦理等建設流程中,應復核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是否嚴格執行,相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水利建設項目應不予設計批復和相應建設行政許可辦理。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中所涉及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投資及價格認定,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能分工,結合市場調研、相關項目投資及造價管理辦法,制定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前期工作、設備、材料等相關的標準定額或相應的價格參考意見。
第四章 建設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各階段,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建設項目中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的手續,并確保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在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承擔好各自職責,貫徹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 我市各類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工程整體驗收,作為工程整體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有關部門應參照長沙市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試行),在項目建設的各階段驗收過程中嚴格把關,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應作為項目整體驗收合格的一個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我市各類建設項目實行海綿城市建設功效后評估制度,各類項目在整體竣工后,應按照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評估標準及我市海綿城市功效評估辦法,由市海綿辦牽頭組織功效評估。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尚未完成相關審批手續的項目,應及時將增加的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及投資,納入項目的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中; 對已完成設計審批但未實質性開工的項目參照長沙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項目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調整,及時增補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內容及投資。
第十八條 凡屬于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項目因實施海綿城市建設所增加的前期工作費用及工程直接費用,應在項目費用財政審核辦理和工程款項結算審批時予以認可。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績效辦牽頭,市海綿辦具體負責組織對全市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將檢查和評估結果對接(納入)到相關單位及部門的績效考核核體系中。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及推諉責任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湖南湘江新區、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