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州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這標志著我市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方案》明確了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從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調整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落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更加細化的規定。
今天讓我們一起看看垂改方案的總體要求和亮點工作吧!
《方案》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方案》總體要求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要求,按照全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充分發揮福州“五區疊加”優勢,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形成具有生態文明試驗區特色的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加快建設環境更美、品質更好、功能更全、服務更優的有福之州提供堅強體制保障。
《方案》基本原則是堅持先行先試、強化履職盡責、加強統籌協調、夯實基層力量、堅持問題導向。
那么,這次的《方案》都有哪些不同,又有哪些亮點呢?一起來看!
亮點1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
進一步強化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主要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生態環境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對生態環保工作的管理與支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強化環保部門監管職責
市級環保部門對全市區域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縣(市)區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
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各級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認真履行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國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海洋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并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亮點2調整五種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調整環保行政機構管理體制
《方案》明確市環保局實行以省環保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環保局局長、副局長、其他副局長級領導及同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由省環保廳黨組負責提名,會同市委組織部進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見后,提請市委、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環保廳黨組征求市委意見后審批任免。
《方案》規定縣(市)區環保局調整為市環保局的派出機構,名稱規范為福州市××環境保護局(例如:福州市鼓樓環境保護局。其中,馬尾區環保機構名稱為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福州市馬尾環境保護局),由市環保局直接管理,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縣(市)區環保局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環保局任免,任免和考核要聽取所在縣(市)區黨委、政府的意見,其中主要領導征求省環保廳意見后任免。
《方案》明確開發區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縣(市)區環保部門承擔。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轄區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州新區、自貿區福州片區環境保護部門維持現有管理體制不變。
《方案》要求加強和落實鄉鎮(街道)環境保護職責,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承擔環境保護職責。在現有領導職數中明確1名班子成員分管環境保護工作,明確具體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把生態環境執法列入鄉鎮綜合執法內容;探索基層環保機構能力建設新途徑,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在重點工業、飲用水源地等所在鄉鎮跨區域聘用環保專門巡查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安排經費,保障待遇。健全完善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環境監管體系,按照“全員聘用、保障待遇、規范管理、職責明確”的原則,設立專兼職環保網格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方案》確定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配合中央、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工作,做好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督促落實,配合區域環境監察機構開展工作。
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
《方案》規定將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調整為省環保廳駐福州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環保廳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保廳任免;主要負責人為中共黨員的,經征求市環保局意見后,任市環保局黨組成員。
現有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名稱規范為福州市××環境監測站(例如:福州市鼓樓環境監測站),機構規格參照同級環境執法機構規格確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業務上接受省級、駐市環境監測機構指導。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調整環境執法管理體制
《方案》規定全市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范設置環境執法機構,逐步解決環境執法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
福州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更名為“福州市環境執法支隊”,對全市環境執法統一管理、統籌協調。將縣(市)區實際從事環境執法工作的機構進行整合,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作為市環境執法支隊管理的執法大隊,名稱規范為福州市××環境執法大隊(例如:福州市鼓樓環境執法大隊),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由市環境執法支隊向高新區派駐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執法大隊,主要承擔轄區內環境執法工作,日常工作和管理由福州高新區管委會國土環境保護局負責。
調整縣(市)區環保局所屬的其他機構管理體制
縣(市)區環保局所屬的除環境監測、執法機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
調整健全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
《方案》規定,在市環保局設立黨組,接受市委領導,并向省環保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市環保局黨組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后,在縣(市)區環保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方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級環保局黨組領導。
《方案》要求健全紀檢監察工作機制。市環保局的領導班子和處級干部受省紀委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監督;市紀委向市環保局派駐紀檢組,名稱為中共福州市紀委駐市環保局紀檢組,辦公地點設在市環保局,負責監督市環保局機關、直屬單位及縣(市)區環保局的領導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級干部,紀檢組長的提名考察以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為主,并聽取省紀委駐省環保廳紀檢組意見;根據監督任務,加強駐市環保局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市環保局黨組負責縣(市)區環保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縣(市)區紀委不再設立派駐紀檢組,縣(市)區環保局要明確1名黨組成員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縣(市)區環保局紀檢監察力量配備問題,按照閩委辦〔2017〕69號文件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方案》要求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建立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與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干部隊伍橫向交流使用機制,從環保部門中選拔后備干部到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職或掛職鍛煉,實現環保干部交流使用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鼓勵優秀干部積極投身生態環境保護事業。
亮點3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范化建設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隸屬關系調整,科學調整行政機構設置和事業機構設置,對全市環保部門的機構和編制進行優化配置,合理調整,實現人事相符。要在不突破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問題。根據職責調整情況,合理調整設置環保部門內設機構,進一步加強人員和領導力量,優化干部隊伍人才結構,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
加強環境監測機構規范化建設。環境監測機構的人員編制按國家有關文件核定,統籌使用,逐步優化人員結構,適當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消化核減現有工勤技能崗位。積極培育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市場,可由市場力量承擔的環境監測業務工作和后勤服務工作可以逐步實行向社會購買服務。強化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的管理。
加強環境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所承擔環境執法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核定市、縣(市)區環境執法人員編制,確保環境執法編制總數不下降。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優化內設機構設置,配齊配強執法人員。
2加強環保能力建設
認真落實環保監測執法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要求,全面推進環保監測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
市縣兩級要從人員、用房、設備、經費等方面保障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條件,完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加強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以水、氣、土的環境要素,在現有縣級監測站基礎上,分片區培育特色的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妥善解決監測機構改革中監測資質問題。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和核應急能力建設。
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按照有關規范要求,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執勤用車,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建立測管聯動機制,授予執法人員采樣職能、監測人員執法職能,形成環境執法與監測工作合力,提升執法、監測效率。
亮點4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
在現有市、縣環境保護委員會基礎上建立市、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本地區重大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任務分解調度等工作,并監督責任部門履行職責,由同級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下設辦公室由同級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任主任,日常工作由同級環保部門承擔。辦公室主任參加當地黨委常委會和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同級黨委、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同時,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市直、縣直相關部門,在現有領導職數內明確一名副職領導和一名科級干部負責本部門(系統)內環保工作。
強化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協作
建立健全環保部門與發改、經信、衛計、公安、國土、城鄉建設、房管、園林、城管、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商務、安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電力、氣象等相關機構的聯系會商、聯動執法、聯合響應機制。建立環保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訴調工作室等環境司法協調機制,建立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并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實現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
完善市級環境監測、監控、執法等信息系統,通過省環保廳建立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生態云大數據平臺,實現市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縣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與省環保廳的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應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亮點5落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
穩妥開展人員劃轉
市機構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環保等部門要聯合研究細化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縣(市)區環保局及其直屬單位現有編制和實有在編人員全部劃轉,現有編外聘用人員由環保部門商人社、財政部門共同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確保環保工作需要和隊伍穩定。改革后,縣(市)區環保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妥善處理資產債務
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按照資產隨機構走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固定資產調配劃轉交接工作由市環保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屬地政府協調解決,逐步平穩過渡。市、縣(市)區環保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場所由所在地政府按規范標準提供使用。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改革之前形成的債務及市、縣(市)區政府承諾的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配套資金,繼續由原所在地政府解決。各級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后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后再行劃轉。
調整經費保障渠道
改革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實施監管和污染治理所需的專項經費應充分保障,按照事權與職權一致原則,由相應地方政府研究確定。市、縣兩級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確保不低于現有水平。省環保廳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經費,屬于市、縣事權委托的由同級財政保障。縣(市)區環保部門人員(含執法大隊、監測站等事業單位人員)待遇執行市屬環保部門的工資政策。現有的財政管理體制維持到環保機構垂改任務結束為止,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在環保機構垂改任務完成后的下一個年度開始實行。
亮點6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項工作,組織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細化分工,統籌做好人財物劃轉,妥善處理各種遺留問題,做到人員穩定、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加強部門聯動
市縣兩級環保、機構編制、組織、紀委、機關工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審計、檔案、保密、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根據省直相關部門制定的專項工作方案,協力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嚴明工作紀律
改革期間,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等各項紀律。對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干部職工的思想狀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
《方案》明確了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從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調整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落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更加細化的規定。
今天讓我們一起看看垂改方案的總體要求和亮點工作吧!
《方案》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方案》總體要求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要求,按照全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充分發揮福州“五區疊加”優勢,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形成具有生態文明試驗區特色的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加快建設環境更美、品質更好、功能更全、服務更優的有福之州提供堅強體制保障。
《方案》基本原則是堅持先行先試、強化履職盡責、加強統籌協調、夯實基層力量、堅持問題導向。
那么,這次的《方案》都有哪些不同,又有哪些亮點呢?一起來看!
亮點1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
進一步強化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主要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生態環境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對生態環保工作的管理與支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強化環保部門監管職責
市級環保部門對全市區域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縣(市)區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
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各級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認真履行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國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海洋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并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亮點2調整五種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調整環保行政機構管理體制
《方案》明確市環保局實行以省環保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環保局局長、副局長、其他副局長級領導及同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由省環保廳黨組負責提名,會同市委組織部進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見后,提請市委、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環保廳黨組征求市委意見后審批任免。
《方案》規定縣(市)區環保局調整為市環保局的派出機構,名稱規范為福州市××環境保護局(例如:福州市鼓樓環境保護局。其中,馬尾區環保機構名稱為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福州市馬尾環境保護局),由市環保局直接管理,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縣(市)區環保局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環保局任免,任免和考核要聽取所在縣(市)區黨委、政府的意見,其中主要領導征求省環保廳意見后任免。
《方案》明確開發區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縣(市)區環保部門承擔。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轄區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州新區、自貿區福州片區環境保護部門維持現有管理體制不變。
《方案》要求加強和落實鄉鎮(街道)環境保護職責,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承擔環境保護職責。在現有領導職數中明確1名班子成員分管環境保護工作,明確具體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把生態環境執法列入鄉鎮綜合執法內容;探索基層環保機構能力建設新途徑,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在重點工業、飲用水源地等所在鄉鎮跨區域聘用環保專門巡查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安排經費,保障待遇。健全完善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環境監管體系,按照“全員聘用、保障待遇、規范管理、職責明確”的原則,設立專兼職環保網格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方案》確定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配合中央、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工作,做好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督促落實,配合區域環境監察機構開展工作。
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
《方案》規定將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調整為省環保廳駐福州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環保廳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保廳任免;主要負責人為中共黨員的,經征求市環保局意見后,任市環保局黨組成員。
現有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名稱規范為福州市××環境監測站(例如:福州市鼓樓環境監測站),機構規格參照同級環境執法機構規格確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業務上接受省級、駐市環境監測機構指導。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調整環境執法管理體制
《方案》規定全市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范設置環境執法機構,逐步解決環境執法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
福州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更名為“福州市環境執法支隊”,對全市環境執法統一管理、統籌協調。將縣(市)區實際從事環境執法工作的機構進行整合,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作為市環境執法支隊管理的執法大隊,名稱規范為福州市××環境執法大隊(例如:福州市鼓樓環境執法大隊),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由市環境執法支隊向高新區派駐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執法大隊,主要承擔轄區內環境執法工作,日常工作和管理由福州高新區管委會國土環境保護局負責。
調整縣(市)區環保局所屬的其他機構管理體制
縣(市)區環保局所屬的除環境監測、執法機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
調整健全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
《方案》規定,在市環保局設立黨組,接受市委領導,并向省環保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市環保局黨組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后,在縣(市)區環保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方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級環保局黨組領導。
《方案》要求健全紀檢監察工作機制。市環保局的領導班子和處級干部受省紀委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監督;市紀委向市環保局派駐紀檢組,名稱為中共福州市紀委駐市環保局紀檢組,辦公地點設在市環保局,負責監督市環保局機關、直屬單位及縣(市)區環保局的領導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級干部,紀檢組長的提名考察以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為主,并聽取省紀委駐省環保廳紀檢組意見;根據監督任務,加強駐市環保局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市環保局黨組負責縣(市)區環保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縣(市)區紀委不再設立派駐紀檢組,縣(市)區環保局要明確1名黨組成員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縣(市)區環保局紀檢監察力量配備問題,按照閩委辦〔2017〕69號文件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方案》要求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建立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與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干部隊伍橫向交流使用機制,從環保部門中選拔后備干部到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職或掛職鍛煉,實現環保干部交流使用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鼓勵優秀干部積極投身生態環境保護事業。
亮點3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范化建設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隸屬關系調整,科學調整行政機構設置和事業機構設置,對全市環保部門的機構和編制進行優化配置,合理調整,實現人事相符。要在不突破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問題。根據職責調整情況,合理調整設置環保部門內設機構,進一步加強人員和領導力量,優化干部隊伍人才結構,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
加強環境監測機構規范化建設。環境監測機構的人員編制按國家有關文件核定,統籌使用,逐步優化人員結構,適當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消化核減現有工勤技能崗位。積極培育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市場,可由市場力量承擔的環境監測業務工作和后勤服務工作可以逐步實行向社會購買服務。強化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的管理。
加強環境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所承擔環境執法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核定市、縣(市)區環境執法人員編制,確保環境執法編制總數不下降。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優化內設機構設置,配齊配強執法人員。
2加強環保能力建設
認真落實環保監測執法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要求,全面推進環保監測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
市縣兩級要從人員、用房、設備、經費等方面保障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條件,完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加強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以水、氣、土的環境要素,在現有縣級監測站基礎上,分片區培育特色的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妥善解決監測機構改革中監測資質問題。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和核應急能力建設。
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按照有關規范要求,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執勤用車,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建立測管聯動機制,授予執法人員采樣職能、監測人員執法職能,形成環境執法與監測工作合力,提升執法、監測效率。
亮點4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
在現有市、縣環境保護委員會基礎上建立市、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本地區重大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任務分解調度等工作,并監督責任部門履行職責,由同級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下設辦公室由同級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任主任,日常工作由同級環保部門承擔。辦公室主任參加當地黨委常委會和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同級黨委、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同時,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市直、縣直相關部門,在現有領導職數內明確一名副職領導和一名科級干部負責本部門(系統)內環保工作。
強化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協作
建立健全環保部門與發改、經信、衛計、公安、國土、城鄉建設、房管、園林、城管、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商務、安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電力、氣象等相關機構的聯系會商、聯動執法、聯合響應機制。建立環保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訴調工作室等環境司法協調機制,建立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并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實現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
完善市級環境監測、監控、執法等信息系統,通過省環保廳建立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生態云大數據平臺,實現市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縣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與省環保廳的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應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亮點5落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
穩妥開展人員劃轉
市機構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環保等部門要聯合研究細化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縣(市)區環保局及其直屬單位現有編制和實有在編人員全部劃轉,現有編外聘用人員由環保部門商人社、財政部門共同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確保環保工作需要和隊伍穩定。改革后,縣(市)區環保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妥善處理資產債務
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按照資產隨機構走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固定資產調配劃轉交接工作由市環保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屬地政府協調解決,逐步平穩過渡。市、縣(市)區環保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場所由所在地政府按規范標準提供使用。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改革之前形成的債務及市、縣(市)區政府承諾的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配套資金,繼續由原所在地政府解決。各級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后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后再行劃轉。
調整經費保障渠道
改革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實施監管和污染治理所需的專項經費應充分保障,按照事權與職權一致原則,由相應地方政府研究確定。市、縣兩級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確保不低于現有水平。省環保廳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經費,屬于市、縣事權委托的由同級財政保障。縣(市)區環保部門人員(含執法大隊、監測站等事業單位人員)待遇執行市屬環保部門的工資政策。現有的財政管理體制維持到環保機構垂改任務結束為止,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在環保機構垂改任務完成后的下一個年度開始實行。
亮點6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市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項工作,組織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細化分工,統籌做好人財物劃轉,妥善處理各種遺留問題,做到人員穩定、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加強部門聯動
市縣兩級環保、機構編制、組織、紀委、機關工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審計、檔案、保密、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根據省直相關部門制定的專項工作方案,協力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嚴明工作紀律
改革期間,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等各項紀律。對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干部職工的思想狀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