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廢棄物處理問題成為環保議題一大熱點,廢棄物焚燒作為其中一種處置方法一直備受關注,其中,飛灰和底渣的處理方法也一直在討論和優化中。那么,國外是如何處置廢棄物焚燒飛灰和底渣的呢?下面是對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正高級工程師彭政的專訪。
中國環境報:研究國外廢棄物焚燒飛灰和底渣意義何在?
彭政:廢棄物焚燒產生的飛灰和底渣中含有重金屬和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焚燒灰渣的管理處置關乎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管理處置不當將造成次生環境污染和健康影響。研究發達國家廢棄物焚燒飛灰、底渣管理和處置技術情況,與我國管理處置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從而能為我國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中國環境報:發達國家如何對飛灰進行有效處置利用?
彭政:飛灰無害化控制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從源頭破壞去除污染物,即削減污染源;二是降低污染物遷移性,即切斷暴露途徑。飛灰的環境與健康風險主要來自于其中富集的重金屬和二噁英。二噁英雖然毒性較強,但在飛灰中含量甚微,且水溶性極低,控制其遷移相對容易。重金屬在飛灰中含量較高,且遇水易溶出釋放,是環境風險控制的重中之重。飛灰中同時也含有硅、鈣、鋁、鎂等作為建材生產有用的原料成分。因此飛灰處置利用首先應遵循無害化原則,在此前提下再考慮回收綜合利用問題。
目前,美國、加拿大和除德國以外的歐盟國家主要采用“穩定化固化+填埋”的方式處置焚燒飛灰,瑞士將飛灰中金屬分離提取后再進行填埋。德國的焚燒飛灰通過廢棄巖鹽礦儲存。日本主要通過高溫熔融、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生產生態水泥或普通水泥,但由于熔融方式能耗成本過高,日本不再新建熔融飛灰處置設施。在飛灰建材生產的綜合利用中,要求對飛灰進行繁瑣的前處理,其設備投資和運行成本顯著高于傳統的“穩定化固化+填埋”處置方式。
中國環境報:發達國家對焚燒底渣如何資源利用?
彭政:底渣中仍然存在重金屬的問題,但經過高溫焚燒過程后,一定程度上可對其產生穩定化的作用。底渣的主要組成為灰分、石子、玻璃、陶瓷和金屬等。德國、瑞士、荷蘭等國對底渣中鐵、鋁、鋅等金屬進行了回收利用。
歐盟國家中除瑞士將底渣歸類為反應性物質外,其他歐盟國家均將處理后的底渣應用于道路路基材料、降噪墻、筑堤的內部基材或水泥生產的集料,以及用于生產人行道磚、瓷磚等。荷蘭和丹麥將近乎 10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設。比利時主要將底渣用作再生建材,德國將 9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設,法國將 80%的底渣用于市政工程建設。這些國家都對利用底渣特定用途所需要滿足的特性和質量進行了規定,在底渣綜合利用前,需要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審批許可。
中國環境報:我國與發達國家在焚燒灰渣管理處置方面有哪些對比?
彭政:目前,我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主要通過穩定化、固化+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方式處理。在焚燒飛灰綜合利用方面,有關企業開發了“飛灰水洗+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和“飛灰燒結生產輕質骨料處置技術”,均可實現萬噸飛灰年處理能力。上述飛灰綜合利用技術均能有效實現飛灰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并且緩解對填埋場的需求,但在設備投資和運行成本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高于“穩定化固化+填埋”處置方式。
由于缺乏有效激勵政策,綜合利用處置技術推廣應用進展緩慢。此外,我國存在大量閑置的廢棄鹽礦井,目前尚未進行相關開發利用。但值得關注的是,我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焚燒飛灰非法傾倒、非法處置利用導致的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問題。
與歐美日管理要求進行對比,我國只是將焚燒底渣作為普通廢物對待,由于焚燒底渣仍存在一定污染物浸出風險,不加限制的底渣利用處置和堆放存在一定環境風險。我國在底渣資源化利用方面,主要對鐵質成分回收,其他有色金屬沒有有效回收利用;此外,也缺乏相關資源回收利用技術。
中國環境報:在焚燒灰渣管理方面,發達國家的做法帶來哪些啟示?
彭政:一是加強焚燒飛灰管理處置的監管。廢棄物焚燒企業要將飛灰的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納入生產記錄,做好管理臺賬。環保部門定期對廢棄物焚燒企業飛灰管理進行審核、監測,每年定期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因地制宜確定飛灰處置方式。我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發達地區,可優先考慮飛灰綜合利用技術,以安全填埋為輔;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則應采取以安全填埋為主、資源化利用為輔的處置方式。
三是開展巖鹽礦焚燒飛灰貯存研究。可借鑒德國經驗,開展地質構造、環境風險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探索危險廢物的深井貯存技術。
四是關注焚燒底渣綜合利用的環境風險。調研評估我國焚燒底渣處置和利用情況,摸清我國污染物環境釋放特性和底渣成分特性,結合我國情況,提出適合區域特征的底渣處置利用策略。
中國環境報:研究國外廢棄物焚燒飛灰和底渣意義何在?
彭政:廢棄物焚燒產生的飛灰和底渣中含有重金屬和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焚燒灰渣的管理處置關乎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管理處置不當將造成次生環境污染和健康影響。研究發達國家廢棄物焚燒飛灰、底渣管理和處置技術情況,與我國管理處置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從而能為我國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中國環境報:發達國家如何對飛灰進行有效處置利用?
彭政:飛灰無害化控制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從源頭破壞去除污染物,即削減污染源;二是降低污染物遷移性,即切斷暴露途徑。飛灰的環境與健康風險主要來自于其中富集的重金屬和二噁英。二噁英雖然毒性較強,但在飛灰中含量甚微,且水溶性極低,控制其遷移相對容易。重金屬在飛灰中含量較高,且遇水易溶出釋放,是環境風險控制的重中之重。飛灰中同時也含有硅、鈣、鋁、鎂等作為建材生產有用的原料成分。因此飛灰處置利用首先應遵循無害化原則,在此前提下再考慮回收綜合利用問題。
目前,美國、加拿大和除德國以外的歐盟國家主要采用“穩定化固化+填埋”的方式處置焚燒飛灰,瑞士將飛灰中金屬分離提取后再進行填埋。德國的焚燒飛灰通過廢棄巖鹽礦儲存。日本主要通過高溫熔融、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生產生態水泥或普通水泥,但由于熔融方式能耗成本過高,日本不再新建熔融飛灰處置設施。在飛灰建材生產的綜合利用中,要求對飛灰進行繁瑣的前處理,其設備投資和運行成本顯著高于傳統的“穩定化固化+填埋”處置方式。
中國環境報:發達國家對焚燒底渣如何資源利用?
彭政:底渣中仍然存在重金屬的問題,但經過高溫焚燒過程后,一定程度上可對其產生穩定化的作用。底渣的主要組成為灰分、石子、玻璃、陶瓷和金屬等。德國、瑞士、荷蘭等國對底渣中鐵、鋁、鋅等金屬進行了回收利用。
歐盟國家中除瑞士將底渣歸類為反應性物質外,其他歐盟國家均將處理后的底渣應用于道路路基材料、降噪墻、筑堤的內部基材或水泥生產的集料,以及用于生產人行道磚、瓷磚等。荷蘭和丹麥將近乎 10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設。比利時主要將底渣用作再生建材,德國將 9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設,法國將 80%的底渣用于市政工程建設。這些國家都對利用底渣特定用途所需要滿足的特性和質量進行了規定,在底渣綜合利用前,需要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審批許可。
中國環境報:我國與發達國家在焚燒灰渣管理處置方面有哪些對比?
彭政:目前,我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主要通過穩定化、固化+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方式處理。在焚燒飛灰綜合利用方面,有關企業開發了“飛灰水洗+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和“飛灰燒結生產輕質骨料處置技術”,均可實現萬噸飛灰年處理能力。上述飛灰綜合利用技術均能有效實現飛灰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并且緩解對填埋場的需求,但在設備投資和運行成本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高于“穩定化固化+填埋”處置方式。
由于缺乏有效激勵政策,綜合利用處置技術推廣應用進展緩慢。此外,我國存在大量閑置的廢棄鹽礦井,目前尚未進行相關開發利用。但值得關注的是,我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焚燒飛灰非法傾倒、非法處置利用導致的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問題。
與歐美日管理要求進行對比,我國只是將焚燒底渣作為普通廢物對待,由于焚燒底渣仍存在一定污染物浸出風險,不加限制的底渣利用處置和堆放存在一定環境風險。我國在底渣資源化利用方面,主要對鐵質成分回收,其他有色金屬沒有有效回收利用;此外,也缺乏相關資源回收利用技術。
中國環境報:在焚燒灰渣管理方面,發達國家的做法帶來哪些啟示?
彭政:一是加強焚燒飛灰管理處置的監管。廢棄物焚燒企業要將飛灰的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納入生產記錄,做好管理臺賬。環保部門定期對廢棄物焚燒企業飛灰管理進行審核、監測,每年定期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因地制宜確定飛灰處置方式。我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發達地區,可優先考慮飛灰綜合利用技術,以安全填埋為輔;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則應采取以安全填埋為主、資源化利用為輔的處置方式。
三是開展巖鹽礦焚燒飛灰貯存研究。可借鑒德國經驗,開展地質構造、環境風險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探索危險廢物的深井貯存技術。
四是關注焚燒底渣綜合利用的環境風險。調研評估我國焚燒底渣處置和利用情況,摸清我國污染物環境釋放特性和底渣成分特性,結合我國情況,提出適合區域特征的底渣處置利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