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各區域質控中心、各委托運維公司、各檢查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保障臭氧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溯源性,按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臭氧標準傳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17〕1620號)的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擬組織區域質控中心、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委托運維公司、檢查公司開展2018年度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全國環境空氣臭氧量值溯源體系框架見附件,具體分工如下:
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控網運維公司和檢查公司的量值溯源工作,負責組織華東區域質控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華南區域質控中心(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以及上海、浙江、山東等省級環境監測中心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的比對工作,負責除華東、華南區域外其他省級環境中心(站)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的量值溯源工作。
二、華東區域質控中心負責江蘇、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各省級監測中心(站)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的量值溯源工作。
三、華南區域質控中心負責廣東、湖北、湖南、廣西、海南等省份各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的量值溯源工作。
四、各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構建轄區內臭氧量值溯源體系,并組織開展轄區內除國控網外各省、市、縣控網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各國控網委托運維公司負責開展國控網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檢查公司負責對國控網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情況開展檢查。以上各單位應及時將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或相關區域中心開展量值溯源工作,有效期截止在2018年10月前的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應在2018年5月前完成新一輪量值溯源。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系人:
師耀龍 010-84943292
華東區域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聯系人:
秦瑋025-86575293
華南區域中心(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聯系人:
袁鸞020-28368582
附件: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保障臭氧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溯源性,按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臭氧標準傳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17〕1620號)的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擬組織區域質控中心、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委托運維公司、檢查公司開展2018年度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全國環境空氣臭氧量值溯源體系框架見附件,具體分工如下:
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控網運維公司和檢查公司的量值溯源工作,負責組織華東區域質控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華南區域質控中心(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以及上海、浙江、山東等省級環境監測中心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的比對工作,負責除華東、華南區域外其他省級環境中心(站)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的量值溯源工作。
二、華東區域質控中心負責江蘇、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各省級監測中心(站)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的量值溯源工作。
三、華南區域質控中心負責廣東、湖北、湖南、廣西、海南等省份各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的量值溯源工作。
四、各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構建轄區內臭氧量值溯源體系,并組織開展轄區內除國控網外各省、市、縣控網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各國控網委托運維公司負責開展國控網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檢查公司負責對國控網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情況開展檢查。以上各單位應及時將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或相關區域中心開展量值溯源工作,有效期截止在2018年10月前的臭氧校準儀(二級傳遞標準)應在2018年5月前完成新一輪量值溯源。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系人:
師耀龍 010-84943292
華東區域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聯系人:
秦瑋025-86575293
華南區域中心(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聯系人:
袁鸞020-2836858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