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監察法草案的說明、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根據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如下。
一、關于國務院組成部門調整
(一)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二)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三)組建農業農村部。將農業部的職責,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財政部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土資源部的農田整治項目、水利部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農業農村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將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
不再保留農業部。
(四)組建文化和旅游部。將文化部、國家旅游局的職責整合,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文化部、國家旅游局。
(五)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設立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七)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門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八)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的牌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改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九)重新組建司法部。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十)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
(十一)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查、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
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十二)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25,中國人民銀行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根據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如下。
一、關于國務院組成部門調整
(一)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二)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三)組建農業農村部。將農業部的職責,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財政部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土資源部的農田整治項目、水利部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農業農村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將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
不再保留農業部。
(四)組建文化和旅游部。將文化部、國家旅游局的職責整合,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文化部、國家旅游局。
(五)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設立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七)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門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八)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的牌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改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九)重新組建司法部。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十)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
(十一)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查、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
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十二)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并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25,中國人民銀行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