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強化大氣環境執法檢查工作,實現《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目標,切實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打贏藍天保衛戰。3月5日,安徽省環保廳召開2018年-2019年度大氣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培訓會。3月6日,第一輪督查組即將趕赴各市開展工作。
目標任務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落實《安徽省藍天保衛戰2018-2020年實施方案》和《安徽省2018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以及《2018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持續保持打擊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保障2018年藍天保衛戰工作目標實現。
督查形式
常規督查:對已完成PM2.5階段性目標的,每月開展2周督查;
強化督查:對未完成PM2.5階段性目標的,不間斷駐地督查。
時間與范圍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全省16個省轄市全覆蓋!
人員構成
督查組組長分別由省環保廳8名處室、事業單位負責人和2017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排名靠前的8個市(合肥、黃山、宣城、馬鞍山、安慶、六安、蕪湖、滁州)環保局負責人擔任。
督查組副組長分別由2017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排名靠后的8市(池州、阜陽、淮南、亳州、宿州、淮北、蚌埠、銅陵)環保局負責人,以及省環保廳有關處室、事業單位負責人和省環監局部門負責人擔任。
督查組工作人員由各市環保局抽調,每市抽調8人(每組每輪督查參加4人,其他4人輪換),抽調人員應為各市、縣環境監察業務骨干(在編在崗且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督查內容
(一)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徽省藍天保衛戰2018-2020年實施方案》《安徽省2018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以及《2018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情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和細則,領導機構、職責分工及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措施落實情況;督查交辦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二)督查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源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1、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原煤散燒清理取締情況。城市建成區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實施情況。“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情況,重點督查排查工作是否全面,整治工作是否到位并建立管理臺賬。
2、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措施落實情況、無組織排放治理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3、固定污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重點對工業企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安裝、運行情況進行督查,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環評報告及其批復或當地環保部門要求建設,運行維護記錄是否齊全并與實際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
4、“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重點督查在線監控數據達標情況,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的,可開展手工監測。檢查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環保部門聯網,是否反映企業真實排污狀況,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行為。
5、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
6、各類揚煙塵污染整治情況。重點檢查各類建筑施工、道路、攪拌站、非煤礦山、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場所防塵抑塵措施落實情況。“冬季封土”實施情況。餐飲油煙露天燒烤整治取締情況。煙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實情況。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及岸電設施改造建設情況。
7、移動源污染防治,重點檢查高污染車輛限行、機動車環保檢測措施等落實情況。機動車遙感監測及網絡平臺建設、重型車輛繞行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8、各地超常規措施執行情況。
9、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10、省環保廳“雙隨機”抽查企業及廳領導批示的有關環境信訪案件。
問題處理
(一)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以省大氣辦名義交被督查市政府,抄送被督查市環保局。同時,督促地方嚴肅查處,舉一反三,盡快整改到位。一般性問題整改情況可由被督查市環保部門直接向督查組反饋,督查組每天匯總上報。
(二)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省環保廳定期向相關市發督辦通報,進一步督促落實;相關市環保局需書面反饋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逐一銷號。
(三)省大氣辦根據督查情況及時編發簡報,重點反映各地工作中好的措施和做法、督查中發現的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督查簡報報送廳領導,抄送相關市級人民政府和環保局,以及省環保廳各相關處室,事業單位。
(四)對督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慢作為,環保責任不落實的情況,“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以及企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省環保廳定期向社會公開,責成相關方面進一步調查處理、追究責任。
(五)對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整體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污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省環保廳將進行掛牌督辦或公開約談市政府負責人,并視情況同步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切實發揮督查震懾效果。對有關地方環境違法問題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將納入省級環保督查內容。
(六)加強宣傳報道,對地方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督查發現的問題、督查組工作情況等進行報道,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督查相關情況。
目標任務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落實《安徽省藍天保衛戰2018-2020年實施方案》和《安徽省2018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以及《2018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持續保持打擊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保障2018年藍天保衛戰工作目標實現。
督查形式
常規督查:對已完成PM2.5階段性目標的,每月開展2周督查;
強化督查:對未完成PM2.5階段性目標的,不間斷駐地督查。
時間與范圍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全省16個省轄市全覆蓋!
人員構成
督查組組長分別由省環保廳8名處室、事業單位負責人和2017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排名靠前的8個市(合肥、黃山、宣城、馬鞍山、安慶、六安、蕪湖、滁州)環保局負責人擔任。
督查組副組長分別由2017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排名靠后的8市(池州、阜陽、淮南、亳州、宿州、淮北、蚌埠、銅陵)環保局負責人,以及省環保廳有關處室、事業單位負責人和省環監局部門負責人擔任。
督查組工作人員由各市環保局抽調,每市抽調8人(每組每輪督查參加4人,其他4人輪換),抽調人員應為各市、縣環境監察業務骨干(在編在崗且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督查內容
(一)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徽省藍天保衛戰2018-2020年實施方案》《安徽省2018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以及《2018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情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和細則,領導機構、職責分工及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措施落實情況;督查交辦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二)督查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源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1、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原煤散燒清理取締情況。城市建成區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實施情況。“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情況,重點督查排查工作是否全面,整治工作是否到位并建立管理臺賬。
2、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措施落實情況、無組織排放治理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3、固定污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重點對工業企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安裝、運行情況進行督查,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環評報告及其批復或當地環保部門要求建設,運行維護記錄是否齊全并與實際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
4、“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重點督查在線監控數據達標情況,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的,可開展手工監測。檢查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環保部門聯網,是否反映企業真實排污狀況,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行為。
5、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
6、各類揚煙塵污染整治情況。重點檢查各類建筑施工、道路、攪拌站、非煤礦山、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場所防塵抑塵措施落實情況。“冬季封土”實施情況。餐飲油煙露天燒烤整治取締情況。煙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實情況。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及岸電設施改造建設情況。
7、移動源污染防治,重點檢查高污染車輛限行、機動車環保檢測措施等落實情況。機動車遙感監測及網絡平臺建設、重型車輛繞行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8、各地超常規措施執行情況。
9、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10、省環保廳“雙隨機”抽查企業及廳領導批示的有關環境信訪案件。
問題處理
(一)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以省大氣辦名義交被督查市政府,抄送被督查市環保局。同時,督促地方嚴肅查處,舉一反三,盡快整改到位。一般性問題整改情況可由被督查市環保部門直接向督查組反饋,督查組每天匯總上報。
(二)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省環保廳定期向相關市發督辦通報,進一步督促落實;相關市環保局需書面反饋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逐一銷號。
(三)省大氣辦根據督查情況及時編發簡報,重點反映各地工作中好的措施和做法、督查中發現的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督查簡報報送廳領導,抄送相關市級人民政府和環保局,以及省環保廳各相關處室,事業單位。
(四)對督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慢作為,環保責任不落實的情況,“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以及企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省環保廳定期向社會公開,責成相關方面進一步調查處理、追究責任。
(五)對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整體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污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省環保廳將進行掛牌督辦或公開約談市政府負責人,并視情況同步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切實發揮督查震懾效果。對有關地方環境違法問題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將納入省級環保督查內容。
(六)加強宣傳報道,對地方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督查發現的問題、督查組工作情況等進行報道,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督查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