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泥是指在生產或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石油與泥沙的固態與半固態混合物,其主要組分為含有廢礦物油的油泥、油腳或者浮渣、殘渣,其主要來源為石油或天然氣開采時產生的廢棄鉆井泥漿,以及石油、化工等行業在油-水分離、再生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污泥或含油殘渣。含油污泥含有大量的烷烴、環烷烴、芳香烴、烯烴以及酸堿廢液、瀝青質、酚渣等,因此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廢物類別為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危害特性主要為T(毒性,Toxicity)和I(易燃性,Ignitability)。
含油污泥含有一定濃度的礦物油成分,無論進入土壤、農田、耕地,亦或是海洋、江河、湖泊,都會對生態環境或者水源造成嚴重污染。由于含油污泥的危害特性,在開展含油污泥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必須要按照《固體廢物污泥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17年9月發布的《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要求,環評單位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進行辨析,進而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個環節提出全過程的環境監管要求。對于含油污泥,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常常感到很困惑,因為含有5%以上的含油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政策》中明確要求首先考慮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
但是,含油量在1%~5%之間呢?或者小于1%的呢?難道就沒有利用的價值嗎?難道只能開展無害化處置嗎?而且當含油污泥產生企業經過預處理后,污泥的含油率已經低于2%,甚至降到1%以下,難道還要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嗎?
由于國家沒有出臺相應的技術規范或者排放標準,時至今日,石化等行業仍然十分糾結:通過熱解、萃取、生物、熱浴等方法進行處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應用于水泥廠添加材料、燒制建材或者鋪設井場道路。作為水泥產品添加原料、燒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場道路鋪設,在使用性質上屬于處置還是利用呢?
思考—處置或利用的屬性分類
在環境保護部《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附件5中強調,行政部門在申請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的“核準經營方式”上,必須分為收集、收集-貯存-利用、收集-貯存-處置、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四種情況,寫明申請企業的經營方式。
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又能采取哪些方法進行屬性判別呢?
一、依據已批復或者驗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對于部分廢礦物油蒸餾企業已設定回收利用工藝,且能得到相應的加工產品(如基礎燃油、基礎潤滑油等),根據環評批復,可以明確該類企業屬于資源化利用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利用。
(2)通過核查環評報告與生產工藝,部分企業只有焚燒、填埋或者物化設施,在含油污泥處理過程中,也利用了廢物中部分熱能,但并沒有形成新的產品(因其沒有加工利用生產設施),根據環評批復,可以明確該類企業屬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處置。
二、根據申請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產品結構。
部分企業的工藝特點是,將回收的含油污泥先進行脫油預處理、油水分離后,對廢油進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產品(如基礎燃油、基礎潤滑油等)或其他產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將含油廢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給其他有資質的企業處置。這類企業以含油污泥為主要生產原料,專門加工成相應的產品,應該認定為含油污泥利用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利用。
三、聘請行業專家進行集體探討。
對于部分企業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方式,開展含油污泥的處理處置活動,通過邀請行業專家進行研討,解決了發證中處置或利用方式問題。
專家們一致認為,對于水泥企業協同處置含油污泥危險廢物,應當認為利用水泥窯的高溫環境,對污泥中的有害物質(尤其是有機類污染物)進行有效去除,雖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熱值,但該熱源不能作為能源產品進行回收,更不具備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至于絕大部分無機物雖然最終進入了水泥產品,卻是在去除了以石油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產物,其沒有作為水泥廠生產原料的單獨進料(添加)過程,同樣不具備原料或者產品屬性。所以水泥窯協同處置含油污泥的過程,應當是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過程,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處置。
但也有少數專家認為,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其經營方式的核準應當為處置+利用。因為就工藝流程而言,對污泥中的有害物質進行有效去除,屬于處置環節,絕大部分無機成分進入了水泥產品,屬于利用環節,但目前國家尚無明確論斷。
解答—什么是處置、什么是利用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指出,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換言之,危險廢物的處置就是將危險廢物進行焚燒或填埋或物化,是將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價值很低的危險廢物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與環境的無害化。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換言之,危險廢物的利用就是提取產品的活動,即接收者必須從收集起來的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以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從而實現再循環、再利用的過程。
鑒于此,處理企業對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經過物料調配進入焚燒爐,經過高溫焚燒,既將廢礦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廠需要的爐渣作為原材料。這類企業的爐渣是有意生產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業對于生產原料的質量要求,所以這類企業應當認定為含油污泥利用企業。
建議—補齊短板
一、國家盡快出臺含油污泥屬性判定的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建議將含油率低于0.5%的含油污泥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如果其他屬性也不超標),含油率在0.5%~2%之間,設定處理處置方式,鼓勵企業就地回用,如回填井坑、鋪設井場道路等。如不能回用的,則應采取回轉窯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其他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實現油水分離到0.5%以下。對于含油率在2%~5%的,鼓勵專業公司在建設油份提取設施的同時,建設油水分離設施或者石油去除設施,鼓勵有關企業在水泥生產廠附近投資建廠,直接為水泥企業提供原料支持。
二、國家或政府主管部門應提供含油污泥處理處置的最佳工藝和技術。含油污泥具有直接環境危害,同時大部分含油污泥又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利用價值,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及時發布含油污泥利用的BAT/BEP技術,指導和規范經營企業的資源化利用行為,重點鼓勵使用資源化成套設備,降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風險。
對于沒有利用價值的含油污泥,國家也應當及時公布含油污泥的無害化最佳處置工藝,鼓勵大型鉆采企業或者石化生產企業在井場附近開展預處理行動,達到國家對含油污泥的技術標準。同時,配套建設污泥集中處置設施,減少污泥因長途運輸帶來的環境風險。
三、環評單位必須具備危險廢物環境安全監管的專業知識。尤其是環評單位在為企業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指南》,對于建設項目產生的含油污泥,必須提出屬性判定。在屬性判定的基礎上,估算出含油污泥的產生數量,提出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技術要求,提出含油污泥環境風險防范的最佳方案,避免產生企業一旦投入生產便面臨含油污泥無處可去的尷尬境地,從而化解企業委托處置需求與市場處置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
四、認真甄別可以直接回用的油基泥漿。《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導則—通則》(GB34330-2017)規定,對不需要加工就可直接回用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相關質量標準,繼續用作其原始用途的物質可以不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該項規定對可回用的部分含油污泥(如油氣鉆采企業產生的油基泥漿)給出了一定豁免條件,但未就有效分離、安全暫存、風險防范提出具體措施。如果鉆采企業不能滿足直接回用,或者在產生點雖然修復(必須具備修復設施與能力)但不能滿足國家或者行業的產品質量標準,該類含油污泥依然屬于危險廢物范疇,環評部門與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甄別,不得輕易將其豁免,產生企業更不得以豁免之名,非法開展處置或利用活動。
五、建議含油率小于2%的含油污泥在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時可以豁免。鑒于水泥窯的自身優勢,國家在2016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在處置環節可以豁免,對于不影響水泥產品質量的部分危險廢物可以納入協同處置。基于含油污泥的特性,建議國家在制定有關政策時,也將含油率小于2%的污泥納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豁免內容。
六、制定危險廢物不固定場所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在油氣鉆采環節產生的含油污泥,往往存在產生地點不固定的情形,綜合考慮危害因素和運輸風險,國家應當出臺不固定場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審查指南。對于不固定場所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無論是開展資源化綜合利用,還是無害化集中處置業務,國家目前尚無具體政策。國家應當及時出臺相關規范或指南,對各級環保部門在開展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時,更好地進行業務指導和程序規范。
含油污泥含有一定濃度的礦物油成分,無論進入土壤、農田、耕地,亦或是海洋、江河、湖泊,都會對生態環境或者水源造成嚴重污染。由于含油污泥的危害特性,在開展含油污泥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必須要按照《固體廢物污泥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17年9月發布的《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要求,環評單位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進行辨析,進而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個環節提出全過程的環境監管要求。對于含油污泥,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常常感到很困惑,因為含有5%以上的含油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政策》中明確要求首先考慮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
但是,含油量在1%~5%之間呢?或者小于1%的呢?難道就沒有利用的價值嗎?難道只能開展無害化處置嗎?而且當含油污泥產生企業經過預處理后,污泥的含油率已經低于2%,甚至降到1%以下,難道還要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嗎?
由于國家沒有出臺相應的技術規范或者排放標準,時至今日,石化等行業仍然十分糾結:通過熱解、萃取、生物、熱浴等方法進行處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應用于水泥廠添加材料、燒制建材或者鋪設井場道路。作為水泥產品添加原料、燒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場道路鋪設,在使用性質上屬于處置還是利用呢?
思考—處置或利用的屬性分類
在環境保護部《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附件5中強調,行政部門在申請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的“核準經營方式”上,必須分為收集、收集-貯存-利用、收集-貯存-處置、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四種情況,寫明申請企業的經營方式。
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又能采取哪些方法進行屬性判別呢?
一、依據已批復或者驗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對于部分廢礦物油蒸餾企業已設定回收利用工藝,且能得到相應的加工產品(如基礎燃油、基礎潤滑油等),根據環評批復,可以明確該類企業屬于資源化利用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利用。
(2)通過核查環評報告與生產工藝,部分企業只有焚燒、填埋或者物化設施,在含油污泥處理過程中,也利用了廢物中部分熱能,但并沒有形成新的產品(因其沒有加工利用生產設施),根據環評批復,可以明確該類企業屬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處置。
二、根據申請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產品結構。
部分企業的工藝特點是,將回收的含油污泥先進行脫油預處理、油水分離后,對廢油進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產品(如基礎燃油、基礎潤滑油等)或其他產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將含油廢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給其他有資質的企業處置。這類企業以含油污泥為主要生產原料,專門加工成相應的產品,應該認定為含油污泥利用企業,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利用。
三、聘請行業專家進行集體探討。
對于部分企業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方式,開展含油污泥的處理處置活動,通過邀請行業專家進行研討,解決了發證中處置或利用方式問題。
專家們一致認為,對于水泥企業協同處置含油污泥危險廢物,應當認為利用水泥窯的高溫環境,對污泥中的有害物質(尤其是有機類污染物)進行有效去除,雖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熱值,但該熱源不能作為能源產品進行回收,更不具備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至于絕大部分無機物雖然最終進入了水泥產品,卻是在去除了以石油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產物,其沒有作為水泥廠生產原料的單獨進料(添加)過程,同樣不具備原料或者產品屬性。所以水泥窯協同處置含油污泥的過程,應當是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過程,其核準經營方式應該為收集-貯存-處置。
但也有少數專家認為,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其經營方式的核準應當為處置+利用。因為就工藝流程而言,對污泥中的有害物質進行有效去除,屬于處置環節,絕大部分無機成分進入了水泥產品,屬于利用環節,但目前國家尚無明確論斷。
解答—什么是處置、什么是利用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指出,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換言之,危險廢物的處置就是將危險廢物進行焚燒或填埋或物化,是將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價值很低的危險廢物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與環境的無害化。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換言之,危險廢物的利用就是提取產品的活動,即接收者必須從收集起來的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以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從而實現再循環、再利用的過程。
鑒于此,處理企業對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經過物料調配進入焚燒爐,經過高溫焚燒,既將廢礦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廠需要的爐渣作為原材料。這類企業的爐渣是有意生產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業對于生產原料的質量要求,所以這類企業應當認定為含油污泥利用企業。
建議—補齊短板
一、國家盡快出臺含油污泥屬性判定的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建議將含油率低于0.5%的含油污泥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如果其他屬性也不超標),含油率在0.5%~2%之間,設定處理處置方式,鼓勵企業就地回用,如回填井坑、鋪設井場道路等。如不能回用的,則應采取回轉窯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其他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實現油水分離到0.5%以下。對于含油率在2%~5%的,鼓勵專業公司在建設油份提取設施的同時,建設油水分離設施或者石油去除設施,鼓勵有關企業在水泥生產廠附近投資建廠,直接為水泥企業提供原料支持。
二、國家或政府主管部門應提供含油污泥處理處置的最佳工藝和技術。含油污泥具有直接環境危害,同時大部分含油污泥又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利用價值,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及時發布含油污泥利用的BAT/BEP技術,指導和規范經營企業的資源化利用行為,重點鼓勵使用資源化成套設備,降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風險。
對于沒有利用價值的含油污泥,國家也應當及時公布含油污泥的無害化最佳處置工藝,鼓勵大型鉆采企業或者石化生產企業在井場附近開展預處理行動,達到國家對含油污泥的技術標準。同時,配套建設污泥集中處置設施,減少污泥因長途運輸帶來的環境風險。
三、環評單位必須具備危險廢物環境安全監管的專業知識。尤其是環評單位在為企業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指南》,對于建設項目產生的含油污泥,必須提出屬性判定。在屬性判定的基礎上,估算出含油污泥的產生數量,提出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技術要求,提出含油污泥環境風險防范的最佳方案,避免產生企業一旦投入生產便面臨含油污泥無處可去的尷尬境地,從而化解企業委托處置需求與市場處置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
四、認真甄別可以直接回用的油基泥漿。《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導則—通則》(GB34330-2017)規定,對不需要加工就可直接回用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相關質量標準,繼續用作其原始用途的物質可以不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該項規定對可回用的部分含油污泥(如油氣鉆采企業產生的油基泥漿)給出了一定豁免條件,但未就有效分離、安全暫存、風險防范提出具體措施。如果鉆采企業不能滿足直接回用,或者在產生點雖然修復(必須具備修復設施與能力)但不能滿足國家或者行業的產品質量標準,該類含油污泥依然屬于危險廢物范疇,環評部門與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甄別,不得輕易將其豁免,產生企業更不得以豁免之名,非法開展處置或利用活動。
五、建議含油率小于2%的含油污泥在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時可以豁免。鑒于水泥窯的自身優勢,國家在2016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在處置環節可以豁免,對于不影響水泥產品質量的部分危險廢物可以納入協同處置。基于含油污泥的特性,建議國家在制定有關政策時,也將含油率小于2%的污泥納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豁免內容。
六、制定危險廢物不固定場所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在油氣鉆采環節產生的含油污泥,往往存在產生地點不固定的情形,綜合考慮危害因素和運輸風險,國家應當出臺不固定場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審查指南。對于不固定場所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無論是開展資源化綜合利用,還是無害化集中處置業務,國家目前尚無具體政策。國家應當及時出臺相關規范或指南,對各級環保部門在開展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時,更好地進行業務指導和程序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