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十三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辦法》。全文如下:
山東省“十三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辦法
為加強全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根據《“十三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評估辦法。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推進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建設,持續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落實處理危險廢物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制度和相關標準規范,全面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確保環境安全。
二、評估組織
實行分級評估。以市級環保部門為主組織評估。縣級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檢查評估;市級環保部門對縣級環保部門進行評估,對產廢單位抽查評估,對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評估;省環保廳對市級環保部門進行評估,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評估,對各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三、評估內容
(一)省環保廳對市級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評估,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執行(見附件1)。
(二)各級環保部門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執行。突出評估經營單位和重點產廢單位,同時通過評估核實其他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情況。
四、評估方式
(一)省級評估。省環保廳每年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以下簡稱《評級指標》,見附件1)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評估全省17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情況。
(二)市級評估。市級環保部門對轄區縣級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評估,可參照《評級指標》執行,具體指標可適當調整。
(三)縣級評估。縣級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經營單位、重點產廢單位每年評估1次。
各級環保部門均需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評估,并填寫《被抽查單位基本情況記錄表》(見附件2)。評估可結合季度、半年、年終檢查進行,也可結合環保專項行動、“雙隨機、一公開”等進行。
五、評估要求
(一)省級評估
1.經營單位:對各市經營單位(含省級許可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市級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抽查數量不少于5家。若經營單位總數不足5家時,則全部評估,評估結果計入產廢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2.重點產廢單位:對各市抽查不少于5家的省級重點產廢單位。
3.其他產廢單位:對各市抽查不少于2家。
4.轄區不足5個縣級行政區域(含),抽查的單位應覆蓋不低于80%的縣級行政區域;超過5個縣級行政區域,不低于60%。
(二)市級評估
1.經營單位:將轄區內持證企業(含省級許可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廢鉛蓄電池收集站和市、縣級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廢礦物油或廢鎳鎘電池收集單位)全部納入評估。
2.重點產廢單位:抽查市級重點產廢單位不少于60家,若市級重點產廢單位總數不足60家時,則全部評估。
3.其他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10家。
4.其他要求:抽查的單位應覆蓋各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域。評估結果為不達標或基本達標的產廢單位,列為跟蹤督查對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評估。產廢單位數量較多的地區,對考核結果為達標的產廢單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應控制在10%以內。
5.評估企業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評估等級為C。
(三)縣級評估
1.經營單位:將轄區內持證企業(含省級許可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廢鉛蓄電池收集站和暫存點;市、縣級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廢礦物油或廢鎳鎘電池收集單位)全部納入評估。
2.重點產廢單位:評估全部市級重點產廢單位。
3.其他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轄區產廢單位總數的25%。
4.其他要求:評估結果為不達標或基本達標的產廢單位,列為跟蹤督查對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考核。產廢單位數量較多的地區,對評估結果為達標的產廢單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應控制在10%以內。
5.評估企業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評估等級為C。
(四)重點產廢單位識別:
本方案所指重點產廢單位包括下列企業或行業中的企業:
1.企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企業為省級重點產廢單位,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超過10噸的企業為市級重點產廢單位;涉危險廢物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涉危險廢物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長期貯存不及時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注:“以上”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2.行業:涉及重金屬、三致(致畸致癌致突變)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醫療廢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區域重點行業;非法轉移、傾倒、處置案件頻發的行業;上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平均合格率低的行業。
六、評估安排
從2018年起,各市環保部門應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進行自評打分,總結本年度規范化管理評估情況(要求見附件3),制定下年度評估工作方案或計劃,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上述三項材料連同《被抽查單位情況登記表》和轄區縣(市、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得分情況,一并報送省環保廳,抄送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每年7月開始,依據《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對各市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評估。每年12月15日前,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進行自評打分,總結本年度規范化管理評估情況(要求見附件3),提出下年度評估工作方案或計劃,報省環保廳。
次年2月底前,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將上一年度各市評估工作情況總結、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各市排名,報送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每年組織對部分市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進行抽查,并通報評估結果。
每年3月底前,省、市環保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分別公開上一年度對各市、縣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年度評估工作。各市環保部門應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納入對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評估的指標體系。各市、縣環保部門要依據國家、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評估工作方案,制定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實施方案,嚴格按照國家、省里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評估的主體單位、落實責任分工,確保年度評估順利進行、取得實效。各級環保部門務必強化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認真評估、匯總數據材料,防止弄虛作假,確保上報數據材料真實、可靠。
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評級為A或者企業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市、縣,省、市環保部門分別通報表揚,對評級為C或者企業抽查合格率底于60%的,省、市環保部門分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采取掛牌督辦、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與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省級抽查過程中,若發現年度市級自評結果高于省抽查結果20%[(市級自評分數-省抽查分數)/省抽查分數]、依據《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評級為C、省評估企業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區或發現下級環保部門責任不落實、評估不到位、工作敷衍的情況,對該市、縣進行全省通報批評。
(二)嚴肅查處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山東省“十三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辦法
為加強全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根據《“十三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評估辦法。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推進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建設,持續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落實處理危險廢物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制度和相關標準規范,全面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確保環境安全。
二、評估組織
實行分級評估。以市級環保部門為主組織評估。縣級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檢查評估;市級環保部門對縣級環保部門進行評估,對產廢單位抽查評估,對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評估;省環保廳對市級環保部門進行評估,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評估,對各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三、評估內容
(一)省環保廳對市級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評估,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執行(見附件1)。
(二)各級環保部門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執行。突出評估經營單位和重點產廢單位,同時通過評估核實其他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情況。
四、評估方式
(一)省級評估。省環保廳每年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以下簡稱《評級指標》,見附件1)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評估全省17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情況。
(二)市級評估。市級環保部門對轄區縣級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評估,可參照《評級指標》執行,具體指標可適當調整。
(三)縣級評估。縣級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經營單位、重點產廢單位每年評估1次。
各級環保部門均需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對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評估,并填寫《被抽查單位基本情況記錄表》(見附件2)。評估可結合季度、半年、年終檢查進行,也可結合環保專項行動、“雙隨機、一公開”等進行。
五、評估要求
(一)省級評估
1.經營單位:對各市經營單位(含省級許可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市級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抽查數量不少于5家。若經營單位總數不足5家時,則全部評估,評估結果計入產廢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2.重點產廢單位:對各市抽查不少于5家的省級重點產廢單位。
3.其他產廢單位:對各市抽查不少于2家。
4.轄區不足5個縣級行政區域(含),抽查的單位應覆蓋不低于80%的縣級行政區域;超過5個縣級行政區域,不低于60%。
(二)市級評估
1.經營單位:將轄區內持證企業(含省級許可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廢鉛蓄電池收集站和市、縣級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廢礦物油或廢鎳鎘電池收集單位)全部納入評估。
2.重點產廢單位:抽查市級重點產廢單位不少于60家,若市級重點產廢單位總數不足60家時,則全部評估。
3.其他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10家。
4.其他要求:抽查的單位應覆蓋各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域。評估結果為不達標或基本達標的產廢單位,列為跟蹤督查對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評估。產廢單位數量較多的地區,對考核結果為達標的產廢單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應控制在10%以內。
5.評估企業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評估等級為C。
(三)縣級評估
1.經營單位:將轄區內持證企業(含省級許可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廢鉛蓄電池收集站和暫存點;市、縣級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廢礦物油或廢鎳鎘電池收集單位)全部納入評估。
2.重點產廢單位:評估全部市級重點產廢單位。
3.其他產廢單位:抽查不少于轄區產廢單位總數的25%。
4.其他要求:評估結果為不達標或基本達標的產廢單位,列為跟蹤督查對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考核。產廢單位數量較多的地區,對評估結果為達標的產廢單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應控制在10%以內。
5.評估企業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評估等級為C。
(四)重點產廢單位識別:
本方案所指重點產廢單位包括下列企業或行業中的企業:
1.企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企業為省級重點產廢單位,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超過10噸的企業為市級重點產廢單位;涉危險廢物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涉危險廢物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長期貯存不及時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注:“以上”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2.行業:涉及重金屬、三致(致畸致癌致突變)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醫療廢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區域重點行業;非法轉移、傾倒、處置案件頻發的行業;上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平均合格率低的行業。
六、評估安排
從2018年起,各市環保部門應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進行自評打分,總結本年度規范化管理評估情況(要求見附件3),制定下年度評估工作方案或計劃,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上述三項材料連同《被抽查單位情況登記表》和轄區縣(市、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得分情況,一并報送省環保廳,抄送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每年7月開始,依據《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對各市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評估。每年12月15日前,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進行自評打分,總結本年度規范化管理評估情況(要求見附件3),提出下年度評估工作方案或計劃,報省環保廳。
次年2月底前,省固體廢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將上一年度各市評估工作情況總結、按照《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各市排名,報送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每年組織對部分市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進行抽查,并通報評估結果。
每年3月底前,省、市環保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分別公開上一年度對各市、縣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年度評估工作。各市環保部門應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納入對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評估的指標體系。各市、縣環保部門要依據國家、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評估工作方案,制定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實施方案,嚴格按照國家、省里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評估的主體單位、落實責任分工,確保年度評估順利進行、取得實效。各級環保部門務必強化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認真評估、匯總數據材料,防止弄虛作假,確保上報數據材料真實、可靠。
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評級為A或者企業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市、縣,省、市環保部門分別通報表揚,對評級為C或者企業抽查合格率底于60%的,省、市環保部門分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采取掛牌督辦、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與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省級抽查過程中,若發現年度市級自評結果高于省抽查結果20%[(市級自評分數-省抽查分數)/省抽查分數]、依據《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評級指標》評級為C、省評估企業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區或發現下級環保部門責任不落實、評估不到位、工作敷衍的情況,對該市、縣進行全省通報批評。
(二)嚴肅查處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