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環保廳批復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詳情如下: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冀環評〔2018〕91
關于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遷安德清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報《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遷安市北6千米的蘭若院村和高各莊村之間,符合《遷安市市域環境衛生工程專項規劃(2017-2030)》。建設內容主要為新建兩臺300噸/天機械爐排焚燒爐、兩臺23.5噸/小時余熱鍋爐、兩臺6兆瓦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及配套公輔設施,日處理生活垃圾600噸。項目總投資29798.67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460萬元。
二、根據你公司上報的《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結合河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出具的評估意見以及該項目環評行政許可聽證會反饋意見,原則同意《報告書》結論,該項目從環境保護角度建設可行。
三、你公司須嚴格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環保對策措施及要求實施項目的建設。在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各項環保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環保設施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各項環保措施落實到位。選用低噪聲施工機械、合理安排各類施工機械工作時間,確保施工場界噪聲達到《建設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揚塵,妥善處置施工棄土、棄渣和固體廢棄物,防止施工廢水、揚塵、固廢、噪聲等污染環境。
(二)加強廢氣污染防治。2臺焚燒爐煙氣各采用一套“SNCR爐內脫氮(以尿素為還原劑)+機械旋轉霧化脫酸反應塔(脫酸劑為石灰漿液)+干粉噴射(脫酸劑為氫氧化鈣粉末)+活性炭噴射+袋式除塵器”裝置處理后,經1座80米高的雙筒煙囪排放,污染物排放須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相應的標準限值要求。
消石灰、飛灰、水泥、活性炭、干粉等粉狀物料采用封閉的儲倉儲存,分別經倉頂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由各自排氣筒排放,廢氣排放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的要求。
餐飲油煙采用油煙凈化裝置處理后排放,須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標準限值的要求。
廠界無組織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排放濃度均須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新擴改建二級標準,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須符合《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3/2322-2016)表2標準要求。
垃圾卸料大廳及垃圾庫為密閉式且呈負壓狀態,滲濾液處理站各構筑物采取加蓋封閉;垃圾儲運系統和滲濾液處理系統散逸的惡臭氣體經排風機引入焚燒爐內燃燒;全廠停爐檢修期間,臭氣經除臭裝置吸附凈化處理后排放。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排放濃度須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要求。
(三)加強廢水污染防治。循環水系統排污水回用于除灰渣及飛灰穩定系統用水、卸車平臺沖洗用水和地面沖洗用水,剩余部分外排;垃圾滲濾液與車間沖洗廢水、卸料平臺沖洗廢水進入廠區滲濾液處理站,經“水解酸化+厭氧系統(UASB+中沉池)+MBR系統(A/O+內置式超濾)+NF系統+RO系統”工藝處理達標后外排,濃液回噴至焚燒爐;化學水系統排污水、鍋爐排污水直接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隔油池處理后達標外排。上述外排廢水均排入遷安市污水處理廠(待遷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建成投運后,排入遷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須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2標準,同時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三級標準和所排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標準要求。并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防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采取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廠區建設應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同時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時間,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加強車輛運輸過程噪聲控制,提高廠區綠化率,廠界噪聲須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的要求。
(五)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入爐燃料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相關要求,嚴禁焚燒處置危險廢物等。廠內生活垃圾送焚燒爐焚燒處置。焚燒爐渣可綜合利用。滲濾液處理站污泥應按照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予以認定,如不屬于危險廢物可送焚燒爐焚燒處置。飛灰采用水泥+螯合劑固化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予以認定,如滿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相關要求并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后,送遷安市趙店子鎮生活垃圾填埋場單獨分區填埋處置。如上述飛灰固化物和滲濾液處理站污泥不能滿足上述要求,需同廢活性炭等其它危險廢物一起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六)本項目設置300米環境防護距離,在防護距離內不得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點。其它各類防護距離要嚴格按照衛生、安全、產業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予以落實。
(七)該項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和煙氣在線監測裝置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2007)等標準規范要求。
(八)嚴格落實環評報告書及批復提出的相關要求和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按規定向環保部門備案,并納入當地政府的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九)該項目飛灰填埋所依托的遷安市趙店子鎮生活垃圾填埋場未完成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前,該項目不得投產運行;同時項目配套的供、排水管網未建成前,該項目不得投產運行。
四、遷安市政府須加強區域污染源管控措施的實施,加快供、排水設施和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確保在該項目投產前建設完成。
五、認真落實《報告書》中規定的各項總量削減、污染防治及清潔生產措施。結合《報告書》的計算,本項目環評批復污染物排放總量為:二氧化硫70.531噸/年、氮氧化物220.408噸/年、化學需氧量30.733噸/年、氨氮3.588噸/年。工程投產后,其污染物排放總量須控制在批復的總量指標以內,環評報告書確定的總量削減方案納入本項目驗收內容。本項目投產前,須完成排污權總量指標的交易。
六、建設單位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相關環境信息,建立與公眾信息溝通和意見反饋機制,履行好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七、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規定的驗收期限內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同時,應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該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如可研審查或設計和施工變化造成工程性質、規模、工藝和選址或者防止生態破壞、防治污染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在調整前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程自批復之日起五年后方決定開工建設的,需將環評文件報我廳重新審核。
八、你單位在接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須將批復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唐山市環境保護局遷安市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報告項目環保“三同時”完成情況。
九、該項目的“三同時”環保措施現場監督檢查及日常監管由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唐山市環境保護局遷安市分局負責。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2月12日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冀環評〔2018〕91
關于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遷安德清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報《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遷安市北6千米的蘭若院村和高各莊村之間,符合《遷安市市域環境衛生工程專項規劃(2017-2030)》。建設內容主要為新建兩臺300噸/天機械爐排焚燒爐、兩臺23.5噸/小時余熱鍋爐、兩臺6兆瓦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及配套公輔設施,日處理生活垃圾600噸。項目總投資29798.67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460萬元。
二、根據你公司上報的《遷安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結合河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出具的評估意見以及該項目環評行政許可聽證會反饋意見,原則同意《報告書》結論,該項目從環境保護角度建設可行。
三、你公司須嚴格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環保對策措施及要求實施項目的建設。在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各項環保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環保設施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各項環保措施落實到位。選用低噪聲施工機械、合理安排各類施工機械工作時間,確保施工場界噪聲達到《建設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揚塵,妥善處置施工棄土、棄渣和固體廢棄物,防止施工廢水、揚塵、固廢、噪聲等污染環境。
(二)加強廢氣污染防治。2臺焚燒爐煙氣各采用一套“SNCR爐內脫氮(以尿素為還原劑)+機械旋轉霧化脫酸反應塔(脫酸劑為石灰漿液)+干粉噴射(脫酸劑為氫氧化鈣粉末)+活性炭噴射+袋式除塵器”裝置處理后,經1座80米高的雙筒煙囪排放,污染物排放須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相應的標準限值要求。
消石灰、飛灰、水泥、活性炭、干粉等粉狀物料采用封閉的儲倉儲存,分別經倉頂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由各自排氣筒排放,廢氣排放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的要求。
餐飲油煙采用油煙凈化裝置處理后排放,須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標準限值的要求。
廠界無組織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排放濃度均須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新擴改建二級標準,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須符合《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3/2322-2016)表2標準要求。
垃圾卸料大廳及垃圾庫為密閉式且呈負壓狀態,滲濾液處理站各構筑物采取加蓋封閉;垃圾儲運系統和滲濾液處理系統散逸的惡臭氣體經排風機引入焚燒爐內燃燒;全廠停爐檢修期間,臭氣經除臭裝置吸附凈化處理后排放。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排放濃度須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要求。
(三)加強廢水污染防治。循環水系統排污水回用于除灰渣及飛灰穩定系統用水、卸車平臺沖洗用水和地面沖洗用水,剩余部分外排;垃圾滲濾液與車間沖洗廢水、卸料平臺沖洗廢水進入廠區滲濾液處理站,經“水解酸化+厭氧系統(UASB+中沉池)+MBR系統(A/O+內置式超濾)+NF系統+RO系統”工藝處理達標后外排,濃液回噴至焚燒爐;化學水系統排污水、鍋爐排污水直接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隔油池處理后達標外排。上述外排廢水均排入遷安市污水處理廠(待遷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建成投運后,排入遷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須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2標準,同時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三級標準和所排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標準要求。并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防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采取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廠區建設應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同時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時間,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加強車輛運輸過程噪聲控制,提高廠區綠化率,廠界噪聲須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的要求。
(五)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入爐燃料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相關要求,嚴禁焚燒處置危險廢物等。廠內生活垃圾送焚燒爐焚燒處置。焚燒爐渣可綜合利用。滲濾液處理站污泥應按照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予以認定,如不屬于危險廢物可送焚燒爐焚燒處置。飛灰采用水泥+螯合劑固化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予以認定,如滿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相關要求并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后,送遷安市趙店子鎮生活垃圾填埋場單獨分區填埋處置。如上述飛灰固化物和滲濾液處理站污泥不能滿足上述要求,需同廢活性炭等其它危險廢物一起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六)本項目設置300米環境防護距離,在防護距離內不得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點。其它各類防護距離要嚴格按照衛生、安全、產業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予以落實。
(七)該項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和煙氣在線監測裝置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2007)等標準規范要求。
(八)嚴格落實環評報告書及批復提出的相關要求和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按規定向環保部門備案,并納入當地政府的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九)該項目飛灰填埋所依托的遷安市趙店子鎮生活垃圾填埋場未完成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前,該項目不得投產運行;同時項目配套的供、排水管網未建成前,該項目不得投產運行。
四、遷安市政府須加強區域污染源管控措施的實施,加快供、排水設施和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確保在該項目投產前建設完成。
五、認真落實《報告書》中規定的各項總量削減、污染防治及清潔生產措施。結合《報告書》的計算,本項目環評批復污染物排放總量為:二氧化硫70.531噸/年、氮氧化物220.408噸/年、化學需氧量30.733噸/年、氨氮3.588噸/年。工程投產后,其污染物排放總量須控制在批復的總量指標以內,環評報告書確定的總量削減方案納入本項目驗收內容。本項目投產前,須完成排污權總量指標的交易。
六、建設單位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相關環境信息,建立與公眾信息溝通和意見反饋機制,履行好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七、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規定的驗收期限內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同時,應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該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如可研審查或設計和施工變化造成工程性質、規模、工藝和選址或者防止生態破壞、防治污染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在調整前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程自批復之日起五年后方決定開工建設的,需將環評文件報我廳重新審核。
八、你單位在接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須將批復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唐山市環境保護局遷安市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報告項目環保“三同時”完成情況。
九、該項目的“三同時”環保措施現場監督檢查及日常監管由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唐山市環境保護局遷安市分局負責。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