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發布關于印發《遼寧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遼價發〔2017〕108號),詳情如下:
各市物價局: 為建立健全成本監審法規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各地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遼寧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以便適時修訂。
附件:
遼寧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是指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核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或社會公允水平。
第五條 核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提供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原則上對定價地區內所有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眾多的,可依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比例的、且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主要由垃圾收集(不包括清掃、除雪、保潔費用等)成本、垃圾運輸成本、垃圾處置成本構成。
(一)垃圾收集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將清掃保潔產生的生活垃圾、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整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產生的生活垃圾用清運車運至各垃圾轉運臺或中轉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包括人工成本(職工薪酬和勞務費,下同),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轉運臺或中轉站建筑物、壓縮設備、稱重、計量等相關設備及運輸車輛折舊和期間費用等。
(二)垃圾運輸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將各垃圾轉運臺或中轉站壓縮后的垃圾,轉運到垃圾處理點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包括人工成本,動力費,壓縮、稱重、計量等相關設備及運輸車輛折舊和期間費用等。
(三)垃圾處置成本是指垃圾處理經營者將垃圾運到垃圾處理點后在處置垃圾的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按經營者垃圾處理方式的不同分別確定其構成:
1.采取填埋處理方式的經營者,垃圾處置成本是指在垃圾填埋和滲濾液收集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工成本,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填埋車輛、填埋場及其配套設施折舊費,滲濾液收集處理費,檢驗監測費,填埋覆蓋費,綠化費,填埋場庫區、平臺、道路修繕費,填埋區雨污分流系統費用和期間費用等。
2.采取焚燒發電處理方式的經營者,垃圾處置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與焚燒發電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余渣處置費(飛灰、滲濾液等處理費)、檢驗監測費、排污費和期間費用等。
3.采取厭氧發酵等其他垃圾處理方式的經營者,可根據處理工藝流程和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對垃圾處置成本進行合理歸集。
第八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或雖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助等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超標、超量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懲罰性排污收費,安全事故賠償金,各種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
(五)各類捐贈、贊助、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七)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九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平均工資和職工人數核定。
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以下原則核定:有行業職工人數定員標準規定的,實際定員低于行業定員標準的,據實核定。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沒有職工人數定員標準規定的,可在同行業公認的定員標準范圍內,綜合考慮企業生產能力、勞動消耗的作業量和庫容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依法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管理費,分攤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臨時工及其他聘用人員工資計入勞務費,按當地社會公允范圍內據實核定。
第十條 社會保險費(包括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照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計提比例分別核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按實際發生額分別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職工工資總額2%、2.5%和14%。
第十一條 動力費是指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燃油等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
第十二條 材料費是指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消耗的水,各種工器具(含垃圾桶)以及除臭、滅蠅、垃圾處理用的藥劑費等。計入定價成本的材料費按實際消耗數量與實際購入價格核定。
第十三條 維修費是指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設施、設備及房屋建筑物、車輛、場地等保潔費、日常維護費及大修理費用。稱重計量、污水排沼系統的安裝費計入維修費。
保潔費、日常維護費、安裝費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的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四)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并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允許計提折舊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以計入定價成本,但應當在定價成本表中單獨反映。
下列情況下形成的固定資產,如國家有相關規定,按規定執行,如沒有明確規定,按以下辦法確定固定資產原值:
(一)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核定;
(二)經營者發生合并、分立等改組活動的,可按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定的評估價值核定資產成本;
(三)新增固定資產依據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置憑證核定;
(四)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固定資產,按在建工程暫估入賬價值確定。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殘值率一般按3%-5%確定,各類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
以下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閑置超過12個月的;已提完折舊的;提前報廢的。
第十六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他經營者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七條 無形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確定;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攤銷年限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按不少于十年攤銷。
第十八條 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
第十九條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的主營業務和其它業務共同發生的期間費用,可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攤計入定價成本。該比例可采用從業人員數量或薪酬支出比例、資產價值比例、業務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它業務成本應單獨核算,不得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時比例法或資產比例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垃圾焚燒發電等處理方式生產并取得電費等收入的,其凈收入沖減垃圾處置成本。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三個環節成本歸屬不同法人單位核算的,應分別歸集填報。
第二十四條 實際年垃圾處理總量是指生活垃圾處理廠(或處理裝置)正常運行后,經過標準計量的年處理垃圾量的總和,一般以噸為計量單位。若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垃圾處理廠(或處理裝置),則經營者的“年垃圾處理總量”等于各廠(或各處理裝置)之和。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計算公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總成本=垃圾收集成本+垃圾運輸成本+垃圾處置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總成本=垃圾處理總成本-財政補貼-一定比例計算的其他業務收入
單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總成本÷核定實際年垃圾處理總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各市物價局: 為建立健全成本監審法規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各地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遼寧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意見和建議,以便適時修訂。
附件:
遼寧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是指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核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或社會公允水平。
第五條 核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提供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原則上對定價地區內所有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眾多的,可依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比例的、且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主要由垃圾收集(不包括清掃、除雪、保潔費用等)成本、垃圾運輸成本、垃圾處置成本構成。
(一)垃圾收集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將清掃保潔產生的生活垃圾、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整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產生的生活垃圾用清運車運至各垃圾轉運臺或中轉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包括人工成本(職工薪酬和勞務費,下同),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轉運臺或中轉站建筑物、壓縮設備、稱重、計量等相關設備及運輸車輛折舊和期間費用等。
(二)垃圾運輸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將各垃圾轉運臺或中轉站壓縮后的垃圾,轉運到垃圾處理點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包括人工成本,動力費,壓縮、稱重、計量等相關設備及運輸車輛折舊和期間費用等。
(三)垃圾處置成本是指垃圾處理經營者將垃圾運到垃圾處理點后在處置垃圾的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按經營者垃圾處理方式的不同分別確定其構成:
1.采取填埋處理方式的經營者,垃圾處置成本是指在垃圾填埋和滲濾液收集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工成本,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填埋車輛、填埋場及其配套設施折舊費,滲濾液收集處理費,檢驗監測費,填埋覆蓋費,綠化費,填埋場庫區、平臺、道路修繕費,填埋區雨污分流系統費用和期間費用等。
2.采取焚燒發電處理方式的經營者,垃圾處置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動力費、材料費、維修費、與焚燒發電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余渣處置費(飛灰、滲濾液等處理費)、檢驗監測費、排污費和期間費用等。
3.采取厭氧發酵等其他垃圾處理方式的經營者,可根據處理工藝流程和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對垃圾處置成本進行合理歸集。
第八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或雖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助等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超標、超量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懲罰性排污收費,安全事故賠償金,各種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
(五)各類捐贈、贊助、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七)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九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平均工資和職工人數核定。
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以下原則核定:有行業職工人數定員標準規定的,實際定員低于行業定員標準的,據實核定。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沒有職工人數定員標準規定的,可在同行業公認的定員標準范圍內,綜合考慮企業生產能力、勞動消耗的作業量和庫容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依法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管理費,分攤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臨時工及其他聘用人員工資計入勞務費,按當地社會公允范圍內據實核定。
第十條 社會保險費(包括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照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計提比例分別核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按實際發生額分別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職工工資總額2%、2.5%和14%。
第十一條 動力費是指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燃油等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
第十二條 材料費是指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消耗的水,各種工器具(含垃圾桶)以及除臭、滅蠅、垃圾處理用的藥劑費等。計入定價成本的材料費按實際消耗數量與實際購入價格核定。
第十三條 維修費是指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設施、設備及房屋建筑物、車輛、場地等保潔費、日常維護費及大修理費用。稱重計量、污水排沼系統的安裝費計入維修費。
保潔費、日常維護費、安裝費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的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四)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并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允許計提折舊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以計入定價成本,但應當在定價成本表中單獨反映。
下列情況下形成的固定資產,如國家有相關規定,按規定執行,如沒有明確規定,按以下辦法確定固定資產原值:
(一)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核定;
(二)經營者發生合并、分立等改組活動的,可按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定的評估價值核定資產成本;
(三)新增固定資產依據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置憑證核定;
(四)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固定資產,按在建工程暫估入賬價值確定。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殘值率一般按3%-5%確定,各類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
以下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閑置超過12個月的;已提完折舊的;提前報廢的。
第十六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他經營者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七條 無形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確定;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攤銷年限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按不少于十年攤銷。
第十八條 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
第十九條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者的主營業務和其它業務共同發生的期間費用,可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攤計入定價成本。該比例可采用從業人員數量或薪酬支出比例、資產價值比例、業務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它業務成本應單獨核算,不得計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時比例法或資產比例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垃圾焚燒發電等處理方式生產并取得電費等收入的,其凈收入沖減垃圾處置成本。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三個環節成本歸屬不同法人單位核算的,應分別歸集填報。
第二十四條 實際年垃圾處理總量是指生活垃圾處理廠(或處理裝置)正常運行后,經過標準計量的年處理垃圾量的總和,一般以噸為計量單位。若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垃圾處理廠(或處理裝置),則經營者的“年垃圾處理總量”等于各廠(或各處理裝置)之和。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計算公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總成本=垃圾收集成本+垃圾運輸成本+垃圾處置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總成本=垃圾處理總成本-財政補貼-一定比例計算的其他業務收入
單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總成本÷核定實際年垃圾處理總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