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壤污染防治起步較晚,至今國家層面尚沒有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經過一審二審,已經更加完善,但中國環保在線認為,其真正出臺或會延期。
近年來,隨著鎘大米、毒蔬菜等問題的曝光,關系到“舌尖安全”的土壤污染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眾所周知,“向污染宣戰”有三個主戰場,即水、大氣和土壤。土壤污染與大氣、水污染相比,其成因更為復雜,治理難度也更大,對其有效防治也更為迫切。
中國環保在線認為,我國現有的短板不但與法治化防治生態環境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的滯后,以致土壤污染防治的“欠賬”越積越多。
土壤立法快速推進
法律短板與污染累計已經形成“惡性循環”。因此,盡快補齊法律缺位短板、實現權責法定、為防治工作的開展形成有力的法律后盾,才顯得更為迫切。
2016年6月印發實施的“土十條”對我國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進程的要求:到2020年,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將基本建立。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審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議案。“草案”在明確立法目的的同時,也規定了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義務和責任。
2017年12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匯報了十項修改情況。
面對至今沒有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現狀,有必要從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和公眾健康的戰略高度,統籌規劃,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形成完整的土壤保護法律制度。
委員專家針砭時弊
但從一審到二審,中間不過短短6個月的時間,多少顯得有些“急”了。而且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與專家們的熱議來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可能會延期。
有專家指出,草案二審稿中,對土地污染修復責任的劃分仍“需要好好考慮”。還有委員建議,在第八十四、八十九等條款“責令改正”的罰責后,增加“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地方政府以及環保主管部門的責任,在法律中規定的較輕。如果相關部門在土壤污染的重大事件管理失責,帶來的后果是很嚴重的。
還有專家認為,一些認識和概念上還存在問題,譬如“第三十五條 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風險管控、修復措施”中,風險評估報告并不具備提出“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和經濟適用的風險管控、修復措施”的功能。
立法重點亟需確定
通過深層對比分析,中國環保在線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應該把重點放在風險管控上,即使是對已經污染的土地進行修復或整治,目的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對生態環境或者人群健康的危害后果。
同時,還要規避短視思維,著眼構建嚴格的執行機制,確保土壤污染治理循序漸進,土壤污染預防長期開展,畢竟,嚴格執行、高效執法以及科學、公開、透明的評價體系和預防機制才能讓土壤增量污染無處遁形。
總體而言,在初審的基礎之上,《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審稿內容的確更加完善,但并沒有達到盡善盡美,還有很多進步的余地。
最后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土壤污染防治法》或會延期出臺。
近年來,隨著鎘大米、毒蔬菜等問題的曝光,關系到“舌尖安全”的土壤污染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眾所周知,“向污染宣戰”有三個主戰場,即水、大氣和土壤。土壤污染與大氣、水污染相比,其成因更為復雜,治理難度也更大,對其有效防治也更為迫切。
中國環保在線認為,我國現有的短板不但與法治化防治生態環境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的滯后,以致土壤污染防治的“欠賬”越積越多。
土壤立法快速推進
法律短板與污染累計已經形成“惡性循環”。因此,盡快補齊法律缺位短板、實現權責法定、為防治工作的開展形成有力的法律后盾,才顯得更為迫切。
2016年6月印發實施的“土十條”對我國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進程的要求:到2020年,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將基本建立。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審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議案。“草案”在明確立法目的的同時,也規定了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義務和責任。
2017年12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匯報了十項修改情況。
面對至今沒有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現狀,有必要從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和公眾健康的戰略高度,統籌規劃,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形成完整的土壤保護法律制度。
委員專家針砭時弊
但從一審到二審,中間不過短短6個月的時間,多少顯得有些“急”了。而且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與專家們的熱議來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可能會延期。
有專家指出,草案二審稿中,對土地污染修復責任的劃分仍“需要好好考慮”。還有委員建議,在第八十四、八十九等條款“責令改正”的罰責后,增加“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地方政府以及環保主管部門的責任,在法律中規定的較輕。如果相關部門在土壤污染的重大事件管理失責,帶來的后果是很嚴重的。
還有專家認為,一些認識和概念上還存在問題,譬如“第三十五條 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風險管控、修復措施”中,風險評估報告并不具備提出“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和經濟適用的風險管控、修復措施”的功能。
立法重點亟需確定
通過深層對比分析,中國環保在線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應該把重點放在風險管控上,即使是對已經污染的土地進行修復或整治,目的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對生態環境或者人群健康的危害后果。
同時,還要規避短視思維,著眼構建嚴格的執行機制,確保土壤污染治理循序漸進,土壤污染預防長期開展,畢竟,嚴格執行、高效執法以及科學、公開、透明的評價體系和預防機制才能讓土壤增量污染無處遁形。
總體而言,在初審的基礎之上,《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審稿內容的確更加完善,但并沒有達到盡善盡美,還有很多進步的余地。
最后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土壤污染防治法》或會延期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