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以來,山東省檢察機關全面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突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累計辦理訴前程序案件668件,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履行職責的555件。從案件領域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最多,共393件,占58.8%。”這是記者日前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的。
跟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要求,自2015年7月起,山東省檢察機關開展了為期兩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全省各地努力探索,大膽實踐,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案件,為推動公益訴訟制度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樣本。
試點期間,山東省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作為公益訴訟的主要領域,辦理的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占比達六成,有力促進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
山東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全力推動公益訴訟試點,我們積極從群眾舉報、日常走訪中尋找線索,同時利用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排查線索。各級辦案人員深入農村、基層社區、田間地頭,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濫發林木等問題進行摸排,并通過信息共享平臺與行政機關加強溝通聯系,推動各類環境問題及早解決。”
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隨后,按照省委關于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的決策部署要求,山東省檢察機關迅速組織開展了以環境保護領域為重點的公益訴訟攻堅行動,針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部門突出環境問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督促環境治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強化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促進加快建設生態山東、美麗山東。
山東省檢察院還成立了5個督察組,由相關院領導帶隊,分赴各地對環保領域公益訴訟線索摸排及案件辦理、查處環境污染事件背后失職瀆職行為及打擊環保領域刑事犯罪等情況進行督察。截至目前,全省共發現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74件,辦理環境保護領域訴前程序案件393件,提起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3件。
山東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既彌補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缺位,又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 五起典型案例
黑作坊偷排偷放,檢察院支持起訴
——平陰縣檢察院對非法排放廢液污染土壤支持起訴
2016年6月,周某、陳某、甲某3人合伙租賃位于山東省平陰縣孔村鎮張山頭村的一處養雞場,并在場內建設廠房安裝設備,雇傭王某、袁某、張某非法生產甲硫醇鈉。
為躲避執法監管,周某等人只在晚上生產,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在養雞場院內的滲坑內,對周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鑒定,該滲坑內的廢液為有毒物質,經評估可量化的環境損害費用為25.2萬元,其中包括危險廢物的清理和受污染土壤的修復費用。
平陰縣檢察院發現該線索后,及時向濟南市檢察院作了匯報,市、縣兩級辦案人員迅速展開調查,先后多次到案發現場,走訪現場看護人員、村委會主任等,對污染情況拍照取證。
經審查認為,周某等人的行為造成土地嚴重污染,但張山頭村委會未意識到其權益被侵害。辦案人員向該村釋明其村集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并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該村委會于2017年2月23日向平陰縣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周某等6人賠償該村委會環境損害費用25.2萬元。平陰縣檢察院于同日依法向縣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縣法院就本案依法開庭審理,縣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席法庭支持起訴。
庭審后,縣檢察院會同縣法院、縣環保局就該村土壤修復問題進行溝通協商,目前土地正在修復過程中,待修復完畢并檢測合格后,法院將及時作出判決。
檢察院“出手” 涉事公司承諾修復環境
——聊城市檢察院對山東藍星污染環境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初,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街道檢察室接群眾反映:轄區內山前、曹家館兩村地下水出現異味,疑似遭到嚴重污染。歷城區檢察院立即將其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交濟南市檢察院。
接到移交線索后,濟南市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小組迅速行動,聯合區檢察院勘查現場、搜集資料。經調查,污染源鎖定位于曹家館村的藍星公司。該公司2007年投入生產,主要經營項目系對石油煉化換熱器等設備進行化學清洗和防腐,經營過程中產生含鎳和含酸廢水,均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在當地環保部門的督促下建成了污水處理設備,但未申請驗收、運行,擅自開工經營,廢水未處理直接排放。另查明,在歷城區郭店鎮轄區內企業,除藍星公司外,無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涉及鎳元素的企業。
濟南市檢察院審查認為,2008年到2015年5月期間,藍星公司通過市政管網和未經過防滲檢測的廢水池,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含鎳、含酸廢水共計490余噸,廠區內部分土壤嚴重遭受污染,廠區地下水和周邊土壤受到污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6年4月1日,歷城區法院依法判決藍星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藍星公司罰金二十萬元,法定代表人姬某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環保法的有關規定,藍星公司除了承擔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外,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評估鑒定非常專業,證據的調取又涉及多個部門,辦案小組先后到環保、國土、發改委、工商、民政、地質,還有曹家館村委會等多個部門溝通協作取得證據。與濟南環境科學學會就污染情況進行多次座談,獲得環境污染專業理論支撐,為順利起訴做了充足的準備。
濟南市檢察院經過認真收集固定證據,對該案進行反復研究論證,認為藍星公司對于違法排放工業廢水的行為應當承擔侵害環境的民事責任。由于本案經過訴前程序,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遂呈報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根據《山東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實施方案》指定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017年12月19日,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濟南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藍星公司現法定代表人兩次鞠躬致歉,并誠懇表示:“將盡最大努力盡快修復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請求法庭給予一定時間,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恢復原狀,將承擔賠償責任,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如藍星公司在限定期限內不能完成修復,則承擔鑒定報告中所評定的98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
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 多部門迅速聯合執法
——日照嵐山區檢察院依法督促查處關停37家非法砂石場
2017年7月,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在開展行政執法檢察監督過程中,發現轄區內碑廓鎮二朱曹、費家湖、西辛興等多個村莊存在非法洗砂、非法加工石子現象,遂依法調查核實。
經查,上述多處非法洗砂場及石子場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辦理用地手續,未辦理環保手續,擅自非法從事洗砂和加工石子行為,違反了土地法、環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占用了大量土地,嚴重污染環境,造成河砂資源流失和生態環境破壞,噪聲污染擾亂周邊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經營場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過程中,嵐山區檢察院運用“無人機”設備對非法洗砂場和石子場進行現場取證和動態跟蹤,拍攝的礦產資源破壞場面令人觸目驚心。根據調查核實的系列證據,嵐山區檢察院按照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訴前程序要求,于2017年8月7日分別向日照市國土資源局嵐山分局、日照市環保局嵐山分局、嵐山區碑廓鎮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3份。
三部門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積極開展非法洗砂場及石子場的摸排工作,國土部門牽頭及時制定了查處非法洗砂場、石子場的執法方案,組織了由國土、環保、行政執法、鎮政府、供電公司、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活動,通過下達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查封、扣押、斷電等相關措施,短短十幾天就依法關停了37家非法洗砂場、石子場,取得了實實在在的辦案效果。
管理部門怠于履職 檢察院依法督促
——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督促經濟開發區衛計局履職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聊城經濟開發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污水處理工作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形。
多年來,聊城經濟開發區基層衛生院未配備醫療污水處理設施,將醫療污水直接排放鄉鎮污水管網或化糞池自行滲漏的情況較為普遍。醫療污水直接排放,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資源,存在醫源性細菌傳播的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配備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定。當地衛計局在對醫療機構審核執業登記、考核校驗等監督管理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未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污水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不符合環保要求。
2017年以來,聊城經濟開發區衛計局加強了對醫療污水管理的監管工作,出臺文件并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整治,要求醫療機構限期安裝醫療污水處理設施,但截至2017年7月21日,轄區內醫療機構仍未實現達標排放,有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安裝運行,有的未經環保部門驗收評價,衛計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仍有不到位的情況。
為保護環境安全,保障群眾健康,2017年7月24日,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對經濟開發區衛計局履行職責不當案予以立案。7月27日,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加快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并進行環保驗收,保證污水排放符合環保驗收標準。
收到檢察建議后,聊城經濟開發區衛計局高度重視,會同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約談基層醫療機構負責人,按照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截至2017年8月下旬,轄區內4個基層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污水排放經環保局檢測達到規定標準。
清洗化學桶污染環境 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聊城市檢察院對陳某某等人污染環境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陳某某、路某某、蘆某某等6人存在污染環境行為,在不具備清洗資質的情況下,用鹽酸或強堿刷化學桶,將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的廢酸、廢堿液利用滲坑和排水溝直接排放,造成周邊土壤等生態環境嚴重污染,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淄博市、周村區兩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審查處理。
經查,上述6人在2014~2016年間,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不具備清洗資質的情況下,分別購買或自制刷桶機器,使用鹽酸或強堿進行刷洗樹脂桶、機油桶等廢舊鐵桶,或對待加工鍋耳進行表面金屬除銹,并將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的強酸、強堿廢液,直接排放到各自經營場所院內滲坑中。經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委托鑒定,滲坑內的不明液體含強酸、強堿成分,pH值最低至1.5,最高達13.1。
經鑒定,該4起案件中產生的廢液均為有毒物質,造成周邊土壤等生態環境嚴重污染,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
經山東省檢察院指定,聊城市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該4起案件當事人對殘留的危險廢物及時處置,消除危險,修復受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承擔鑒定費及其他相關損失費用。
庭審中,合議庭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調查,檢察機關向法院出示了指控環境污染事實所需的多類證據材料,圍繞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及造成的損害后果,與被告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檢察機關在庭審舉證時證據鏈條完整,庭審辯論有理有據,被告均主動承認違法事實,愿意承擔損害侵權責任。
2017年12月,陳某某等6人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判令6名被告賠償污染治理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萬余元,嚴厲打擊了侵權行為人在廢棄、偏僻的院落,非法開設鍍鋅加工、土煉油和不銹鋼、廢棄化工用桶的清洗作坊,利用“滲坑”隨意排放污染廢物的行為,保護了周邊群眾的生活環境、飲用水源及種植土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跟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要求,自2015年7月起,山東省檢察機關開展了為期兩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全省各地努力探索,大膽實踐,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案件,為推動公益訴訟制度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樣本。
試點期間,山東省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作為公益訴訟的主要領域,辦理的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占比達六成,有力促進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
山東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全力推動公益訴訟試點,我們積極從群眾舉報、日常走訪中尋找線索,同時利用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排查線索。各級辦案人員深入農村、基層社區、田間地頭,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濫發林木等問題進行摸排,并通過信息共享平臺與行政機關加強溝通聯系,推動各類環境問題及早解決。”
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隨后,按照省委關于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的決策部署要求,山東省檢察機關迅速組織開展了以環境保護領域為重點的公益訴訟攻堅行動,針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部門突出環境問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督促環境治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強化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促進加快建設生態山東、美麗山東。
山東省檢察院還成立了5個督察組,由相關院領導帶隊,分赴各地對環保領域公益訴訟線索摸排及案件辦理、查處環境污染事件背后失職瀆職行為及打擊環保領域刑事犯罪等情況進行督察。截至目前,全省共發現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74件,辦理環境保護領域訴前程序案件393件,提起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3件。
山東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既彌補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缺位,又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 五起典型案例
黑作坊偷排偷放,檢察院支持起訴
——平陰縣檢察院對非法排放廢液污染土壤支持起訴
2016年6月,周某、陳某、甲某3人合伙租賃位于山東省平陰縣孔村鎮張山頭村的一處養雞場,并在場內建設廠房安裝設備,雇傭王某、袁某、張某非法生產甲硫醇鈉。
為躲避執法監管,周某等人只在晚上生產,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在養雞場院內的滲坑內,對周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鑒定,該滲坑內的廢液為有毒物質,經評估可量化的環境損害費用為25.2萬元,其中包括危險廢物的清理和受污染土壤的修復費用。
平陰縣檢察院發現該線索后,及時向濟南市檢察院作了匯報,市、縣兩級辦案人員迅速展開調查,先后多次到案發現場,走訪現場看護人員、村委會主任等,對污染情況拍照取證。
經審查認為,周某等人的行為造成土地嚴重污染,但張山頭村委會未意識到其權益被侵害。辦案人員向該村釋明其村集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并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該村委會于2017年2月23日向平陰縣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周某等6人賠償該村委會環境損害費用25.2萬元。平陰縣檢察院于同日依法向縣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縣法院就本案依法開庭審理,縣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席法庭支持起訴。
庭審后,縣檢察院會同縣法院、縣環保局就該村土壤修復問題進行溝通協商,目前土地正在修復過程中,待修復完畢并檢測合格后,法院將及時作出判決。
檢察院“出手” 涉事公司承諾修復環境
——聊城市檢察院對山東藍星污染環境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初,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街道檢察室接群眾反映:轄區內山前、曹家館兩村地下水出現異味,疑似遭到嚴重污染。歷城區檢察院立即將其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交濟南市檢察院。
接到移交線索后,濟南市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小組迅速行動,聯合區檢察院勘查現場、搜集資料。經調查,污染源鎖定位于曹家館村的藍星公司。該公司2007年投入生產,主要經營項目系對石油煉化換熱器等設備進行化學清洗和防腐,經營過程中產生含鎳和含酸廢水,均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在當地環保部門的督促下建成了污水處理設備,但未申請驗收、運行,擅自開工經營,廢水未處理直接排放。另查明,在歷城區郭店鎮轄區內企業,除藍星公司外,無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涉及鎳元素的企業。
濟南市檢察院審查認為,2008年到2015年5月期間,藍星公司通過市政管網和未經過防滲檢測的廢水池,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含鎳、含酸廢水共計490余噸,廠區內部分土壤嚴重遭受污染,廠區地下水和周邊土壤受到污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6年4月1日,歷城區法院依法判決藍星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藍星公司罰金二十萬元,法定代表人姬某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環保法的有關規定,藍星公司除了承擔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外,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評估鑒定非常專業,證據的調取又涉及多個部門,辦案小組先后到環保、國土、發改委、工商、民政、地質,還有曹家館村委會等多個部門溝通協作取得證據。與濟南環境科學學會就污染情況進行多次座談,獲得環境污染專業理論支撐,為順利起訴做了充足的準備。
濟南市檢察院經過認真收集固定證據,對該案進行反復研究論證,認為藍星公司對于違法排放工業廢水的行為應當承擔侵害環境的民事責任。由于本案經過訴前程序,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遂呈報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根據《山東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實施方案》指定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2017年12月19日,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濟南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藍星公司現法定代表人兩次鞠躬致歉,并誠懇表示:“將盡最大努力盡快修復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請求法庭給予一定時間,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恢復原狀,將承擔賠償責任,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如藍星公司在限定期限內不能完成修復,則承擔鑒定報告中所評定的98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
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 多部門迅速聯合執法
——日照嵐山區檢察院依法督促查處關停37家非法砂石場
2017年7月,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在開展行政執法檢察監督過程中,發現轄區內碑廓鎮二朱曹、費家湖、西辛興等多個村莊存在非法洗砂、非法加工石子現象,遂依法調查核實。
經查,上述多處非法洗砂場及石子場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辦理用地手續,未辦理環保手續,擅自非法從事洗砂和加工石子行為,違反了土地法、環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占用了大量土地,嚴重污染環境,造成河砂資源流失和生態環境破壞,噪聲污染擾亂周邊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經營場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過程中,嵐山區檢察院運用“無人機”設備對非法洗砂場和石子場進行現場取證和動態跟蹤,拍攝的礦產資源破壞場面令人觸目驚心。根據調查核實的系列證據,嵐山區檢察院按照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訴前程序要求,于2017年8月7日分別向日照市國土資源局嵐山分局、日照市環保局嵐山分局、嵐山區碑廓鎮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3份。
三部門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積極開展非法洗砂場及石子場的摸排工作,國土部門牽頭及時制定了查處非法洗砂場、石子場的執法方案,組織了由國土、環保、行政執法、鎮政府、供電公司、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活動,通過下達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查封、扣押、斷電等相關措施,短短十幾天就依法關停了37家非法洗砂場、石子場,取得了實實在在的辦案效果。
管理部門怠于履職 檢察院依法督促
——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督促經濟開發區衛計局履職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聊城經濟開發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污水處理工作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形。
多年來,聊城經濟開發區基層衛生院未配備醫療污水處理設施,將醫療污水直接排放鄉鎮污水管網或化糞池自行滲漏的情況較為普遍。醫療污水直接排放,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資源,存在醫源性細菌傳播的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配備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定。當地衛計局在對醫療機構審核執業登記、考核校驗等監督管理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未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污水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不符合環保要求。
2017年以來,聊城經濟開發區衛計局加強了對醫療污水管理的監管工作,出臺文件并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整治,要求醫療機構限期安裝醫療污水處理設施,但截至2017年7月21日,轄區內醫療機構仍未實現達標排放,有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安裝運行,有的未經環保部門驗收評價,衛計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仍有不到位的情況。
為保護環境安全,保障群眾健康,2017年7月24日,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對經濟開發區衛計局履行職責不當案予以立案。7月27日,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加快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并進行環保驗收,保證污水排放符合環保驗收標準。
收到檢察建議后,聊城經濟開發區衛計局高度重視,會同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約談基層醫療機構負責人,按照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截至2017年8月下旬,轄區內4個基層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污水排放經環保局檢測達到規定標準。
清洗化學桶污染環境 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聊城市檢察院對陳某某等人污染環境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陳某某、路某某、蘆某某等6人存在污染環境行為,在不具備清洗資質的情況下,用鹽酸或強堿刷化學桶,將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的廢酸、廢堿液利用滲坑和排水溝直接排放,造成周邊土壤等生態環境嚴重污染,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淄博市、周村區兩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審查處理。
經查,上述6人在2014~2016年間,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不具備清洗資質的情況下,分別購買或自制刷桶機器,使用鹽酸或強堿進行刷洗樹脂桶、機油桶等廢舊鐵桶,或對待加工鍋耳進行表面金屬除銹,并將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的強酸、強堿廢液,直接排放到各自經營場所院內滲坑中。經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委托鑒定,滲坑內的不明液體含強酸、強堿成分,pH值最低至1.5,最高達13.1。
經鑒定,該4起案件中產生的廢液均為有毒物質,造成周邊土壤等生態環境嚴重污染,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
經山東省檢察院指定,聊城市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該4起案件當事人對殘留的危險廢物及時處置,消除危險,修復受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承擔鑒定費及其他相關損失費用。
庭審中,合議庭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調查,檢察機關向法院出示了指控環境污染事實所需的多類證據材料,圍繞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及造成的損害后果,與被告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檢察機關在庭審舉證時證據鏈條完整,庭審辯論有理有據,被告均主動承認違法事實,愿意承擔損害侵權責任。
2017年12月,陳某某等6人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判令6名被告賠償污染治理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萬余元,嚴厲打擊了侵權行為人在廢棄、偏僻的院落,非法開設鍍鋅加工、土煉油和不銹鋼、廢棄化工用桶的清洗作坊,利用“滲坑”隨意排放污染廢物的行為,保護了周邊群眾的生活環境、飲用水源及種植土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